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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G00000-02-2012-018110 分类: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2-08-15
名称: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企业上市培育资助实施细则
文号: 发布日期: 201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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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企业上市培育资助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2-08-1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利实施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调动光明新区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积极性,降低企业上市的费用,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4〕179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贸工企字〔2007〕8号)和《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为光明新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光明新区审计部门为资金的监管部门,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对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提交的资助方案进行审议,就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做出决策。

  第四条  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的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并且拟改制上市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  申请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以上市为直接目的、已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且股本达到3000万元的;

  (二)已完成辅导验收,且已支付有关辅导费用的;

  (三)已获得境内外(拟)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批准发行股票并已上市的。

  第七条  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上市支出情况,向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分阶段或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 

  第二章  资助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的资助内容是企业为改制上市而实际发生的辅导、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变更工商登记等费用。

  第九条  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的标准为:

  (一)对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每家资助不超过10万元;

  (二)对完成辅导期的企业,每家再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三)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包括创业板)或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每家各再资助不超过70万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50万元(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

  第十条  企业可以分阶段申请资助,也可以在完成改制上市过程的多个阶段后,一并申请资助。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向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应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二)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或专项审计报告;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企业领取市政府上市培育扶持资金的凭证,相关费用发生凭证,企业改制、培育及上市证明;

  (六)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申请单位,除提交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

  (二)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有关手续凭证;

  (三)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改制辅导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

  (四)企业改制辅导实际支出的原始凭证。

  第十四条  已完成上市辅导阶段的申请单位,除提交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

  (二)证券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企业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

  (三)企业实际支出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等服务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

  第十五条  已在证券交易机构办理上市手续的申请单位(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和借壳上市企业),除提交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另需提交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

  第十六条  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四章  审核和批准

  第十七条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八条  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委托具备国家注册会计师资质的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对企业申请报销的上市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意见,以此作为是否资助及资助标准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第二十条  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必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报光明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光明新区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对经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资助的项目由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提出。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

  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重新对资助项目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光明新区有关部门根据光明新区领导班子办公会议纪要或光明新区管委会领导审核批准文件和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拨款通知书向获得资助申请单位拨款。申请单位收到资助款后,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借记相关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的,直接冲减当年相关费用。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必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对其资助资金,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在具备国家注册会计师资质的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资料库内随机抽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若发现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光明新区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