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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MB2D28578F/2022-00155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10-24
名称: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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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发布日期:2022-11-02  浏览次数:-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全区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区域

  全区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即禁火区域。

  二、禁火时间

  自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

  三、禁火规定

  按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禁火期间,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森林防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依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公安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森林火灾报警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街道办事处报告。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88212125。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