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于2024年7月2日向涉案当事人梁某敬、梁某辉发出《物品领取通知书》,限期3个月内前来本机关(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人民路32号)领取涉案物品,现期限届满涉案当事人仍未领取。
依照《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进行公告,望物品合法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合法身份证明、原始购买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至本机关(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人民路32号案件处理大厅;联系电话:0755-27739904)办理物品签领手续。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无人认领的,本机关将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涉案物品按照确认无主财产的法律程序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涉案物品清单
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办事处
2024年11月1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