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规范国资监管行为,促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效率提升,增强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与服务区域城市建设发展的能力,结合光明区实际,我局组织修订形成了《深圳市光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征求意见稿),并于2026年3月25日至2026年4月25日期间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集到意见反馈。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粤府令第288号)等有关要求,现将社会公众意见征集情况予以公示。
附件:1.《深圳市光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光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
2026年4月2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