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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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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0-03-04
名称: 光明区企业复工复产保险补贴申请操作指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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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企业复工复产保险补贴申请操作指引

发布日期:2020-03-04  浏览次数:-

  一、政策依据

  《光明区“满员满产”惠企4条》(深光人〔2020〕12号)。

  二、政策内容

  对3月10日前实现全员复工复产且购买企业复工复产保险的企业,按其支付保费的50%给予资金补贴,单家企业补贴累计最高50万元。

  三、企业范围

  本操作指引所支持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应在光明区。

  (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和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三)企业在3月10日前实现全员复工复产,即员工到岗率需达到2019年年末社保投保总人数的90%或以上(在湖北省无法返工的员工除外)。

  (四)企业在3月10日前自愿购买符合本指引第六条列明的保险保障范围的复工复产保险。

  四、补贴标准

  按企业支付保费的50%给予资金补贴,单家企业补贴累计最高50万元。

  五、补贴流程

  (一)企业购买复工复产保险时仅需向保险公司支付50%的保费,剩余的50%保费由光明区金融工作局与保险公司结付。

  (二)由各保险公司向光明区金融工作局提交企业购买的复工复产保险合同、保单及保费收款凭据等资料。

  (三)光明区金融工作局对保险公司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四)经审核合格的,由光明区金融工作局通过区政府在线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审核不合格的,不予补贴并告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自行与投保企业协商剩余保费支付事宜。

  (五)支付补贴。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光明区金融工作局按照相关程序支付补贴。

  六、保险方案

  (一)保费费率不超过2.5%。

  (二)保险内容:

  1.复工后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企业停工停产造成的在产品损失保障;

  2.复工后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企业停工停产造成的员工工资保障;

  3.复工后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企业停工停产造成的隔离费用保障;

  4.复工后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企业停工停产造成的房屋和设备的租金费用保障。

  (三)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投保方案,保险方案参考如下(具体以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七、保险公司提交材料时间

  2020年3月11日至3月31日。

  八、其他说明

  (一)保险公司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的,一经发现,不予支付保费补贴。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本指引由光明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三)光明区企业复工复产保险补贴政策咨询群,有需要的企业可自行扫码加入。

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