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睿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经查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根玉路(南环大道-玉环路)改造工程光明大道至东明大道段电缆沟改造工程于2023年8月通过竣工验收,但结算工作严重滞后。
根据施工单价合同(适用于招标工程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14.1条约定“在合同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90天内,承包人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附件发包人工程结算编审工作指引(试行)及发包人的有关要求编报工程竣工结算”,截至目前,经多次催促,你公司仍未完整提交结算资料。
根据我署《光明区建筑工务署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工作指引》,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进行履约评价书面警告。
特此通知。
光明区建筑工务署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