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省财政厅于2015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以下简称《省指导意见》),2017年5月,市人社局根据《省指导意见》,制定出台了《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7〕6号,以下简称《市管理办法》),其后,宝安、龙岗、福田等区先后制定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几年来,市及各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有效推动了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带动创新创业,拓展了就业渠道和空间,为促进充分就业和更高质量就业提供了助力。
近年来,随着科学城的建设,我区各种创新创业资源与要素不断聚集、条件日趋成熟,亟需优质创业孵化载体整合各类创新创业资源要素,支持市民群众积极创新创业。因此,我局在《市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各区经验,制定了《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认定条件
光明区创业孵化基地是指位于光明辖区内,经区人力资源部门认定通过的,主要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经营场所、创业指导和政策宣讲等服务的各类创业孵化载体。
1.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在其运营的创业孵化载体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
2.场地及设施能够满足孵化创业实体的要求,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3.场地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备案手续完备,且入驻的创业实体可在房屋租赁部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场地作为孵化载体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4.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20家;
5.具备通讯、网络等办公条件,设置会议场地、商务洽谈、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功能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6.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风险考核、项目推介、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的能力。
(二)申报材料
1.《光明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2.场地房地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备案合同;
3.入驻创业实体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租赁合同;
申请资料齐全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三)申报时间
每年5月1日前,创业孵化载体向运营所在地街道提出申请。街道公共服务机构每年6月1日前对申请资料初审并现场核查。每年7月1日前,区人力资源局完成评审。
(四)年度考核
区人力资源局根据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情况,制定并公布年度考核通知。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年度考核通知,于每年6月组织辖区内的区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