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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MB2D28690E/2025-00222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04-30
名称: 关于深光劳人仲(光明)案〔2025〕8号赖炯贤诉深圳市企富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广和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迅成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仲裁裁决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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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光劳人仲(光明)案〔2025〕8号赖炯贤诉深圳市企富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广和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迅成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仲裁裁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5-04-30  浏览次数:-

深圳市企富晟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深圳市广和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深圳迅成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

  本委受理赖炯贤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光劳人仲(光明)案〔2025〕8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5月10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8203.94元;二、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https://www.szgm.gov.cn/gmrlzyj/gkmlpt/index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