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浩内衣(深圳)有限公司:
我局在调查你单位涉嫌无故拖欠员工工资一案时,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光)劳监罚告〔2025〕C0001号)。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二部分第59项规定,拟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至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地址: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圳美新村新湖街道执法队办公楼二楼;联系人:陈先生、朱先生;联系电话:0755-88212578)。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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