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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MB2D27874W/2021-00030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光明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1-04-25
名称: 深圳市光明区司法局关于招募2021年度法律援助志愿律师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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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司法局关于招募2021年度法律援助志愿律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25  浏览次数:-

深圳市光明区各律师事务所:

  为加强光明区法律援助工作,提高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质量,为辖区内经济困难的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光明区实际,现向光明区各律师事务所征集申请加入光明区法律援助志愿律师队伍,有关征集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及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较强的业务能力,热爱法律援助事业,志愿从事法律援助工作;

  2.执业证当前登记地在光明区(办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且执业期间没有受过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3.未因承办法律援助事项被受援人有效投诉;

  4.能够自愿遵守光明区法律援助主管部门的各项工作制度及工作要求。

  (二)有下列情况者,不接受申请:

  1.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法律援助禁止性规定的;

  2.近三年内曾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报名方式及申请材料

  (一)报名方式

  1.报名程序

  本次招募工作采取律师自愿报名、律师事务所集中申报的形式,不接受律师个人单独提交报名材料。

  2.报名时间:

  ①律师个人向所属律师事务所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5月13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②各律师事务所向光明区司法局集中申报时间:5月17日至5月20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二)申请材料

  1.律师个人向所属律师事务所提交材料清单:

  ①《2020年度深圳市光明区法律援助志愿律师申请表》(需本人签名);

  ②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③律师执业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④未受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律师行业处分等其他事项承诺书(需本人签名);

  ⑤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提供相关法律实务工作经验材料,例如提供不少于3份本人办理或协助办理的相关案件判决书等材料)。

  2.各律师事务所向深圳市光明区司法局集中申报所需提

  交材料清单:

  ①《2021年度深圳市光明区法律援助志愿律师事务所集中申报表》;

  ②《深圳市光明区法律援助志愿律师信息汇总表》;

  ③律师个人向所属律师事务所提交材料清单。

  上述申报材料需盖律所公章,交纸质原件,并将Word格式或Excel格式以及盖章后的PDF格式文件发送至政务邮箱(邮箱地址:sfjflfwzx@szgm.gov.cn)。

  三、审核程序

  (一)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律师,通过所属律师事务所向深圳市光明区司法局报送材料,自愿申请成为光明区法律援助志愿律师;

  (二)深圳市光明区司法局会同光明区律工委对各律师事务所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光明区法律援助志愿律师队伍,统一备案。

  四、法律援助志愿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法律援助志愿律师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法律援助相关培训活动;

  2.获得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必须条件;

  3.对光明区法律援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按规定获得办案补贴;

  5.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援助形象;

  2.积极履行法律援助志愿律师职责,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接受光明区法律援助主管部门工作安排,到辖区各法律援助站点或区法院、检察院、仲裁院驻点值班,参与法律援助宣传活动;

  4.自觉接受光明区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监督和指导,按规定向光明区法律援助机构反馈工作情况、案件进程并办理结案归档手续。

  五、退出法律援助志愿律师队伍的情形

  (一)在不损害受援人利益、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可自愿申请退出光明区法律援助志愿律师队伍;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市光明区司法局可以决定法律援助志愿律师退出光明区法律援助志愿律师队伍: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法律援助禁止性规定的;

  2.违反光明区法律援助机构相关工作制度的;

  3.不认真履行援助职责,案件监督质量不合格的;

  4.受到受援人或公检法等相关部门有效投诉的;

  5.无故不参加光明区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的重大应急任务、公益宣传活动、会议、业务培训活动;

  6.不参与光明法律援助机构值班工作的;

  7.其他给法律援助机构带来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形。

  六、退出法律援助志愿律师队伍的程序

  (一)申请退出的,提交本人签名并加盖所属律师事务所公章的退出申请书;

  (二)违反有关规定由深圳市光明区司法局决定退出的,退出决定应及时告知本人及所属律师事务所,并统一备案;

  (三)退出人员尚未办结的案件可退回光明区法律援助机构。

   七、其他事项

  咨询联系人:程工,咨询电话:0755-23420161。

  电子邮箱:sfjflfwzx@szgm.gov.cn。

  地址:光明区凤凰街道科裕新村7栋1层16-25号。

深圳市光明区司法局

2021年4月25日



附件:

1.附件1:2021年度深圳市光明区法律援助志愿律师申请表.doc

2.附件2:未受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律师行业处分等其他事项承诺书.doc

3.附件3:2021年度深圳市光明区法律援助志愿律师事务所.doc

4.附件4:深圳市光明区法律援助志愿律师信息汇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