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力量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粤发〔2019〕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等规定,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深府函〔2021〕213号)要求,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决定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含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下同)调整由街道办事处以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现公告如下:
一、以下事项的行政执法权纳入光明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范围(职权实施清单基础目录及说明详见附件):
(一)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如网吧)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根据水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施以及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根据房屋租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出租人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居住、出租人出租房屋面积低于规定面积、房屋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根据建筑废弃物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单位或个人非法倾倒或者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未经审批建设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的行为进行查处。
上述职权事项,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由街道办事处以自己名义实施。各街道办事处以自己名义实施后,区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实施,但已立案未办结的除外。
二、全区行政区域内的6个街道办事处(光明街道办事处、公明街道办事处、新湖街道办事处、凤凰街道办事处、玉塘街道办事处、马田街道办事处)依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深府函〔2021〕213号)及本公告实施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承担本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主体责任。
三、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已持有现行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凭原证件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决定,可以依法向光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在本公告生效前,街道有关执法机构或者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已立案但未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在公告生效后以立案时的行政执法主体名义办理完毕。
六、《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深府函〔2021〕213号)规定的第一至十三项范围内的职权事项,已自2021年9月1日起由街道办事处以自己名义实施,本公告不作另外规定。
七、本公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生效。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3日
附件:
1.附件1:深圳市光明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职权实施清单基础目录.xlsx
2.附件2-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深府函〔2021〕21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