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莫爵崇: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对第三人张某高作出的深光公(玉塘)行罚决字〔2021〕373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变更该决定书。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光府复决〔2021〕31号),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作出的深光公(玉塘)行罚决字〔2021〕373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如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光府复决〔2021〕31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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