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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MB2D28279H/2023-00100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成文日期: 2023-12-05
名称: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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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12-05  浏览次数:-

  因深圳湾实验室光明科学城园区(一期)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市府令第342号)有关规定,现决定依法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具体事项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深圳湾实验室光明科学城园区(一期)建设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新羌社区公常路以北,涉及7宗国有已出让土地,宗地号A531-0015、A533-0004、A533-0005、A533-0006、A533-0020、A533-0021、A533-0022,详见《深圳湾实验室光明科学城园区(一期)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附件1)。

  三、房屋征收部门:深圳市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自2023年12月5日至2024年4月2日(120日)。

  六、征收实施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本次征收与补偿完毕之日止。

  七、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342号)的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征收补偿方案详见《深圳湾实验室光明科学城园区(一期)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件2),该方案已在征收范围、光明区政府在线(http://www.szgm.gov.cn)公布。

  八、征收行为限制:征收实施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转让和《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市政府令第34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行为。被征收人违反规定的,对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九、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

  (一)深圳市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联系人:陈工,联系方式:88219711,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科润大厦912号。

  (二)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联系人:沈工,联系方式:88212458,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圳园路268号。

  十、监督举报方式:对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市政府令第342号)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区人民政府和规划国土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举报。

  十一、被征收人救济方式: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深圳湾实验室光明科学城园区(一期)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

  2.深圳湾实验室光明科学城园区(一期)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5日


附件:

1.附件1:深圳湾实验室光明科学城园区(一期)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pdf

2.附件2:深圳湾实验室光明科学城园区(一期)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