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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MB2D28279H/2021-00164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成文日期: 2021-09-14
名称: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13号线及沿线(含车辆段)项目(公明广场站—长春北路站区间)零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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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13号线及沿线(含车辆段)项目(公明广场站—长春北路站区间)零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09-14  浏览次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的规定,《轨道13号线及沿线(含车辆段)项目(公明广场站—长春北路站区间)零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已于2021年7月16日至2021年8月15日期间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房屋征收范围进行了公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现将《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一、《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一)意见建议反馈情况。本次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深圳市东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得公司”)书面反馈意见1份。

  (二)反馈意见主要内容及采纳情况。

  1.构筑(附属)物的补偿应遵循先协商后评估的方式进行。

  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26条的规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构筑(附属)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果树、苗木除外)的货币补偿应当先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预选库中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重置价评估确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第(二)款并未明确协商优先,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再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重置价评估确定,东得公司建议在补偿方案中明确应当先行协商。

  处理意见:采纳。《补偿方案》第九条第(二)修改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构筑(附属)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果树、苗木除外),以不重复补偿为原则,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2.室内装饰装修补偿应当明确支付给被征收人,未经被征收人同意不得直接支付给承租人。

  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32条的规定,室内装饰装修由承租人投资的,出租人与承租人无约定或者不能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出租人支付装修装饰补偿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第(三)款并未明确“在被征收人未与房屋承租人就室内自行装饰装修补偿达成一致意见,且被征收人未同意将相关赔偿款项直接支付至承租人账户的情况下,征收部门应当将款项支付给被征收人”,东得公司建议对具体支付方式予以明确。

  处理意见:采纳。《补偿方案》第九条第(三)款增加一段:“室内装修装饰由承租人投资的,出租人与承租人无约定或者不能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出租人支付装修装饰补偿费;出租人与承租人有约定或者达成协议的,按约定或者达成的协议处理。”

  3.无产权登记房屋应当以实际用途确定房屋类型及搬迁费补偿标准。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附件未明确无产权登记房屋的房屋用途如何确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第(四)款第1项也仅列明了办公类房屋的搬迁费标准。东得公司认为在拟被征收范围内房屋用途并未完全确定的情况下,应当列明全部类型房屋的搬迁费标准;并应按照有利于被征收人的基本原则,对于无产权登记房屋按照房屋实际用途确定房屋类型以及应当适用的搬迁费补偿标准。

  处理意见:采纳。按照《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在《补偿方案》对各类用途房屋的搬迁费标准进行补充完善。对于被征收人所提出的未进行产权登记的部分房屋的用途类型,届时将由相关部门综合确认,待确认完毕后再以对应的类型确定搬迁费的补偿标准。

  4.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应当由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对市场价进行评估。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附件和《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第(四)款第2项仅规定临时安置费应当按照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但并未明确市场租金的确定方式。东得公司认为如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现有房屋租金标准,应当优先按照现有房屋租金平均标准计算临时安置费;如没有,应由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预选库中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进行评估。

  处理意见:不采纳。理由如下:《补偿方案》已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确定临时安置费参照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对于同类房屋市场租金如何确定的问题,鉴于《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未作出明确规定,届时将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结合周边市场租金情况综合确定。

  5.在被征收人签署征收补偿协议前,不得以任何手段干扰被征收人及拟被征收房屋上承租人的正常经营。

  在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前,被征收人及拟被征收房屋上承租人的正常经营、租期续租及租赁关系解除补偿事宜屡次遭到不同政府部门的非正常干扰和破坏,导致东得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收入已经受到严重影响。东得公司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过程中严格遵循《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或恶意影响东得公司及被征收房屋上承租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也不得以非正常方式联合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非法干预东得公司正常经营。否则,东得公司将保留向深圳市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纪委监委,甚至省级政府、纪委等部门投诉控诉的权利,同时保留向有权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保护权益的权利。

  处理意见:不采纳。理由如下:该条意见不属于针对《补偿方案》的内容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同时,该条意见的相关内容也不属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含的内容。光明区政府将严格依法依规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对于东得公司反映的相关问题,可循法定路径解决。

  二、《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综上,本次征求公众意见所收到的5条反馈意见中,3条采纳,2条不采纳,相关修改情况和理由已在上述内容中逐条说明,修改后《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轨道13号线及沿线(含车辆段)项目(公明广场站—长春北路站区间)零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4日


附件:

1.附件:轨道13号线及沿线(含车辆段)项目(公明广场站-长春北路站区间)零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