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圳美大道(东段)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需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书》,依法征收圳美大道(东段)市政工程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相关规定,现公布房屋征收评估、测绘机构预选名录(附件1、2)。请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评估、测绘机构名录公布后10日内,从中选取评估、测绘机构,并以书面形式提交选取意向书,选取结果须经半数以上的被征收人签字同意。
若被征收人逾期未提交选取意见书或无法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协商选定评估和测绘机构的,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将在公布的名录中通过公证摇号的方式确定评估和测绘机构。摇号的具体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提交选取意向书的地点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0755-88212996,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圳园路268号新湖街道办事处5号楼412号。
附件:
1.圳美大道(东段)市政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预选名录
2.圳美大道(东段)市政工程项目房屋征收测绘机构预选名录
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
2022年4月1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