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督促开发建设单位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确保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与项目主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如期移交使用,进一步压减光明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简称“公配物业”)移交接收的办事时限,简化企业办事流程,现对《光明新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管理办法》(深光城建字﹝2015﹞168号)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及第三章“移交接收管理”的相关流程及事项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关于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规划建设管理
为确保公配物业如期交付,强化开发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在确定公配物业规划设计方案取得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书面意见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同步签订《深圳市光明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配建监管协议书》(详见附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规划验收阶段前,均应补签《深圳市光明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配建监管协议书》。
二、关于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接收管理
(一)建设项目办理预售许可前应向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书面提出同意建设项目预售申请,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不再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光明新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意向协议书》,预售阶段符合设计要求的,相关审查意见将以复函的形式出具。开发建设单位在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关于申请同意XX项目预售的函》;
2.《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及补充协议;
3.《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预售测绘报告;
5.主体资格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信息代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
6.其他相关资料。
(二)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应向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书面提出同意项目开展规划验收的申请,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不再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光明新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书》,对提交资料核实后会同相关使用单位组成查验小组进行现场查验,现场查验或限期整改后,规划验收阶段符合设计要求的,相关审查意见将以复函的形式出具。开发建设单位在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关于申请同意XX项目规划验收的函》;
2.《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总平面布置图、平面图、结构图(分层平面图)及水电平面图;
4.《付清地价款证明》或相关证明;
5.《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及补充协议;
6.《深圳市光明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配建监管协议书》;
7.主体资格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信息代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
8.其他相关资料。
目前,我局正在按流程修订《光明新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管理办法》,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他事项办理流程不变。通知内容与后续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新办法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光明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配建监管协议书
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3年1月1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