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小区信息公开指引>的通知》要求,为确保物业小区管理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公开,我局将开展光明区物业小区信息公开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现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开内容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予以公示: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监控、人民防空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以及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
(五)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管理费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六)业主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情况。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开户单位应当定期与数据共享银行核对业主共有资金账目,并按季度公示下列情况:
(一)业主共有资金缴存及结余情况;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情况;
(四)其他有关业主共有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车位、车库的使用情况按月予以公示。
请各物业服务企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按照《深圳市物业小区信息公开指引》(附件1)对相关信息公开工作开展自查自纠。相关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在公开文本上加盖公章,在物业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张贴,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在“深圳市物业管理公众服务”微信公众号内主动发布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
二、随机检查
11月1日开始,我局将采取随机抽查形式,实地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展小区信息公开工作,重点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在微信公众号“深圳市物业管理公众服务”中“小区信息公开”发布情况。
三、工作要求
请各物业服务企业按要求及时完成信息公开工作,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改正。若经我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我局将严格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标准》(附件4)依法查处,并予以通报及纳入相关信用管理信息平台。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小区信息公开指引》的通知
2.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公开指引目录
3.信息公开(模板)
4.《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标准
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