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在建单位:
深圳市金众混凝土有限公司公明分公司为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D2)标段项目配套建站,该搅拌站未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进行备案申请。《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具有相应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向已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买预拌砂浆。”
现通知各在建单位(非配套项目单位),禁止使用深圳市金众混凝土有限公司公明分公司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一经发现,将根据《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