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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劳务派遣辅助性岗位?用工单位应该如何制定调整用工方案?

日期:2018年 05月 22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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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增强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关于辅助性岗位规定的操作性,防止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上滥用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在实体性要求的基础上,补充规定用工单位拟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用工单位如果没有通过法定程序随意确定辅助性岗位,将承担违法后果。

  超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应当制定在2016年2月29日过渡期满前降低至规定比例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单位注册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工单位如需制定调整用工方案的,可以参考省人社厅近期印发的《劳务派遣调整用工方案参考样本》,该参考样本可在省人社厅官方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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