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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年 05月 24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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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