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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企业新型学徒培养计划的企业的学徒培训对象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日期:2021年 05月 26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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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徒培训对象由企业在本单位年满18周岁,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技能岗位员工(不含劳务派遣员工)中自主确定;但是,不得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确定为学徒培训对象:

  (一)已在本市领取与学徒培训项目同一职业(工种)相同及以上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已在本市参加同一职业(工种)相同及以上等级的学徒培养计划;

  (三)本市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已备案且尚在培训期内的学徒;

  (四)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全日制在读学生;

  (五)已申领困难企业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或者已列入培训计划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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