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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幼儿园设置标准

日期:2021年 08月 02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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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标准或要求

1

选址

选址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选择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充分照顾幼儿就学便利,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2

园舍建筑

办学场地

园舍建筑相对独立,有室外活动场地、围墙及两个以上独立出入口,出入口留有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

办学场地建筑主体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和房屋建筑质量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检测标准;

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7㎡,有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室外生均面积不低于3㎡。

3

规模和

班额

班级数:6-12个班为宜,由审批机关根据场地面积核定具体办学规模;

班额:大班≤35人,中班≤30人,小班≤25人,混合年龄编班≤30人,每班具体班额根据班级活动室的面积核定。

4

幼儿活动用房

幼儿活动用房应设在三层及以下,不得设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每班配有活动室(可与寝室合用)及卫生间;

班级活动室(不含功能室)使用面积不小于54 ㎡,与寝室合用面积不低于70㎡(生均不低于2㎡),综合活动室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0.6㎡。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卫生间、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寝室独立设置,并配有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5

服务及附属用房

设有园长、教师、财务办公场所和保健观察室、储藏室、门卫(值班)室等服务和附属用房;

保健室应独立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具有晨检功能的室(厅、亭);

提供膳食服务的幼儿园应设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符合卫生标准的厨房,厨房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厨房不得外包经营。

6

设施设备

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并能满足保育教育及幼儿园各项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设备;

班级活动室、寝室、综合活动室、室外活动场地等设施设备配备按《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的相关要求配备;

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深圳市《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中小学 幼儿园》(DB4403/T26-2019)等配备必要的防卫器械、安保监控设备、消防设施设备;

医疗保健器械和药品配备符合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

7

人员配备

配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全体教职工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7,全体保教人员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9。

8

班级保教人员

全日制幼儿园每班应配备至少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者配备3名专任教师,寄宿制幼儿园至少应在全日制幼儿园基础上每班增配1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

教师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证;

保育员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9

其他人员配备

至少配备1名园长,园长持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证,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五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并取得园长任职资格培训证书,年龄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根据本市有关要求配专职安全人员;

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要求,根据餐点提供的实际需要和就餐幼儿人数配备适宜的炊事人员;

其他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人员。

10

开办经费

新设立的幼儿园应当有与办学规模相当的开办资金(不含向儿童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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