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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问答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的,自用工之日起至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满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首个工资支付日按日折算支付,也可以在下一个工资支付日合并支付,具体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确定。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一、下列争议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下列争议作为人事争议案件处理:
  1.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2.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人事争议。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自用人单位停工、停产之日起计算,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可以申请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补贴,每月按本人实际缴费额三分之二且不超过6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缴纳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人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自愿申请补贴:
  (一)灵活就业时在毕业2年内的补贴对象;
  (二)以个人身份在本市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或以上;
  (三)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低于20小时的,在以下其中一个灵活就业岗位工作:为他人(直系亲属除外)提供保姆、家政服务、病人看护、老人护理服务;从事餐饮服务;从事社区保洁、保绿工作;从事社区来料加工、工艺作坊、再生资源回收工作;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等新业态、新模式岗位就业(非员工制)。
根据《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办事指南》,自主创业身份核实的对象为在我市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以下人员: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含休学)学生;
  2.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包括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
  3.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4.退役军人;
  5.我市办理失业登记的登记失业人员;
  6.我市就业困难人员;
  7.广东省内脱贫人口;
  8.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港澳台居民。
  符合上述身份的人员,在我市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完成企业参保登记并在其初创企业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除外),可进行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一、申请条件:
  (一)用人单位招用本省以及对口协作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云南省昭通市、江西省赣州市、重庆市巫山县,对口协作地区另有调整的,从其规定)的脱贫人口,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且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三)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二、补贴标准:
  一次性5000元/人。
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可认定具备初级、中级职称。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属于职业技能类证书,目前已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改由社会化评价,不能直接认定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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