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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问答
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
  (一)《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放弃选房行为达到三次的;
  (二)已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者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低于首期维修金百分之三十的,只能用于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应急维修事项;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低于本栋首期维修金百分之三十的,只能用于本栋应急维修事项和业主大会决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事项。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规定,备用金使用完毕,经核销后可再次申请,年度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收取的日常维修金总额。需再次申请备用金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办理核销时向区管理机构一并提出办理再次申请划拨手续。市管理机构根据区管理机构的划拨通知书划拨款项。
根据《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专项排查,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专项排查:
  (一)恶劣天气前后,对危险房屋进行排查;
  (二)发生自然灾害及重大事故后,对受灾区域房屋开展全面安全排查;
  (三)上级各部门交办或其他应当进行排查的情形。
  经排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整治。
对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以下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
  (一)是否通过原物业服务企业的续聘方案;
  (二)是否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文件;
  (三)明确评标、定标方法;
  (四)其他需要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
  上述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不得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事项,不得授权业主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选房排序到位但未选定住房或者选定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选房。放弃选房达到3次,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
1、经认定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的,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优先配租,或者通过住房租赁补贴应保尽保。
2、特殊家庭、有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进入选房入围名单的,区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等条件下安排优先选房。
3、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房源情况分批安排一定数量的房源面向在册轮候人中的烈士遗属、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和残疾人优先配租;具备条件的,区主管部门也可以安排一定数量的房源面向在册轮候人中的其他特殊家庭、有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优先配租。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除根据本规定第四条使用外,共有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过程中所产生的设计、监理、验收及结算等费用也可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
《深圳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指导规则》明确,业主大会是住宅区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人。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一)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及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答疑和补遗;
  (三)依照业主大会确定的招标事项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
  (四)依照本规则组建评标委员会和定标委员会;
  (五)依照本规则答复相关异议;
  (六)依照中标结果,以业主大会名义与中标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经认定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的,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优先配租,或者通过住房租赁补贴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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