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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疫情防控期间防疫专项荣誉表彰操作指引

日期:2020年 03月 04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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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光明区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深光府〔2020〕9号)。

  二、政策内容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金融机构、园区运营方以及个人等各类优秀主体进行专项表彰,在政府项目合作、政策支持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三、表彰标准

  表彰实行推荐制,由各部门、各街道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即2020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金融机构、园区运营方以及个人等各类优秀主体进行推荐,原则上各单位推荐的优秀主体不超过10名,推荐的优秀主体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在生产防疫物资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企业;

  (二)在解决区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方面表现突出的金融机构;

  (三)在减免租金及疫情防控工作方面表现突出的园区运营方;

  (四)在疫情防控期间保障群众生活物资供应、为承租商户减免租金及疫情防控工作方面表现突出的商场超市;

  (五)其他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主体。

  四、申请材料

  (一)推荐表(附件)。

  五、受理时间

  受理时间为2020年5月1日-5月15日,各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申报程序

  (一)推荐。由各单位按要求推荐。

  (二)审核。由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各单位提交的推荐名单进行汇总并审核。

  (三)公示。经审核合格的,由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区政府在线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审核不合格的,不予表彰,并将相关结果及原因告知推荐单位。

  (四)表彰。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程序以区人民政府名义进行专项表彰。

  七、其他说明

  (一)各类主体因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不到位,导致企业或园区内出现两例以上员工确诊为新冠肺炎的,不得享受本措施支持。

  (二)本指引由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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