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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及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7年 10月 31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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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餐厨垃圾处置管理,鼓励有关企业积极开展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工作,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财政补贴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包含餐厨固形物和废弃食用油脂。

  本办法所称餐厨固形物,是指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以及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与餐厨垃圾性质相似的物品等。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厨垃圾中的油脂、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分别简称市、区城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做好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财政补贴的管理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按照下列事权分工负责经费保障工作:

  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区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财政补贴由市财政承担,其他各区(含新区管委会,下同)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财政补贴由区财政承担。

  第五条 根据餐厨垃圾收运区域范围及终端处理设施位置,各区餐厨垃圾收运财政补贴参照以下标准执行:盐田区、光明新区财政补贴标准为170元/吨,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坪山区、大鹏新区财政补贴标准为180元/吨,宝安区、龙岗区、龙华区财政补贴标准为190元/吨。

  餐厨垃圾处理财政补贴参照统一标准110元/吨执行,待处理设施稳定投产1年后再行评估核定处理财政补贴标准。

  建立财政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每3年评估一次,并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调整财政补贴标准。

  第六条 餐厨垃圾应当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计量和监管。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特许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特许经营企业)在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过渡期或者因处理设施检修等原因暂时无法处理的餐厨垃圾,由市城管部门协调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科学合理、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利用我市现有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调运处理。对无法调运处理的餐厨垃圾,应当进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

  餐厨垃圾调运至其他区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处理的,其收运财政补贴参照调出区相应标准支付,处理财政补贴参照调入区相应标准支付;餐厨垃圾进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其收运财政补贴按照相应标准的80%执行,对其处理,不予财政补贴。

  第二章 收运处理计量管理

  第七条 特许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运、处理餐厨垃圾。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应当配备安装地磅计量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

  地磅计量系统应当具有称重、记录、打印与数据分析、处理、传输功能,并应当至少每年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校验1次。

  视频监控系统应当对地磅计量系统以及主要生产设备和关键环节进行监管。

  第八条 餐厨垃圾收运车辆进、出场均需称重计量,餐厨垃圾收运量取双向称重计量的差值。

  第九条 废弃食用油脂收运量的计算采取反向逆推法和进场地磅计量的方式进行,并按就低原则进行确定。反向逆推法即根据行业经验并结合相关测试数据,首先计量废弃食用油脂提炼处理后的工业毛油(含油率90%以上)量,在此基础上乘以3倍系数后作为废弃食用油脂收运量。反向逆推数据和进场地磅计量数据按就低原则取值作为废弃食用油脂申报财政补贴的结算依据。

  废弃食用油脂经提炼处理后产生的污水必须达标排放。

  第十条 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化产品台账,并定期报送区城管部门。

  收运台账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及来源明细表,产生单位定期盖章确认的收运台账,电子过磅单,收运车辆行驶记录。

  处理台账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系统运行主要关键参数、物料流向及用电、用水、用气等明细表。

  污染物排放台账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环保部门或者区城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记录,特许经营企业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监测次数、采样记录等)。

  资源化产品台账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资源化产品种类、数量及产品销售单据,工业毛油等产品买受方资质证明等。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区城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监管工作,确保收运、处理质量。

  区城管部门负责监管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各个环节,包括收运数量与质量,处理技术工艺安全、环保和合法性,处理设施运行质量,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资源化产品销售去向等。

  市城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区城管部门监管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区城管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监管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区城管部门采取派驻监管人员或者第三方监管机构等方式对特许经营企业收运、处理餐厨垃圾各环节进行监管。

  区城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进行实时、动态、远程监管。信息化监管平台应当具备对收运处理量、运行过程关键参数、污染物排放数据以及称重计量过程、运行关键环节视频等进行监管的功能。

  第十四条 区城管部门负责核实特许经营企业餐厨垃圾收运处理量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市城管部门不定期抽查。

  区城管部门派驻现场监管人员或者委托的第三方监管机构监管人员要依托地磅计量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校对餐厨垃圾进、出场计量数据,定期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量汇总,并与特许经营企业核对确认盖章。

  第十五条 区城管部门按月度编制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监管报告,并报市城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市城管部门统筹全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绩效评价工作,各区城管部门按年度制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绩效目标。

  市城管部门对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区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财政补贴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绩效评价;其他区城管部门对辖区内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财政补贴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形成绩效报告报区财政部门及市城管部门。

  第四章 财政补贴申请与支付

  第十七条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财政补贴经费按管理事权纳入市、区城管部门年度预算管理,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将财政补贴经费指标全额下达市、区城管部门。

  第十八条 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区城管部门负责审核辖区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财政补贴经费,并向市城管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市城管部门审定后支付给特许经营企业,同时定期将审定支付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其他区城管部门负责审定辖区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财政补贴经费后支付给特许经营企业,并定期将审定支付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申请财政补贴所需材料有: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餐厨垃圾收运处理量汇总表;

  (三)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报告;

  (四)市、区城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财政补贴经费支出,依法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及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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