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府机构

深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制员管理规定

日期:2017年 10月 31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字号: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制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城法〔2015〕6号

各区(新区)城管局、各委托执法队:

  为规范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城市管理执法实际,制定《深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制员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5年8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管执法工作的法制建设,完善执法内部监督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及时纠正不当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推进法治城管建设,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制员是指在各级城管执法单位负责法制工作,对执法行为进行法律审核、监督和指导的工作人员。法制员由各级城管执法单位推荐,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法制部门审核,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组织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市执法局颁发聘书,持证上岗。

  第三条 各级城管执法单位应当设置专职法制员,未设置专职法制员的城管执法单位在年度执法队伍综合考评中不得评优评先。

  法制员的任免、考核和管理由市执法局统筹负责。市执法局作为法制员管理机构,负责对法制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考核,并提出任免、奖惩建议。

  法制员向所在执法机构负责人负责。

  第四条 市执法局应当每年组织一次法制员培训,各区执法局应当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法制员培训,提高法制员业务能力。

  第五条 法制员岗位须保持人员相对固定。

  具备下列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可担任其所在执法单位的法制员: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原则性强,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

  (二)具有行政执法工作经验,熟练掌握执法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素养,熟悉网上办案流程和操作技巧;

  (三)具有良好的法律基础知识,熟悉城管执法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对具备法律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法律从业资格的执法人员列为法制员的优先人选;暂无符合条件的法律专业人员的,可从法制部门(或案审部门)骨干人员中选任;

  (五)系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第六条 所在单位设有法制部门(或案审部门)的,该部门负责人担任法制员,不受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法制员条件限制。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制员:

  (一)受到行政处分未撤销的;

  (二)因违法行政被追究过错责任未满二年的;

  (三)年度工作考核不称职的;

  (四)其他具有不适合担任法制员情形的。

  第八条 法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更换:

  (一)工作不认真,不严格履行法制员职责,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年度内采纳其初审意见的案件累计二件被法定机关依法撤销或纠正的;

  (三)参加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四)因职务变化、岗位调动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制员的;

  (五)因个人原因,确实难以胜任法制员职责的;

  (六)应予以更换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法制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所在单位领导贯彻落实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法治城管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完善执法案件办理、审核及案卷管理制度建设,强化执法工作的精细化管理;

  (二)负责对所在单位草拟的工作制度、行政管理合同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审查;为所在单位领导决策、所在单位执法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建议、意见;

  (三)负责所在单位行政执法案件的初审工作,参与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协助办理涉及所在单位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和听证工作;

  (四)组织开展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案卷评查、执法检查、个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对所在单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执法过程实施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违法和不当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五)按照市、区执法局的部署,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法制讲座、现场指导等方式,对所在单位的执法人员进行法律和业务培训、普法宣教,强化执法人员执法素质和能力;

  (六)按照市、区执法局的要求收集上报城管执法的法制工作信息;负责与法律顾问单位、驻队律师的沟通、联系、考评工作;

  (七)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制监督工作。

  第十条 法制员审查案件时,应当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执法程序、案件定性及法律条款的适用、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法律文书制作、执法系统信息录入等方面进行初审把关,并在相关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其中,不同意办案人员意见的,应同时注明理由。

  第十一条 法制员在承担法制审核及监督工作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向有关执法人员指出并提出纠正意见,执法人员认为意见正确的,应当立即纠正,并将纠正情况及时报告法制员及本单位负责人。执法人员对意见有异议的,法制员应及时向执法单位负责人报告,由执法单位负责人决定或呈报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发现的普遍性执法问题,应当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二条 法制员应当参加所在单位的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的案件应督促办案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十三条 法制员应当对其提出的审查意见负责。对未经法制员审核或未按审核意见进行整改的案件,执法机构负责人不予审批。

  第十四条 各区执法局应当建立法制员工作例会制度,会议由区执法局法制部门召集,全体法制员参加。

  法制员例会的主要内容是听取法制员对下列情况的汇报:

  (一) 案件受理、立案、处理情况;

  (二) 办理案件及其他执法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 纠正错误的执法行为情况;

  (四) 规范性文件及重大合同审核情况;

  (五) 法制员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法制员工作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各级城管执法单位须支持法制员工作,应当为法制员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培训学习、出差调研、出庭应诉等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法制员因休假、出差或其他事由不在岗时,由所在单位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临时代行其职责。

  第十七条 对法制员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由所在单位负责,经所在单位负责人认定;年度考核由市执法局组织。考核情况作为法制员年终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法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表彰:

  (一)年度案卷评查,所在执法单位案卷质量考核得分在全市前二十名的;

  (二)贯彻落实上级执法部门相关法制工作,有创新经验,被上级认可并推广的。

  法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表彰:

  (一)年度内审核的案件,行政诉讼无败诉、行政复议无撤销、执法检查无错案的;

  (二)参加法律知识学习培训成绩优秀的或组织所在单位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学习培训成效显著,所在单位执法人员参加上级机关组织的业务考试,成绩普遍较好的;

  (三)及时发现执法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并提出整改建议,成效显著的;

  (四)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咨询服务,对执法中遇到的疑难法律问题解决较好,促进所在单位整体执法水平提高的;

  法制员的表彰,由法制员所在单位提出初步表彰建议,上报市执法局审核后,给予该法制员表彰,并记入人事档案,在提拔任用、年度考核、评奖评优中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

分享到:
foo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