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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县和镇森林公园 体系建设指引

日期:2014年 10月 21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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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按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可供人们游览、休闲、科学考察和进行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地域。

  一、设立森林公园的基本条件和批准程序

  设立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市、县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面积分别应不少于150公顷、100公顷,森林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但是城区和有特殊保护、开发价值的地域除外;

  (三)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规定的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三级标准以上;

  (四)四至范围、经纬度和规划面积明确,纳入森林公园范围内的森林、林地(土地)和林木的权属清楚无纠纷争议,并与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签订了同意纳入森林公园范围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书面协议。

  (五)可行性报告获得论证通过;

  (六)申请人必须组建专门的森林公园森林管理机构,配备至少2名专(兼)职管理人员及2名初级以上职称林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可兼任管理人员)。

  设立市、县森林公园的审批程序:

  (一)设立市、县森林公园,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向所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市、县森林公园设立后,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经营范围以及界线,或者分立、撤销的,应当按照设立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设立镇森林公园参照设立市、县森林公园执行,但不得实行行政审批,其规划建设面积应不少于30公顷,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所在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予以确认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和省、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划和建设要求

  (一)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建设单位要在自批准或确认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突出森林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充分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现有森林植被;充分展示和传播生态文化知识,增强公众生态文明道德意识;便于森林生态旅游活动的组织与开展,以及公众对自然与环境的充分体验;以自然景观为主,严格控制人造景点。市、县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和审批,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镇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要按总体规划进行。

  (二)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要求。森林公园批准或确认设立后要逐步修建和完善出入口广场、车行道、步行道、供电、安全、给排水、管理站、公共厕所、停车场、宣传碑牌、休憩亭廊和垃圾箱等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应朴素自然,力求主题化、特色化、多样化、多区域布设,融观赏性、艺术性及文化内涵于一体,并与森林景观、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与公园功能相适应,规模适度,方便适用。严格控制大型构筑物在基础设施建设中所占比重。

  1.市、县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要求:

  (1)出入口广场:根据森林公园面积、游客规模、场地条件和便利的原则,建设1-2个出入口和出入口广场,并在主出入口设置大门标志。

  (2)森林消防通道:森林消防通道的建设应满足森林旅游、护林防火、日常巡护等方面的需要,建设密度不低于15米/公顷,公路等级不低于林区公路三级标准。

  (3)步行道:根据公园面积、游客规模和游憩需要,建设步行道,密度不低于15米/公顷。步行道分主步行道和次步行道。主步行道成环状需穿越主要景点和景区,宽度不小于1.0米;次步行道是联络步道,宽度不小于0.6米。

  (4)公共厕所:根据森林公园面积、游客规模在主要出入口广场和主步行道节点处建设2个以上的公共厕所。

  (5)垃圾箱:根据需要的原则,在出入口、步行道、主要景点和停车场等位置设置垃圾箱。垃圾箱应按主游览步道每100m设置一处,次游览步道每150m设置一处,在客流相对集中的场所设置密度应适当增加。垃圾箱设计应符合垃圾分类收集的要求。

  (6)停车场:根据森林公园面积、游客规模和需要的原则,在主要出入口广场建设停车场。

  (7)管理站:根据适用原则,在主要出入口建设1-2个森林公园管理站。

  (8)供电:就近接入供电设备。园内出入口广场、主要景点、管理站、公共厕所等地域,需有供电条件。

  (9)给排水:根据雨污分流的原则,设置给排水设施。园内出入口广场、主要景点、管理站、公共厕所等地域,需有供水条件和设备。雨水排放宜利用地形,以地表径流方式或经雨水收集系统,排入公园水体或城市雨水系统。污水应尽量接入城市污水系统,不能接入的应经处理达标后排放,位于山上的公厕污水需采用环保新技术进行处理。

  (10)安全:根据安全需要的原则,建设治安值班室。治安值班室可结合管理站共同建设。森林公园内的游览危险地段、水域、有关设备设施及有害动植物生长生活地域,须设置警示和安全标志;园内主干道应设置救护电话。

  (11)休憩亭廊:应满足休憩、遮雨、景观美化等功能的需要。根据需要在主步行道和主步行道节点处建设休憩亭廊。

  (12)宣传碑牌:应能满足森林公园主要景点、游览路线、森林防火、游览安全、科普和生态知识等事项的宣传和告示需要。根据需要在出入口、主要景点、主步行道旁设置宣传碑牌。

  2.镇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要求:

  (1)出入口:根据便利的原则,建设1个出入口和出入口广场,并在主出入口设置大门标志。

  (2)步行道:根据公园面积、游客规模和游憩需要,建设步行道。步行道应穿越主要景点,宽度不小于1.0米,密度不低于20米/公顷。

  (3)公共厕所:根据森林公园面积、游客规模在主要出入口广场和主步行道节点旁建设1-2个公共厕所。

  (4)垃圾箱:根据需要的原则,在出入口、步行道、主要景点等位置,设置垃圾箱。垃圾箱应按游览步道每100m设置一处,在客流相对集中场所的设置密度应适当增加。

  (5)供电:就近接入供电设备。园内出入口广场、主要景点、公共厕所等地域,需有供电条件。

  (6)给排水:根据雨污分流的原则,设置给排水设施。园内出入口广场、主要景点、管理站、公共厕所等地域需有供水条件和设备,雨水采用自然排放。

  (7)休憩亭廊:应满足休憩、遮雨、景观美化等功能的需要。根据需要在步行道和步行道节点处建设休憩亭廊。

  (8)宣传碑牌:应能满足森林公园主要景点、游览路线、森林防火、游览安全、科普和生态知识等事项的宣传和告示需要。根据需要在出入口、主要景点、步行道旁设置宣传碑牌。

  (三)森林公园建设单位要采取封、造、改、抚等措施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风景林,逐年提高森林风景资源质量和观赏价值。

  三、日常管理

  (一)市和县森林公园要设立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资源保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县森林公园要分别配备5个和3个以上专职或兼职的管理、护林防火和环境卫生保洁人员。镇森林公园要落实具体的部门负责森林公园的资源保护和日常管理工作,配备2个以上专职或兼职的管理、护林防火和环境卫生保洁人员。

  (二)建设单位和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要健全森林公园各项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森林公园“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依法保护、建设、管理森林公园。

  (三)森林公园建设单位和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要建立护林防火责任制度,配备防火设施、设备,设置防火标志牌,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制定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森林公园建设单位和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要制定并落实各类游览游乐设施、建筑设施、消防安全、自然灾害、电力和配电运行等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章制度,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游客安全。

  四、检查验收

  省林业厅加强对森林公园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与协调,并按照《广东省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粤府函〔2014〕197号)的要求,对市、县和镇森林公园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本建设指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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