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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4年 08月 26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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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发〔2011〕1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深发〔2011〕23号)要求,为有效预防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打造“幸福深圳”,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现结合我局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明确各单位、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更加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实施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实行更加严格的安全管理,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落实更加严密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建立和完善与城市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新体制和新机制。

  (二)目标任务。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争我局不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为城市管理提质提效,为打造“幸福深圳”,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努力实现我局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责任体系

  (三)推行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一岗”是指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所在。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各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具体承担本辖区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和统筹指导职责,并对分管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是分管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分管行业或领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

  (四)强化各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经常过问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支持分管领导及其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单位、各部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有关问题。各单位、各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原则上由排名第一的副职担任。

  (五)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力度。各单位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之中,并适当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在考核中所占权重,共同推进安全发展。各单位要配齐配强安全监管人员,正处级(含副处级)单位至少配备3-5名专兼职安全员,科级单位至少配备1-2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证书。对长期工作在安全监管战线并作出积极贡献的同志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教育培训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各单位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举措、先进典型、经验等的教育宣传。各级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有关规定,严格责任追究,严厉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安监部门积极配合和参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和处理。

  (六)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机关各业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协调和落实;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对分管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把安全生产准入条件,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严格监管,有效打击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七)加强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和指导督查。各单位各部门充分发挥安全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完善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体系,强化责任考核制度、警示约谈制度、事故查处制度、挂牌督办制度和应急管理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八)强化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市城管局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考核局直属各单位和机关业务部门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情况。各单位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九)建立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表彰奖励办法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深圳市城管局安全生产考核办法》执行。各单位各部门在单位或个人评先评优和干部职务晋升之前,应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作为重要考量指标之一。

  (十)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突破年度控制指标或一般以上事故控制指标的,或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不得提拔任用、晋升奖励工资,干部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经事故调查发现失职渎职,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一)落实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局系统各承包作业经营项目的企业要全面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建立严密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要健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应急管理等机构,配备足够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各单位要加强对各承包作业经营项目的安全监管,确保各承包企业有人管安全、管得住安全。

  (十二)强化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各单位、各部门和各承包单位要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各类人员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层层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演练和应急设施设备保障。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开展安全生产达标活动。通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素质,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舆论氛围,推进各单位安全文化建设。

  (十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生产的检查,局安监办要采取突击检查、暗访暗查等方式,加大对经营建设现场的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社会监督,实行安全生产承诺制、约谈制、“黑名单”制和市场禁入等制度。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强化基层基础,推进安全生产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移”。

  五、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

  (十四)统筹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各单位、各部门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中应同步把安全生产纳入其中,与业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要持续改善安全生产的基础条件。

  (十五)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紧密结合我局安全生产形势和特点,修订完善深圳市城管局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着力推进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严格安全准入、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建设,并及时制定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推进全局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十六)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各单位要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用于安全生产监管、检查和应急处置,安全生产公共宣传、教育、培训,公共安全风险评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引导推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课题研究和推广等方面的投入。

  (十七)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研究,开展重大危险源监控、重特大事故预警预防、应急救援、事故分析处理技术和装备科技攻关,推广安全科技先进成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建设,以科技引导我局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

  (十八)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管理创新。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管理,构建新时期安全生产多元治理格局。继续推进安全管理工作联防机制,拓展安全管理的深度和广度。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的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落实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职业安全与健康。

  (十九)加强公共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强化公共安全宣传教育,推进安全生产文化建设。组织办好各类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将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森林防火、交通安全等知识纳入教育内容。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渠道,发挥城管监督指挥中心“83916612”安全隐患举报电话的作用,激发广大市民参与安全管理的热情,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措施,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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