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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实施细则(试行)

日期:2020年 06月 02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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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推动我区市民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根据《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的通知》(深城管规〔2019〕4号)、《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的通知》(深城管通〔2019〕36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光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实施细则。

  一、评选周期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第一个评选周期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往后以此类推。凡是在一个评选周期内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住宅区、家庭和个人均可自愿提出申请。

  二、激励对象

  全区每年对分类成效显著的单位、住宅区、家庭和个人给予激励,名额分别:家庭240个、个人50个、住宅区5个,单位不限定名额。各街道上报激励名额范围如下:家庭35-50个、个人7-10个、住宅区1-2个、单位5-8个(不含学校)。学校由区教育局审核上报,名额范围15-20个。

  三、激励方式

  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采取通报表扬为主,资金补助为辅的方式。区财政局每年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激励补助资金118万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工作,开展辖区年度激励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通过媒体对激励对象进行宣传报道和社会监督,鼓励相关部门安排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和积极个人代表出席演出、颁奖、音乐会、主题晚会等文体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四、激励标准

  (一)家庭

  积极践行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家庭,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好家庭”,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准确分类投放垃圾每年累计不少于120天(以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的督导记录或智能投放设备的投放记录作为依据)。

  2、参与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现场督导、入户走访或宣传等活动,每年累计不少于6次。

  3、“生活垃圾分类好家庭”获得以下激励:通报表扬并补助资金2000元;优先推荐申报参评“深圳市文明家庭”和“深圳市最美家庭”。

  (二)个人

  积极践行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个人,包括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志愿者、教师以及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其他人员,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积极个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1、督导员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工作,全年督导时间不少于200小时(以街道办事处审核作为依据);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开展现场督导,表现突出。

  2、志愿者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工作,全年志愿服务时间不少于200小时(以志愿者管理系统记录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作为依据);主动践行生活垃圾分类,带动身边家庭或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3、教师所在学校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在推动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表现突出(以开展宣传、培训、教研活动、实践活动等方面作为评判依据)。

  4、其他人员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管理等相关工作不少于2年,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引领和推动作用;主动践行生活垃圾分类,带动身边家庭或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5、“生活垃圾分类积极个人”获得以下激励:通报表扬并补助资金1000元;相关信息纳入市民文明诚信分采集目录。

  (三)住宅区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住宅区,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小区”,具体条件详见《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小区标准》(附件1)。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为“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小区”的激励对象。

  通报表扬并按照10万元/1000户的标准补助,不足1000户的,每减少100户,补助资金减少5%,超过1000户的,每增加100户,补助资金增加5%,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补助资金仅用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设施采购、宣传培训以及劳务补贴等方面。

  “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优先申报深圳市级绿色物业管理评价标识,通过市住房建设部门审核后获得绿色物业管理评价补助资金。

  (四)单位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企业和社会组织,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1、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具体条件详见《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标准》(附件2)。

  2、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和高校),具体条件详见《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学校标准》(附件3)。

  3、社会组织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运、分类处理、回收利用、宣传教育以及公益活动等方面成效显著,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引领和推动作用,或者获得市级及以上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奖项。

  4、农贸(批)市场和超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

  5、“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获得以下激励:

  (1)通报表扬。

  (2)“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主管部门领导)、经办人分别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积极个人”(不占用各区积极个人名额),给予补助资金 1000元/人。

  (3)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的学校可优先推荐申报参评“绿色学校”。

  五、激励程序

  激励对象包含各类单位、住宅区、家庭和个人等,各类激励对象申请材料不一,初审涉及大量工作。从各类激励对象的主体责任、行业归口监督管理和初审工作切实高效开展等方面考虑,结合实际,分别交由各街道、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驻区单位、区教育局进行初审。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对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凡是在一个评选周期内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住宅区、家庭和个人均可自愿提出申请,每年11月1日至10日应当主动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对应申报表格(申报表详见附件4至附件7),提供各类佐证材料。督导员的督导记录应包括居民分类投放的垃圾类别、居民房号、垃圾投放时间等信息;住宅区和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应包括垃圾类别、数量、交运记录以及宣传培训等信息。

  (一)各街道负责对辖区单位(不含区直单位、市驻区单位及学校)、住宅区、家庭、个人申请材料进行资料初审,汇总后上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审核。每季度对辖区住宅区垃圾分类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在住宅区内张贴垃圾分类光荣榜,每月更新光荣榜,通报垃圾分类优秀家庭;每月对督导员针对到岗率、分类成效、积极主动性等方面考量考核评分。各街道结合日常检查通报掌握情况和记录、台账,对申报对象进行严格审核,为年度评审激励对象提供重要依据。

  (二)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区直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区直单位的下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给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汇总后上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审核。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进行通报,作为年底激励评判重要依据。

  (三)市驻区单位由本单位进行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上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审核。

  (四)区教育局负责对学校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汇总后上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审核。区教育局每月或每季度对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垃圾分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通报,通报结果作为年度评审鼓励对象评判的重要依据。

  (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11月30日前完成评选、公示工作,根据辖区名额择优确定候选激励对象,在12月上旬将最终结果报送市分类中心,并做好资料归总和存档工作。

  (六)候选激励对象名单在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官方网站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公示7天。

  (七)经公示的激励对象如无异议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予以公布并实施激励。

  六、监督机制

  (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每年应对上年度激励对象进行抽样复查。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激励对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书面反映;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收到有关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应当及时纠正。

  (三)激励对象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的,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追回补助资金,并向社会予以公开,同时纳入深圳信用体系。

  (四)生活垃圾绿色小区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仅可用于本小区垃圾分类相关设施采购、宣传培训以及劳务补贴等方面。物业小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报街道办,并在本小区进行公示,接受街道办和居民监督,年终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对所有垃圾分类绿色小区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若发现违规使用补助资金,将取消该小区下一年度评选资格,并纳入深圳信用体系。

  七、附则

  本细则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试行一年,并根据试行情况完善细则。

  附件:1.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小区标准

  2.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标准

  3.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学校标准

  4.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小区申报表

  5.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申报表

  6.生活垃圾分类好家庭申报表

  7.生活垃圾分类积极个人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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