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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融办关于印发《深圳市金融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申报操作指引》的通知

日期:2018年 09月 21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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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府规〔2017〕2号)、《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17〕7号)和《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金融产业发展实际,市金融办制定了《深圳市金融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申报操作指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金融办

  2018年9月14日

  深圳市金融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申报操作指引

  根据《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府规〔2017〕2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17〕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金融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金融总部项目用地申报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金融类企业总部,即可申请市级金融总部项目用地:

  (一)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金融类总部企业;

  (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关于金融类总部企业单独或联合申请总部用地的相关标准。

  (三)在本市有用地需求,且在本市无自有总部用地(包括按照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项目用地供应标准和流程获得总部用地)的金融类总部企业。

  二、金融总部项目用地申报递交材料

  (一)金融总部项目用地申请表;

  (二)金融总部项目用地申请报告,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现有人员规模及办公面积、公司未来业务发展规划、项目名称、申请方式(独立申请、联合建设)、产业类别(按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确定编号和细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拟办公人员规模、拟用地面积、拟建筑面积、用地意向区位、用地功能、建设资金来源等内容;

  (三)深圳市总部企业核定申请表、总部企业资格核定、资格复查相关证明材料;

  (四)审计报告(注册3年及以上的需提供近3年的审计报告,经营满1年或2年的,根据实际经营年限提供完整年度的审计报告);

  (五)企业纳税证明(注册3年及以上的需提供近3年的纳税证明,经营满1年或2年的,根据实际经营年限提供相应经营年限的纳税证明);

  (六)企业验资报告;

  (七)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深圳信用网打印,含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成立时间、股东等信息;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申报,其相对控股的金融企业总部的基本信用信息也需提供);

  (八)与市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如有);

  (九)深圳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十)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金融许可证;

  (十一)联合申请总部用地的,除均需提供第(一)至(十)点的资料外,还需提交由联合体各成员签署的联合建设总部大厦协议,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产权分配类型、比例及各成员间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十二)项目牵头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报资料一式两份,第(一)、(二)项盖本单位公章;第(三)、(四)、(五)、(六)、(七)、(八)、(十一)项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第(九)、(十)项验原件,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三、其他

  (一)金融总部项目遴选、用地出让、产业发展监管等均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操作指引所指金融总部项目用地,是指按照《若干措施》、《实施办法》和《管理办法》相关标准遴选确定的金融类总部企业,独立或联合申请的用于建设总部大厦的商业服务业用地。

  (三)满足《若干措施》相关标准且可按照或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相关支持政策的金融机构,在根据《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核定为我市总部企业后,也可按照本操作指引申请金融总部项目用地。

  (四)按照本操作指引获得金融总部项目用地的金融类总部企业可按照《若干措施》相关标准申请用地建设奖励金。

  (五)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金融总部项目遴选、用地供应及用地建设奖励金申请,由前海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开展具体工作。

  (六)本操作指引所称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地方财力核算标准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七)金融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及用地申报对象、标准及材料均按照本《操作指引》执行。

  (八)本操作指引自2018年9月27日起施行,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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