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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部门预算草案

日期:2017年 11月 13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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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部门预算 

  目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机构编制及交通工具情况

  三、2017年主要工作目标

  第二部分 部门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第三部分 部门预算支出具体情况

  一、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本级

  第四部分 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第五部分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情况

  一、“三公”经费的单位范围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情况说明

  第六部分 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一、实施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单位范围

  二、实施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项目情况及工作要求

  第七部分 其他需要说明情况

  

  2017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部门预算草案

  本预算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我部门的职能和主要工作任务编制。草案所列内容准确真实完整,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监督。

  部门法人签字: 王毅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内外贸易、经济合作、工业、商业、能源电力、旅游业、科技、信息、科普、农业、畜牧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落实相关工作。

  二、机构编制及交通工具情况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共设局本级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促进中心、光明新区动监所共3家基层单位。系统总编制数66人,实有54人;退休1人。具体如下:

  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本级行政编制22人,实有公务员18人;退休公务员1人。已实行公务用车改革,实有车辆3辆,均为定编车辆。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促进中心事业编制15人,雇员编制5人。实有职员14人,雇员4人。未实行公务用车改革,无车辆。

  光明新区动监所事业编制10人,雇员编制14人。实有职员8人,雇员10人。未实行公务用车改革,实有车辆1辆,为定编车辆。

  三、2017年主要工作目标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2017年主要工作目标包括:

  1.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持续优化产业结构;

  2.优化招商引资策略,加快引进高端产业;

  3.提升企业服务水平,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4.加强产业园区建设,促进产业集群发展;

  5.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高创新创业水平。

  第二部分 部门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2017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部门预算收入37105万元,比2016年增加31958万元,增长621%,其中:财政预算拨款37105万元。

  2017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部门预算支出37105万元,比2016年增加31958万元,增长621%。其中:人员支出2060万元、公用支出43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71万元、项目支出34342万元。

  预算收支增加主要原因:

  1.2017年预算编制口径变化,新纳入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增加26180万元,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增加3000万元;

  2.新增农贸市场改造经费1800万元;

  3.对口扶持工作经费增加150万元;

  4.新增2017年光明新区公益性公共场所WIFI租赁费320万元;

  5.新增检验检疫项目及动物防疫项目经费130万元等。

  第三部分 部门预算支出具体情况

  一、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本级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本级预算37105万元,包括人员支出2060万元、公用支出43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71万元、项目支出34342万元。

  (一)人员支出2060万元,主要是在职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金等。

  (二)公用支出432万元,主要包括公用综合定额经费、车辆运行维护费和工会经费等公用经费。

  (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271万元,主要是离退休人员经费及住房改革支出等。

  (四)项目支出34342万元,具体包括:

  1.贸易工业工作经费80万元,主要用于统筹指导招商引资、统筹新区经贸会展活动等。

  2.对口扶持工作经费400万元,主要用于对口帮扶汕尾、西藏、广西百色等。

  3.商业旅游工作经费90万元,主要用于发展商贸服务业、调节能源供应和使用、指导旅游产业发展等。

  4.企业服务工作经费60万元,主要用于新区企业建设运营服务、加工贸易平台维护、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等。

  5.经济发展促进中心工作经费355万元,主要用于新区会展中心运营、高新技术园区和三大优势产业集聚基地建设与管理等。

  6.投资推广工作经费40万元,主要用于推介新区产业政策和投资环境、开展招商引资活动等。

  7.留学创业园经费386万元,主要用于新区留学生创业园运营管理等。

  8.农业管理工作经费150万元,主要用于农业行业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技推广等。

  9.动监所工作经费1007万元,主要用于农产品检验、新区动物疫病监测与控制等。

  10.科技信息管理经费540万元,主要用于落实新区科技创新、科普活动、科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高交会参展等。

  11.农贸市场改造经费1800万元,主要用于新区荣健农贸市场改造项目等。

  12.计生经费62万元,主要用于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等。

  13.行政绩效评估结果运用经费142万元,主要用于本单位行政绩效评估管理等。

  14.机动经费50万元。

  15.对口扶持专项资金3820万元,主要用于帮扶汕尾市城区6个贫困村项目、汕尾城区民生项目、广西百色市和河池市项目、西藏察隅建设汽车修理、贫困就业和人才培训一体化基地项目等。

  16.经济发展专项资金120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新区内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优势产业、高端服务业、现代农业、特色旅游业开展科技研发与创新、技术改造、节能减排、上市培育、品牌建设等生产经营活动,鼓励上市企业及其他实力企业在新区设立总部、研发基地等。

  17.基本农田改造和维护专项资金3000万元,主要用于支付基本农田改造工程各项目尾款,和基本农田后续管理维护等。

  18.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专项10000万元,主要用于光明新区旧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等。

  19.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屠宰企业升级改造及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建设项目资助资金300万元,主要用于屠宰场视频监控项目等。

  20.深圳市公益性公共场所无线局域网免费接入服务专项资金2016年补贴经费52万元,主要用于新区公益性公共场所无线WIFI的运营维护等。

  21.2016年省级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及省级企业情况综合工作经费8万元,主要用于新区工业与信息化研究工作等。

  第四部分 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政府采购项目纳入2017年部门预算共计4924万元,其中包括2017年当年政府采购项目指标1924万元和2017年待支付以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指标 3000万元。

  第五部分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情况

  一、“三公”经费的单位范围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开支单位包括局本级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促进中心、光明新区动监所2家下属事业单位。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21万元,与2016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持平。

  1.因公出国(境)费用。2017年预算数0万元。为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因公出国(境)经费完全按零基预算的原则根据因公出国计划预审会议审定计划动态调配使用,因此本单位2017年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数为零,在实际执行中根据计划据实调配。

  ⒉公务接待费。2017年预算数2万元,与2016年持平。主要用于按照公务接待有关规定支付的相关费用。

  ⒊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2017年预算数1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17年预算数19万元,与2016年预算数持平;无公务用车购置费。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现有公务车辆4辆,按照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公务活动。

  第六部分 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一、实施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单位范围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实施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单位范围包括:局本级、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促进中心、光明新区动监所共3家基层单位

  二、实施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项目情况及工作要求

  2017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共1个预算项目纳入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和编制预算绩效目标(具体见附表)。相关项目在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项目完成后,将于次年3月底前开展预算绩效自评或绩效评价,形成绩效报告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部分 其他需要说明情况

  一、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包括局本级及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促进中心、光明新区动监所等2家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均未作为二级预算单位管理,未单独编列部门预算,合并在局本级部门预算内,因此本部门预算未能单独说明所属事业单位预算情况。

  二、因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进行数据取整,导致部分合计数有可能出现细微误差。

  三、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是指源于税收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非税收入和上级一般公共预算转移支付等预算收入安排的财政预算拨款。

  2.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是指源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体育彩票公益金和上级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等预算收入安排的财政预算拨款。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是指源于国企上缴利润安排的财政预算拨款。

  4.财政专户拨款,是指源于未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财政预算拨款。

  5.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和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等)。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附件:经济服务局草案附表.xls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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