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纪委监委
以案明纪|对群众态度恶劣可不行!
日期: 2022年 09月 21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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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P某为某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2021年2月,P某带领几名组员在社区开展市容整治执法活动,对路面乱摆卖商贩进行清理。在执法活动中P某在简单一两句劝离一名商贩、对方未有回应后,直接上前欲扣商贩的货物,并抬起右脚踢了上来争夺货物的商贩一脚,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引发投诉,造成不良影响。P某等人遂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解读

       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最大的危险是脱离群众。不作为、乱作为,漠视、损害群众利益,不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必然会引发人民群众不满,影响党群、干群关系。身为党员干部,应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即使面对态度不配合的商贩,也应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文明执法、理性执法,积极沟通,劝说他们配合执法工作,而不能将自己摆在比商贩更高的位置上,用强硬态度将群众推向党和政府的对立面。这种行为表面上看只是工作态度问题,实质上却是官僚作风、特权思想的表现,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疏远党群关系、干群关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是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应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也明确了相应的处分依据和标准。这些规定约束并提醒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遵守相关纪律要求,对群众态度恶劣可不行!只有尊重群众、贴近群众,事事为群众着想,才能真正把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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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载时间: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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