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纪委监委
以案明纪 | “挂证”有红线 “两栖”有代价
日期: 2023年 08月 17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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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小王是某区直单位的公务员,在入公职前已经考取了本省二级建造师证书。偶然情况下,小王了解到证书可“挂靠”到企业,不用实际到企业供职,即可坐收一笔可观的“借(gua)用(kao)”证书费用。想到闲置的证书终于有了“用武之地”,其联系朋友将证书随后挂靠于某建筑公司。2016年至2021年间先后挂靠了三家公司,获取报酬近5万元。2022年底,小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收缴全部违纪所得。

  【解读】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将自己的资格证书挂靠到非供职企业名下,实际未到挂靠企业工作而违规获取报酬是典型的“挂证取酬”。“挂证取酬”是一类较为典型的违规兼职取酬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也有同样规定,按照情节轻重程度,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自1989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来,多次明确相关要求,并多次进行违规兼职行为的清理整治。不能兼职的“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未经批准的兼职不可为,虽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行为也不可为。总而言之,党员干部“不能兼职”是原则,“不得取酬”是底线。

  近年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深入,一些兼职取酬行为披上了“隐身衣”,挂证取酬、变相兼职等违规形式愈发隐蔽。现实中,个别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廉洁自律意识不强,通过挂靠证书到企业换取经济报酬,违背了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廉洁自律、廉洁履职的相关要求,还可能进一步滋生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另一方面,“挂证”也违背相关行业不得“出租”“出借”证书等禁止性法规规定,违背了职业规范和诚信原则,使本来不该获得资质的企业获得了资质,扰乱了相关行业的市场秩序,甚至会给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因此,作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千万不能有小王这样的侥幸心理,“真香”背后暗藏隐患。要时刻警醒自己,强化纪律规矩意识,加强廉洁自律,自觉抵制“挂证”兼职的金钱诱惑,做好遵守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的表率。

  【纪法小贴士】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十条第一款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作出处分规定,明确”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 号,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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