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纪委监委
主动投案,就是“回头是岸”
日期: 2020年 07月 23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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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步入歧途的党员干部主动投案已经逐渐形成“自首效应”,这是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持续形成强大震慑作用的有力折射,也是全面从严治党进入深化标本兼治新阶段的直观反映。

  【案例】

  A某是公职人员(中共党员),B公司是A某单位负责项目的分包商。为获得项目上的关照,B公司老板多方打听经人介绍认识了A某,在宴请时,B公司老板提出关照请求,并塞给A某装有现金的信封。A某几番推脱后还是收下了钱。但之后几个月时间里,A某内心并不好过,深知“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这笔钱实际上是对方在自己身上的投资,步步下去将沦为对方赚钱工具,又怕不能满足对方需求就会被告发,人生尽毁,因此常常半夜惊醒。几经辗转反侧,终于下定决心主动投案,向纪检监察机关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该区纪委监委综合考量A某主动投案的情况后,对其减轻处理。

  【解读】

  一、何为主动投案?

  什么情形是“主动投案”呢?

  最常见两种:一是党员、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问题,在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二是党员、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问题虽被掌握,但在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审查调查谈话、讯问之前,或者在被采取留置措施之前,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到“哪里”投案呢?

  向纪检监察机关,向其所在党组织、单位或者有关负责人员,向有关巡视巡察机构等单位投案的,均可视为主动投案。

  二、主动投案可以从宽处理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主动投案制度的确立,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政策教育,感化、挽救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在犯错后,把问题主动向组织讲清楚,是相信组织、对组织忠诚的表现。对组织忠诚,主动交代,就不至于无药可救。常言道,“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不论是纪律法律规定,还是相关政策要求,都给问题干部争取宽大处理留下了出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监察法》《刑法》也有相应规定。

  须知,方向跑偏了,止步就是进步,若抱着侥幸心理越滑越远,迟早滑入深渊。对主动投案、真心悔过的宽大处理,让问题干部明白:早日投案说明问题,争取宽大处理,才是唯一正确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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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载时间: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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