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纪委监委
澄清正名,为担当者担当!
日期: 2020年 08月 04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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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2018年,A区B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章某被实名举报违规征地拆迁侵害群众利益。后经该区纪委监委查证,举报所涉的用地项目立项及审批手续、征地程序合法合规,征地过程中章某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没有举报所称的违纪违法事实,只是举报人的预期利益得不到满足。后该区纪委监委特召开协调会,与举报人面对面宣讲政策、化解矛盾,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通报调查结果,为章某及时澄清问题。章某遂放下思想包袱,消除顾虑,大胆担当作为,为当地发展做出了新的贡献。

  【解读】

  澄清正名,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受到诬告陷害、错告误告等不实反映的党员干部,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核查结论,消除不良影响。对失实检举控告进行澄清,是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执法、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重要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明确提到,要注意保护那些敢于负责、敢于担当作为的干部,对那些受到诬告陷害的干部要及时予以澄清。《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也设专章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作出规定,并规定了包括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等多种澄清方式。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一方面,要惩治腐败正风肃纪,惩戒教育挽救犯错误的党员干部,并坚决扫除一些害群之马;另一方面,也要保护遭受诬告陷害的优秀党员干部,为他们澄清正名,使他们行得正、坐得直。

  扶正必须祛邪,激浊方能扬清。澄清正名既能让诬告者心有所畏、行有所止,更能让被诬告者吃下“定心丸”。比如以上案例中,章某事后重新激发了担当奉献的主动性和奋发有为的积极性,放下了压抑许久的包袱。给举报不实的党员干部予以澄清正名,才能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保驾护航,让真正有担当的干部专心致志为党和人民建功立业、干事创业。

  【纪法小贴士】

  1.《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四十四条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2.《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第四十四条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第五十条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澄清:

  (一)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本人发函说明或者当面说明;

  (二)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通报情况;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十一条对因检举控告失实而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纠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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