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纪委监委
注意!公职人员上班时间开微店涉嫌违纪违法
日期: 2020年 09月 17日    信息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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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小李,某局公职人员,利用上班时间运营“微店”,经营日用品杂货买卖,经常利用上班时间打广告、搞促销,向身边同事、朋友大力宣传,生意火爆。后被人举报,经调查核实,被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解读】

  为保证公职人员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同时防止公职人员利用国家权力从事各种营利性活动,防止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收入,防范利益冲突,从而保持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公职人员既不得从事或参与传统业态的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性活动,也不得利用互联网等平台从事或参与商事活动,否则要被追究纪律责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对公职人员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规定要按照违规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现实中,个别公职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一边在公家上班,拿着工资,一边自己经商办企业,当起老板。这种行为看起来一举两得,却有违法律规定。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会大量占用工作时间和精力,且容易导致以权谋私、损公肥私,既危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也容易衍生利益输送、权力寻租等问题,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身份即是责任”,公职人员应当认清自己的职责使命,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始终坚持“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幻想“既当官,又经商”终将得不偿失。

  【纪法小贴士】

  1.《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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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载时间: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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