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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日期:2018年 12月 28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建筑工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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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提高评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评标专家入库、出库及日常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指导、协调和监督专家库组建人组建和管理专家 库,对专家库的组建和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专家库接入专家库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组建人,主要是指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 也可以作为专家库组建人,组建并管理专家库。  

  第五条 专家库组建人履行以下责任:   

  (一)根据本办法规定组建专家库,遴选专家,并负责专家的入库、出库及日常管理;   

  (二)收集专家的基本信息、履职信息、信用记录等信息,建立专家档案,并将上述信息及时上传至专家库管理系统;   

  (三)负责专家的培训和履职考核;   

  (四)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考核指标;   

  (五)其他应当由组建人承担的责任。  

  前款第(二)项所称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专家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所在单位名称、职称、注册执业资格、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工作年限、主要工作经历、 主要工程业绩、奖惩情况等。  

  第六条 专家库组建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对建设工程评标活动进行管理,在评标活动中发现专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  

  第二章 专家的入库条件与方式  

  第七条 专家库组建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业类别齐全、人员数量合理的专家库。  

  专家库内各专业类别的专家分为普通专家、资深专家和顾问专家。  

  第八条 普通专家负责常规工程项目的评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   

  (三)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最高级别);   

  (四)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五)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完成电子评标工作。  

  对特殊专业,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九条 资深专家负责重大或者技术复杂工程项目的评标、复议、专业技术论证、标后评估、复杂疑难事项的咨询等事项。  

  资深专家除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本市登记的特级、大型一级施工企业或者甲级监理企业、甲级造价咨询企业中担任或者曾经担任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或者在本市登记的甲级勘察设计企业担任或者曾经担任总建筑师、总规划师、总工程师;   

  (二)经专家库组建人认定,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者丰富的评标经验;   

  (三)普通专家被专家库组建人评价为优秀的。  

  第十条 顾问专家负责特别重大或者技术特别复杂工程项目的评标。顾问专家主要由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勘察设计大师或者国内外相关行业知名专家充任,且无年龄限制。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专家库: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受过行政处罚的;   

  (二)属于专家库组建人的现职工作人员的;   

  (三)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库后,未满规定期限的。  

  第十二条 专家入库遵循自愿原则。专家可以加入不同的专家库,也可以加入同一专家库中不同的专业类别。  

  专家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和特邀的方式加入专家 库。以个人申请方式加入的,应当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  

  专家库管理系统对库内专家实行惟一身份管理,入库专家应当办理数字证书,用于身份识别和电子签名。  

  第十三条 专家加入专家库应当履行申请、审核、公示、入库等程序,通过特邀方式加入专家库的,可以免申请程序,具体程序规则由专家库组建人制定并实施,专家库组建人非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则应当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四条 入库专家基本信息、履职信息和信用记录等档案信息在专家库管理系统中公开。专家库组建人对专家库进行动态 管理,及时对库内专家的档案信息进行更新。  

  前款规定的库内专家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向专家库组建人申请变更,组建人参照入库程序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后予以变更。  

  第三章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   

  (二)对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获取合理的评标报酬;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入库时签署廉政承诺书;   

  (二)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   

  (三)评标前收到电话、信息、邮件或者面见等形式请托,   

  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及时向专家库组建人报告;   

  (四)按照法律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客观公正、严谨认真评标,提出评审意见,并对其评审意见负责;   

  (五)及时报告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协助、配合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   

  (六)遵守评标工作纪律,服从评标现场管理,保守评标过程中接触的商业秘密;   

  (七)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及时书面通知专家库组建人;   

  (八)参加专家库组建人组织的培训与考试;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的抽取与管理  

  第十七条 招标人按照专业要求在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专家库不能满足评标要求的,招标人按规定程序确定评标专家。  

  第十八条 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属于投标人或者其上级主管单位、关联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股东、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   

  (二)属于招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者其他 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招标人委派的专家除外;   

  (三)从投标人单位离职或者退休未满3年的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五)评标前收到电话、信息、邮件或者面见等形式请托,可能影响其公正评标的;   

  (六)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认定的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充抽取专家:   

  (一)所抽取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二)所抽取的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因违规或者其他突发情形不能继续从事评标活动的;   

  (三)所抽取的专家需要回避的;   

  (四)其他需要重新或者补充抽取专家的特殊情形。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抽取确定后,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按民主表决方式推选组长。鼓励推选资深专家担任组长。  

  评标委员会组长负责主持评标工作,组织评标专家讨论、表决,主持汇总各评标专家的评审意见和拟定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组长与其他评标专家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评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可以在专家库管理系统中对评标专家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库管理系统应当屏蔽其信息,不对外显示:   

  (一)未参加专家库组建人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参加评标的;   

  (三)由于阶段性工作繁忙或者工作调动不能参加评标的;出现前款第(二)、(三)项情形时,专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专家库组建人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专家被抽中无法参加评标,或者承诺参加但实际未参加评标活动的次数(一天之内多次未能参加评标活动的,计算一次)累计达到5次,且出勤率不足40的,暂停其评标资格3个月;暂停评标期满后,无法参加或者未参加评标活动的次数和出勤率重新计算。  

  前款出勤率的计算方法,为出勤次数除以被抽中次数;一天 之内被抽中多次的,被抽中次数只计算一次。  

  第二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库组建人应当如实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在专家库管理系统中公示1年:   

  (一)评标工作出现错误,复核时已纠错的;   

  (二)违法透露评标过程中应当保密的信息,且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单次迟到超过1小时的;   

  (四)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信息发生变化,未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专家库组建人的。  

  第二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库组建人应当如实记录其不良行为,暂停其评标资格6个月,并在专家库管理系统中公示3年:   

  (一)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评标,评标工作存在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评标工作出现错误,不积极配合复核或者复核时拒绝纠正的;   

  (三)评审意见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重大分歧未作出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合理的;   

  (四)承诺出席而实际未出席评标会议,且没有请假的;   

  (五)承诺出席但在预定评标开始时间前请假达到3次的;   

  (六)承诺出席但在预定评标开始时间后请假达到2次的;   

  (七)提前离开评标场所达到2次的;   

  (八)迟到时间累计满3小时(不计算其个人已补偿专家候场薪酬的时间)的;   

  (九)拖延评标进度或者提出不合理要求(如超标准索要评标薪酬等)的;   

  (十)其他不客观、不公正评标的行为。  

  暂停评标期满后,专家存在前款第(五)至(八)项情形的,重新计算次数。  

  第二十五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库组建人应当如实记录其不良行为,暂停其评标资格1年,并在专家库管理系统中公示5年:   

  (一)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评标,评标工作存在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私下接触投标人并接受投标人请托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   

  (四)不及时报告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情况的;   

  (五)不遵守评标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六)招标人对专家评标质量评价为不客观、不公正的次数达到3次的;   

  (七)不配合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的;   

  (八)不服从评标现场管理,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的;   

  (九)擅自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将其评标过程中接触的资料带离评标场所的;   

  (十)在专家库组建人组织的考试中有作弊或者其他不良行为的;   

  (十一)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暂停评标期满后,专家存在前款第(六)项情形的,重新计算次数。  

  第二十六条 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库组建人对专家予以出库处理:   

  (一)自行申请出库的;   

  (二)普通专家年满65周岁,资深专家年满70周岁的;   

  (三)因执业注册信息发生变化不再满足入库条件,或者出现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情形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入库资格的;   

  (五)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   

  (六)标后评估发现其评标工作有重大过失,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因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原因导致暂停评标次数达到3次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因前款第(四)至第(六)项、第(八)项原因出库的,专家库组建人不再受理其入库申请;因前款第(七)项原因出库的,自出库之日起2年内,专家库组建人不再受理其入库申请。  

  第二十七条 专家库组建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专家作出不良行为记录或者暂停评标资格决定的,或者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至(八)项的规定对专家作出出库决定的,应当自上述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专家所在单位。  

  专家对专家库组建人的前款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专家库组建人提出申诉;专家库组建人接到专家申诉后,应当对原决定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专家评标薪酬标准由专家库组建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作为招标人发放评标薪酬的参考。  

  截至预定评标时间,因部分评标专家迟到或者未到致使其他评标专家候场的,迟到或者未到专家应当承(均)担候场专家的候场薪酬。  

  前款所规定的专家候场薪酬,按评标薪酬的50支付,从迟到专家当次应得评标薪酬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招标人根据标准进行发放。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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