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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开展2020年光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受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年 06月 08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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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助力光明区创新载体建设,构建光明区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我局拟于6月8日开启2020年光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受理工作。请符合要求的单位积极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对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予以认定与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深光府规〔2019〕14 号);

  (二)《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扶持操作规程》(深光科创〔2020〕20号);

  (三)《光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深光科创〔2019〕94 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一)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受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二)支持方式:

  1.事后资助

  (1)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其运营投入、服务能力、入孵团队等情况进行评分分档,分三年按档次分别给予运营主体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资助。

  2.直接奖励

  对新认定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20万元资助。

  四、受理条件

  (一)近三年信用记录良好,申请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犯法失信企业名单之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二)孵化器运营主体应注册地、纳税地、统计关系所在地均在光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体制;

  (三)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科技企业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总面积75%;

  (四)孵化器场地属自有物业的,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物业的,要求有效租赁合同期在5年以上,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五)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3家;

  (六)孵化器由专业的管理服务机构负责运营,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签约科技服务机构3家以上(含);

  (七)孵化器已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八)达到毕业标准的企业3家以上(含);

  (九)具有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融资风投、人力资源等服务的能力。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3.申请进入孵化器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4.孵化时限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毕业标准(至少满足以下一条):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100万元(含);3.2年内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含);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光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科研机构、事业单位除外;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五)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及证明材料(含身份证、劳务合同、社保证明等;若有创业孵化从业人员培训结业证书,请一并提供);

  (六)孵化器在孵企业基本情况清单(含入驻协议、营业执照、入驻企业缴纳租金物业证明、在孵企业拥有知识产权数、引进高层次人才情况等);

  (七)签约科技服务机构清单及合同;

  (八)自有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

  (九)孵化资质证明材料(含举办创新创业活动照片、新闻报道、签到表、邀请函等佐证材料,创业导师名单及证明材料,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等);

  (十)毕业企业相关材料(含入驻协议、营业执照、达到毕业标准的企业证明材料等);

  (十一)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十二)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国家、省、市、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批准文件等)。

  以上材料有原件需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所有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章;一式2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按顺序装订成册(胶装);并将以上材料盖章电子版报送至邮箱(kcjkczx@szgm.gov.cn)。

  七、业务受理

  (一)受理时间:受理时间为2020年6月8日至7月8日。

  (二)受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招商局光明科技园A3栋B座三楼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三)业务咨询:88210477。

  八、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九、决定机关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十、办理流程

  区科技主管部门发布指南——申请单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初审——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考核、现场考察(企业年度考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拟定资助计划——提请区主管部门审议——区经发资金联席会议办公室审议(备案)——社会公示——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区科技主管部门拨款资金。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区科技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二、证件的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凭批准文件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注意事项

  我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光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计划的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局举报。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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