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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光明区建筑废弃物行业“十四禁止”的通知

日期:2020年 07月 24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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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综合利用企业、受纳场管理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工作部署,健全建筑废弃物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治整治长效机制,严厉打击建筑废弃物行业乱象行为,确保我区建筑废弃物领域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特明确光明区建筑废弃物领域“十四禁止”,并对相关违法行为开展重点整治。

  一、施工企业

  (一)禁止在未申报排放核准的情况下,私自排放建筑废弃物;

  (二)禁止未确认联单信息的建筑废弃物排放出场(厂)地;

  (三)禁止在未取得消纳证明材料前,私自向消纳场所排放建筑废弃物;

  (四)禁止通过低价恶意竞争,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建筑废弃物市场;

  (五)禁止将建筑废弃物混合排放出场(厂)地。

  二、运输企业

  (六)禁止车轮带泥、车厢外挂泥车辆离场;

  (七)禁止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

  (八)禁止个人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经营业务;

  (九)禁止沿途泄漏、遗撒、倾倒建筑废弃物;

  (十)禁止委托小金刚、六轴车、未取得两牌两证泥头车从事建筑废弃物处置运输。

  三、消纳场所

  (十一)禁止在公共场所及其他非指定的场地消纳、倾倒、抛洒、堆放或者填埋建筑废弃物;

  (十二)禁止消纳含水率高于百分之四十的建筑废弃物;

  (十三)禁止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名义从事建筑废弃物处理;

  (十四)禁止在未取得主管部门批准下,私自生产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

  所有单位建筑废弃物处置时应严格遵守扬尘“七个100%”,禁止产生扬尘、噪声影响到周边居民,对违反以上禁令的单位,我局将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330号)进行处罚;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企业,我局将在行业内对该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挂网公示,必要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并将相关线索报区扫黑除恶办。

  欢迎社会各界对建筑废弃物处置行为进行监督,区住房建设局举报投诉电话为:0755-23420107。

  特此通知。

  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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