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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产业配套宿舍定向配租管理办法

日期:2020年 03月 30日    信息来源: 深圳市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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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进一步优化光明区营商环境,切实加大对以先进制造业产业职工为主的新市民群体的住房保障力度,助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规定,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光明区产业配套宿舍的定向配租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配套宿舍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租赁价格等,面向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等定向配租的租赁型宿舍。

  第四条 纳入光明区产业配套宿舍配租范围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分为两大类别,包括:存量企业、新引进企业。

  存量企业是在光明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址由外地变更至光明区或在光明区新设超过两年的企业。新引进企事业单位是指与光明区政府或光明区产业主管部门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投资协议、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等,在光明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光明区产业导向,注册地址由外地变更至光明区或在光明区新设不超过两年的企业。

  第五条 区保障性安居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产业配套宿舍配租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决策、协调区产业配套宿舍配租有关工作:

  (一)研究审定区产业配套宿舍相关供应计划;

  (二)研究审定《光明区产业配套宿舍配租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

  (三)研究审定存量企业配租方案;

  (四)研究决策有关产业配套宿舍的其他重要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建设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区住房建设局职责:

  (一)负责产业配套宿舍的建设筹集;

  (二)负责产业配套宿舍的配租工作:建立光明区产业配套宿舍需求库,受理并会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存量企业入库申请;负责制订配租方案、签订合同、办理入住等具体配租工作;

  (三)负责产业配套宿舍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区委、区政府以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产业配套宿舍的事项。

  第七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责:

  (一)负责制订《评分标准》;

  (二)配合区住房建设局审核存量企业入库申请材料;

  (三)负责审核新引进企业的产业配套宿舍申请材料,并提出配租意见;

  (四)配合区住房建设局不定期核查入库存量企业和新引进企业。

  第八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核查企业申报的统计数据,光明区税务局负责核查企业申报的纳税数据,光明社保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光明登记所等部门或单位,以及区财政局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区住房建设局做好产业配套宿舍的配租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区住房建设局应当根据产业配套宿舍建设筹集、需求等情况,制定区产业配套宿舍年度供应计划,纳入区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在光明区政府在线公布。

  第十条 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建立光明区智慧安居平台(以下简称安居平台),将产业配套宿舍的供应分配、监督管理等纳入安居平台。

  安居平台应当与全市统一的住房信息平台进行对接,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产业配套宿舍的租金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标准,一般为基准租金的30%左右。

  第十二条 产业配套宿舍首次租期不超过三年。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企业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经区住房建设局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每次续租的租赁期限不超过三年,且累计租期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三条 产业配套宿舍以企业职工个人为基本单位确定配租面积。一套(间)宿舍原则上应当安排多人居住,配租面积以入住职工数量为主要考量因素,建筑面积标准如下:

  (一)两人35平方米左右;

  (二)三人50平方米左右;

  (三)四人及以上65平方米左右,且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职工符合人才住房申请条件,自愿选择入住产业配套宿舍的,可在配租面积标准上作适当突破。

  第十四条 入住职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与本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职劳动合同,且合法有效;

  (二)在本企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三)同一套宿舍以集中居住方式安排多名职工入住的情形不受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财产限额条件的限制;

  (四)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

  (五)在申请产业配套宿舍时未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第二章面向存量企业配租

  第十五条 面向存量企业配租产业配套宿舍,采取“常态受理、常态审核、量化标准、评分排序、集中配租”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产业配套宿舍配租工作,协助区住房建设局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区住房建设局在光明区智慧安居平台(以下简称安居平台)中建立光明区产业配套宿舍需求库(以下简称需求库),并在安居平台中开展存量企业的产业配套宿舍的配租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区住房建设局会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考虑税收、统计贡献、职工规模等因素制订《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应当包括入库条件、评分细则、申报材料、配额上限等内容。《评分标准》应当定期调整,调整的间隔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

  《评分标准》所确定入库企业的配额上限,是该企业产业配套宿舍的最高配租数量,每一批次或累计配租房源原则上均不得超过配额上限。

  第十九条 符合光明区产业发展导向,在光明区税收、产值等方面具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经领导小组审定可以对产业配套宿舍配额上限进行适当突破。

  第二十条 存量企业申请进入需求库,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和统计关系均在光明区,并承诺五年内不迁出;

  (二)符合《评分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

  (三)近三年经营规范,无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且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没有发生过较大数额罚款处罚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存量企业进入需求库,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受理。企业根据《评分标准》要求向区住房建设局提出入库申请。区住房建设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核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

  (二)审核。受理申请后,区住房建设局会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及相关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建设局在光明区政府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

  (四)入库。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建设局纳入需求库。

  第二十二条 区住房建设局按照《评分标准》对入库企业进行评分排序,结果在光明区政府在线公布。

  第二十三条 排序期间,在库企业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税务登记、职工规模、行业荣誉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区住房建设局办理变更手续。

  区住房建设局对信息变更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移出需求库并书面告知;符合条件的,根据核查结果调整排序并及时在光明区政府在线公布。

  第二十四条 产业配套宿舍根据企业的评分排序进行配租,具体规则如下:

  (一)每家企业评分分值占申报企业总评分分值的比例为A,每家企业拟配租的房源数量B=该批次总房源数×A,且每家企业拟配租的房源数量B不超过该企业的申报数量;

  (二)申报企业每批次配租房源不得超过《评分标准》确定的配额上限。累计配租房源达到配额上限的企业,原则上不再纳入产业配套宿舍配租范围。

  前款配租规则,领导小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由区住房建设局在光明区政府在线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产业配套宿舍具体配租流程如下:

  (一)发布通告。区住房建设局在光明区政府在线发布配租通告;

  (二)认租申请。在库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区住房建设局提交认租申请;

  (三)提出方案。区住房建设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结合企业认租需求以及房源供给的实际情况,提出各企业拟配租房源数量,拟定配租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公示结果。区住房建设局根据审定的配租方案,确定各企业配租的产业配套宿舍数量,并在光明区政府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

  (五)发送通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建设局确定企业的具体配租房源,并发送书面通知;

  (六)核查人员。接到通知后,企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职工配租,并将入住人员信息及相关材料报区住房建设局核查;

  (七)签订合同。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区住房建设局将入住人员信息录入全市统一的住房信息平台,并向企业发送签订合同的书面通知。收到通知后,企业应当在15日内与区住房建设局签订定向配租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视为弃租;

  (八)办理入住。企业凭入住通知办理入住手续。企业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全部产业配套宿舍的分配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企业需要变更入住职工的,应当在15日内向区住房建设局办理变更备案。区住房建设局审核通过后,应当及时将备案信息录入安居平台。

  入住职工的住房、劳动合同关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区住房建设局办理信息变更。经区住房建设局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入住职工可以继续租住;不符合条件的,入住职工应当退出。

  第二十七条 已自行建设了产业配套宿舍的存量企业,原则上不纳入本办法的配租范围,但对光明区有突出贡献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配租意见,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面向新引进企业配租

  第二十八条 光明区每年筹集的产业配套宿舍房源中,应当安排不少于20%的房源向新引进企业定向配租。

  第二十九条 面向新引进企业配租产业配套宿舍,由区住房建设局采取“常态受理、常态审核、分次配租”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新引进企业的产业配套宿舍配额标准,按照产业监管协议约定的或书面承诺的年产值、税收、职工规模等条件,参照《评分标准》确定。

  第三十一条 区住房建设局会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取得产业配套宿舍配额的新引进企业,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房源供给等实际情况分次配租,以保证产业配套宿舍的使用效率。

  第三十二条 新引进企业产业配套宿舍的配租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新引进企业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产业配套宿舍需求,明确产业配套宿舍总需求及分次需求和时间,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产业监管协议约定的或其书面承诺的年产值、税收等提出产业配套宿舍配租意见报区住房建设局;

  (二)确定配额。区住房建设局根据配租意见,结合新引进企业的总需求、分次需求及房源供给实际,确定包含总配额及分次配额的配租方案。

  配租通知、人员核查、合同签订等其他配租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 新引进企业自注册地变更至光明区或在光明区新设之日起两年内,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确定的人才住房配额不变。两年后,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存量企业规定申请入库。

  第三十四条 新引进企业入存量企业需求库时,由区住房建设局会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核查其相关协议的履行完成情况,并根据核查情况对配额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区住房建设局对已配租产业配套宿舍企业的工商登记、税务、产值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核查。企业因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时间办理信息变更导致实际承租产业配套宿舍数量超过其应得配额的,给予警告,并根据该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核减、收回其超配的产业配套宿舍。

  企业承租产业配套宿舍期间,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出现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区住房建设局取消其排序资格,两年内不再受理其人才住房申请。租赁合同未到期的,到期后不再续租,收回住房。

  第三十六条 区住房建设局应当对已配租产业配套宿舍的企业进行不定期随机抽查,主要包括:

  (一)企业申报的相关材料;

  (二)产业配套宿舍的使用情况;

  (三)入住职工的资格条件;

  (四)其他。

  在抽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违规获取产业配套宿舍的,收回其全部产业配套宿舍,并由区住房建设局取消该单位申请资格,移出需求库,两年内不再接受其入库申请。

  第三十七条 入住职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向所在企业腾退住房:

  (一)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的;

  (二)因购买、继承、赠与等原因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但以集中居住方式入住的除外;

  (三)租赁期内承租其他具有保障性质或者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的;

  (四)其他需要腾退住房的情形。

  入住职工逾期未腾退或者拒不腾退的,由职工所在企业负责清退。企业未在30日内清退的,由区住房建设局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改正,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业承租产业配套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住房:

  (一)被依法宣告破产进入清算程序的;

  (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申请注销登记的;

  (三)注册地址迁出光明区的;

  (四)其他情形。

  企业逾期未腾退或者拒不腾退的,可以由区住房建设局依法收回住房,并追究违约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情形的企业职工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将所入住的产业配套宿舍转为个人申请继续居住,直至原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

  第三十九条 在租赁期间,入住职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产业配套宿舍内居住;

  (二)擅自转租产业配套宿舍;

  (三)擅自互换、出借产业配套宿舍;

  (四)擅自转让、赠予、抵押、出租产业配套宿舍;

  (五)将产业配套宿舍用于经营性用途;

  (六)擅自改变产业配套宿舍使用功能;

  (七)擅自改建、扩建产业配套宿舍;

  (八)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产业配套宿舍严重毁损;

  (九)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有前款情形之一的,由职工所在企业负责清退。企业未在30日内清退的,区住房建设局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改正,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区住房建设局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或退回违规使用的产业配套宿舍: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空置产业配套宿舍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二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向非本企业人员或者不符合条件的本企业职工出租产业配套宿舍的;

  (四)未及时查处本企业职工违规转租、出借产业配套宿舍行为的;

  (五)擅自改建、扩建产业配套宿舍的;

  (六)擅自改变产业配套宿舍用途、使用功能的;

  (七)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产业配套宿舍严重毁损的;

  (八)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企业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退回住房,逾期未退回或者拒不退回的,区住房建设局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收回违法或者违约使用的产业配套宿舍;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并收回全部产业配套宿舍。

  第四十一条 产业配套宿舍申请、受理及配租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企业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责任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第四十二条 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对产业配套宿舍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不定期抽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企业或入住职工出现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情形的,由区住房建设局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区住房建设局应当将相关不良行为情况通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并会同有关单位建立产业配套宿舍违规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光明区在每年筹集的产业配套宿舍房源中,应当统筹安排一定数量的住房面向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燃气送气工、快递员等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群体配租,具体配租条件和程序由区住房建设局另行制订,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并在配租通告中予以明确。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承租产业配套宿舍的企业,合同未到期的,执行原合同约定。租赁期届满,企业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区住房建设局提出续租申请,区住房建设局对企业续租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续租,续租资格审核不合格或未提出续租申请的,区住房建设局有权收回住房,企业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情形,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光明新区产业配套宿舍配租管理暂行办法》(深光经〔2016〕2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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