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应急管理 > 应急预案

光明新区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8年修编)

日期:2018年 07月 11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

字号: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妥善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应急体系,完善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联动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劳资纠纷突发事件造成的不良影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关系促进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预防化解我省劳资纠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3〕2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劳资纠纷分类处置工作的意见》(深府办函〔2014〕78号)、《光明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光明新区劳资纠纷分类分级处置工作办法(试行)》、《光明新区处置群体性和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基本目标是避免或最大限度降低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最大限度保障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1.3.2科学管理,依法规范

  依法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科学决策体系,采取先进的预测、预警报告和应急机制,提高预防和应对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水平。

  1.3.3属地管理,明确责任

  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

  1.3.4分级处置,迅速高效

  在发生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时,办事处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精心组织,靠前指挥,根据事件具体情况调配、协调、联合有关单位迅速有效处理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1.4 劳资纠纷分类

  劳资纠纷按照《光明新区劳资纠纷分类分级处置工作办法(试行)》的规定,按参与人数等因素分为一般性劳资纠纷和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按事权管理分为普通领域类和特殊领域类。本预案所称的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是指光明新区辖区内用人单位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符合《光明新区劳资纠纷分类分级处置工作办法(试行)》规定情形的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

  1.5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分级

  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按照发生劳资纠纷突发事件人数、可控性、严重性和影响范围,划分为较大(II级)和重大(I级)两个等级。

  1.5.1较大(II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参与人数30-999人; 

  参与人数不满30人,但有个别或少数人采取自残、暴力犯罪以及编造、散布暴力恐吓信息等极端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视为较大(II级)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

  1.5.2重大(I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

  1.5.3其他说明

  在实际工作中,评估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级别还应统筹考虑事件的发展演变趋势、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当发生其他需要由新区劳动部门直接牵头处置的较大(II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办事处进行先期处置,及时报请新区劳动部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进行处置,并根据现场需要,参照重大(I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进行处置。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深圳市光明新区辖区的普通领域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光明新区劳资纠纷分类分级处置工作办法(试行)》的规定,特殊领域的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由各事权部门负责制定本领域的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特殊领域的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进行处置。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光明新区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光明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称“新区应急委”)是新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新区应急委下设光明新区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新区劳资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新区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总指挥:由新区管委会分管劳动工作的领导担任(非正常工作时间,由值班新区领导担任现场临时总指挥,待新区分管领导到场后再移交指挥权)。

  执行总指挥兼现场指挥官:由统战和社会建设局主要负责人担任(非正常工作时间,由值班部门领导担任临时现场指挥官,待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到场后再移交指挥权)。

  现场副指挥官:由新区综合办公室应急工作分管负责人、政法办公室维稳工作分管负责人、光明公安分局治安工作分管负责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劳动工作分管负责人和事发辖区办事处分管负责人担任。另外,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设相应现场副指挥官。

  交通、水务、住建、国资、教育、卫生、社保、建筑工务等部门牵头负责的领域发生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时,由相关部门启动本领域的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该特殊领域的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相应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执行总指挥兼现场指挥官、现场副指挥官。 

  指挥部成员包括:各办事处,新区综合办公室、组织人事局、政法办公室、发展和财政局、经济服务局、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文体教育局、卫生和计生局、住房和建设局、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城市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群团工作部、规划土地监察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建筑工务局、土地整备局、城市发展促进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光明公安分局、光明社保分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光明局、市交通运输委光明交通运输局、光明交警大队、市国家安全局光明新区工作办公室、宝安法院光明法庭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执行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负责提出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实施、指导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确立应急行动方案。

  2.1.1新区劳资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统一领导、部署新区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建立和完善新区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督促指导有关责任部门自觉履行职责和承担管理责任;组织指挥各有关单位及时参与妥善处理因劳资纠纷引发的各类突发事件;根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对启动和结束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行决策或者参与决策;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2.1.2新区劳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新区综合办公室:1.宣传:负责协助责任单位做好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舆情监测、舆论引导及信息发布的组织工作;2.应急管理:负责收集、整理、上报突发劳资纠纷突发事件信息,协调各有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新区政法办公室:1.信访方面:负责做好信访处理工作,参与劳资纠纷调处;2.综治维稳:负责协调公安、信访、维稳等部门依法做好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3.司法:联合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整合人民调解力量,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负责向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或者法律援助,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加强对劳动争议案件代理律师及相关事务所的业务指导,依法打击非法参与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处理的代理行为。

  (3)新区群团工作部:负责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引导员工依法理性维权,及时制止员工的非理性维权行为。对发生员工停工、怠工的,应指导企业工会代表员工同企业谈判,反映员工的合理意见和诉求,引导员工代表与企业经营者通过对话和协商,提出解决方案,促使劳资双方达成协议并监督执行。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要代表员工或指派员工代表与企业进行谈判。

  (4)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提供相关企业生产经营、资产状况等企业信息,及时通报因搬迁、转型升级等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信息,联系协调相关企业法人(负责人)配合解决劳资纠纷。

  (5)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1.制定和完善新区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2.负责劳动监察执法业务指导,依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等实际情况,提出应急处置建议;3.为新区劳资应急指挥部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提供劳动管理政策、法律咨询及专家意见;4.在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时,执行新区劳资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最大限度减轻劳资纠纷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5.开展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6)新区住房和建设、环保、水务、交通运输、建筑工务局等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地的用工监督和管理,落实建设单位处理工程项目欠薪纠纷的首要责任,健全落实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实名制制度,牵头排查调处建设工地劳资纠纷。

  (7)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牵头排查调处与区属国有企业因企业改制引发及其他应由国资部门牵头处置的劳资纠纷。

  (8)新区文体教育局:负责牵头排查调处与区教育系统劳资纠纷。

  (9)新区卫生计生局:负责牵头排查调处医疗系统劳资纠纷。负责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的医疗救护工作。

  (10)光明社保分局:负责有关社会保险问题引发劳资纠纷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11)光明公安分局:负责搜集、上报劳资纠纷情报信息;负责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现场稳控工作;对采取非理性行为表达诉求的员工,进行教育训诫,告知其法律后果,对暴力恐吓、封堵破坏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果断处置,尽快平息事态;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             

  (12)各办事处:负责制定辖区内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建立辖区劳资纠纷的监测网络,负责排查调处本辖区内的劳资纠纷,及时向新区劳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新区综合办公室报告辖区劳资纠纷的动态;负责辖区劳动监察执法工作,搭建劳资纠纷双方协商平台,促进协商解决问题;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置辖区内的较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开展辖区内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指导社区居委会开展基层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提供现场指挥部运作的相关保障;其他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相关工作。

  (13)光明法庭:提供相关企业立案、执行等相关情况及启动相关企业财产保全执行程序,协助做好欠薪垫付追偿,配合做好劳资纠纷预警与处置工作。

  (14)其他成员单位: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劳资纠纷处置工作职责。

  2.2新区劳资纠纷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新区劳资纠纷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统战和社会建设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分管劳动负责人担任。

  2.2.1新区劳资纠纷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新区劳资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负责新区劳资纠纷分类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督办工作;

  3.接收劳资纠纷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将信息传递给相关责任单位,并根据新区劳资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调动、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事件处理;

  4.与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相关责任单位保持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5.配合新区处置突发性和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现场处置组织协调工作;

  6.负责处理劳资纠纷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2.2.2办事处应急指挥机构

  光明新区各办事处建立相应的办事处一级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本级负责的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3应急处置与救援

  3.1.信息报告和共享

  (1)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发生后,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所在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一旦发现发生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征兆或发生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情况,应迅速通过110等电话以及政府部门、企业公布的服务专线电话报告劳资纠纷突发事件信息。

  (2)各办事处应及时将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动态信息报告新区劳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政务值班中心),信息报告应及时、真实、规范。

  (3)发生较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各办事处应在事发10分钟内以电话的形式向新区劳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政务值班中心)报告事件简要情况,并在30分钟内书面报告主要情况。

  (4)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各办事处应在事发后10分钟内电话的形式向新区劳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政务值班中心)报告事件简要情况,并在事发30分钟内书面将突发事件信息书面报告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政务值班中心)。如因特殊情况难以在事发后30分钟内书面报告的,应当在接报后1小时内书面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并注明迟报的原因。事件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3.2.先期处置

  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办事处应在事发后10分钟内启动以劳动、社保、工会、政法、公安部门及辖区社区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有关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收集现场信息、初步判定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级别等基础处置工作。对于初步判定为较大(II级)、重大(I级)的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立即向新区劳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政务值班中心)报告。

  3.3应急响应

  3.3.1. II级应急响应。

  较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①事发地办事处作为第一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和办事处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规定时间将事件情况向新区劳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政务值班中心)报告,并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②新区劳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件报告后,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派人赶赴现场,配合、协助办事处做好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③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办事处应将处置结果报新区劳资应急指挥部、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政务值班中心)。

  ④在处置过程中,新区劳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办事处报送的初步判断为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情况,应快速做出综合分析。对确定属于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应立即报告新区劳资应急指挥部、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政务值班中心),按相应级别开展应急响应。

  3.3.2. I级应急响应。

  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①事发地办事处作为第一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并向新区劳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新区综合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②新区劳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报新区劳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授权的执行总指挥;由新区劳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授权的副总指挥决定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工作。

  ③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情况,及时启动相关应急组。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组应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并开展应急工作。

  ④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新区劳动部门应将处置结果报告新区劳资应急指挥部和新区综合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

  3.4指挥协调

  发生普通领域类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由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执行总指挥兼任现场指挥官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发生较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由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

  3.5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3.5.1设立条件 

  在处置重大(I级)级别以上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时,新区劳资纠纷应急指挥部会同新区处置群体性和大规模犯罪事件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处置工作。

  3.5.2指挥官 

  普通领域类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发生后,成立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现场指挥部,其中由事发办事处、统战和社会建设局主要负责人任现场指挥官,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分管劳动负责人、事发地办事处分管负责人、综合办公室分管负责人、政法办分管负责人、光明分局分管负责人任现场副指挥官,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3.5.3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执行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负责提出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实施、指导重大、特别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确定应急行动方案。

  3.5.4 应急工作组(功能组)

  现场指挥部应视现场处置实际需要,按预案可启动以下应急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新区政法办分管维稳工作的负责人牵头,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劳动监察大队、新区应急管理办和事发地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综合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件动态,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相关单位有序开展调处工作等。

  2.治安控制组。由光明公安分局分管负责人牵头,分局治安大队及辖区派出所和办事处相关部门参与,负责事发现场和厂区的治安,防止经营者欠薪逃匿及厂方财物被哄抢、偷盗,对煽动闹事的组织者、为首分子及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财产保全组。由事发地法庭负责对逃匿、停业的厂方资产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财产保全。

  4.交通疏导组。由光明交警大队负责人牵头,光明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参与,负责维持事发现场的交通秩序,疏解交通,保持道路交通畅顺;在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过程中,当需要对人员进行有组织疏散时,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光明交通运输局、光明交警大队负责提供交通保障。

  5.医疗救护组。由卫生计生局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局长牵头,事发地医院参与,负责开展现场救护工作,及时救治伤员。

  6.物资保障组。由事发办事处分管负责人牵头,发展和财政局、经济服务局、光明交通运输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职能部门参与,负责提供采购、调拨急需的物资,保障应急资金、供水、供电等,在事件处理期间负责解决工人的食品、住宿问题,并做好工人的思想教育和疏导工作,引导他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监督检查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

  7.事件调查处理组。根据事发企业类型分别由劳动、社保、住房建设、环保水务、交通运输、建筑工务、国资、文体、教育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牵头,联合法院、公安分局、工会、办事处等有关单位依法开展事件立案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和结案善后等工作。

  8.新闻宣传组。由新区综合办分管负责人牵头,事发办事处、机关事务管理局、统战和社会建设局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做好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及舆情引导工作。

  9.其他功能组。现场指挥部可以视实际情况,报请劳资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启动相关功能组参与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处置和救援工作,详见附件光明新区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分组表。

  3.6.处置措施

  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发生后,新区劳资纠纷应急指挥部按照突发劳资纠纷的类别和处置工作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事发办事处应会同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立即调查核实事发企业基本情况,劳资纠纷情况,依法对用人单位开展劳动监察;依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员工的诉求逐项做出法律定性,并提出纠纷处理意见;依法查处企业违法行为;搭建劳资双方协商平台,促进双方协商解决争议;当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时,引导员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光明公安分局应依法做好现场稳控工作,对采取非理性行为表达诉求的员工,应告知其法律后果,必要时进行训诫。对暴力恐吓、封堵道路、冲击党政机关、破坏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坚决打击,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

  (3)新区综合办负责做好舆情监测,如发现新闻媒体持续跟踪报道,不断发酵,公众广泛关注的,第一时间介入,统筹、指导劳资纠纷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和新闻发布,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负责收集、整理、上报突发劳资纠纷突发事件信息,协调各有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新区政法办公室:1.信访方面:负责做好信访处理工作,参与劳资纠纷调处;2.综治维稳: 负责协调新区政法各部门,依法做好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及后续案件的依法办理工作;协调国安、公安等部门严防境外组织及非政府组织介入、操纵新区劳资纠纷;3.司法:联合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整合人民调解力量,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负责向劳资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或者法律援助,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加强对劳动争议案件代理律师及相关事务所的业务指导,依法打击非法参与劳资纠纷处理的代理行为。

  (5)新区群团工作部:负责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引导员工依法理性维权,及时制止员工的非理性维权行为。对发生员工停工、怠工的,应指导企业工会代表员工同企业谈判,反映员工的合理意见和诉求,引导员工代表与企业经营者通过对话和协商,提出解决方案,促使劳资双方达成协议并监督执行。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要代表员工或指派员工代表与企业进行谈判。

  (6)新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的医疗救护工作。

  (7)光明社保分局:负责处置有关社会保险问题引发劳资纠纷。

  (8)经济服务局等其他职能部门按本预案2.1.2新区劳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本预案其他条款规定的职责和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办事处一级牵头处置的,参照新区一级的执行。

  特殊领域类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处置,由各事权部门牵头制定。

  3.7响应升级

  (1)当较大劳资纠纷突发事态的发展难以控制,事件级别有上升趋势时,办事处应报请新区应急办和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进行应急响应升级。

  (2)当劳资纠纷突发事件衍生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目前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严峻的态势,需由多家专业应急机构增援处置工作,劳资应急指挥部及时提请新区应急委协调其他专业应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8社会动员

  当突发劳资纠纷事件处置现场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征用社会人力资源、车辆、专项或生活应急物资时,新区劳资应急指挥部提请新区管委会实施动员、征用工作。

  3.9信息发布

  3.9.1信息发布要求

  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信息实行统一、快速、有序、规范管理。所有新闻发布由新区综合办公室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信息。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事发办事处、事发行业主管部门、光明公安分局应当提供事件详细信息,就社会关切问题进行回应。

  3.9.2信息发布机构

  当启动较大等级(II级)应急响应时,由事发地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同步将情况报新区综合办;

  当启动重大(I级)应急响应时,由事发地办事处报请新区劳资纠纷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将事件最新情况报送新区综合办(宣传),并由新区综合办(宣传)作为新闻宣传组的牵头单位按照有关程序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3.9.3信息发布内容

  信息发布应明确:地点、用人单位名称、规模、性质、预警信息、调处进展、主要应急处置措施等。

  3.9.4信息发布方式

  通过广播、电视、移动通信、互联网平台(政府网站、政务微博)以及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公众发布信息 。

  3.9.5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部门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3.10 应急结束

  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情形消除后,新区劳资纠纷应急指挥部会同新区处置群体性和大规模犯罪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研判形势,适时宣布应急结束.应急状态结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按照一般性劳资纠纷处置。

  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置

  有关部门对现场处置时,需要为员工协调解决的问题,依法尽快协调解决到位,防止事态反弹;对事件责任人及在事件中的违法行为要查清事实,依法予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4.2调查评估

  事后,各办事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上报新区指挥部办公室。

  5 应急保障

  5.1人力资源保障

  (1)各办事处应整合本办事处的民兵应急分队、执法队、网格管理部门、社区等辅助力量,构建综合性应急力量备勤体系;加强培训和组织应急演练,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以上专项培训和应急演练;一旦发生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备勤力量应马上进入应急状态。

  (2)公安部门是重要的劳资纠纷事件现场处置力量,新区和各办事处劳动部门与其建立协作联动机制。

  (3)深圳市劳动监察支队是重要的外部劳资纠纷处置的支援力量,必要时,由新区指挥部办公室报请深圳市劳动监察支队请求支持。

  5.2 经费保障

  发展和财政局负责统筹做好经费保障,新区劳资纠纷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资金按相关规定纳入各相关部门、办事处年度财政预算。

  5.3 物资保障

  (1)由事发办事处分管负责人牵头,发展和财政局、市交通委员会光明交通运输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职能部门,负责采购、调拨急需的物资,在事件处理期间负责解决工人的临时食宿问题,并做好工人的思想教育和疏导工作,引导他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监督检查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  

  (2)在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中,新区经济服务局应组织辖区通讯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新区经济服务局、新区应急办、光明公安分局提供图像传输保障。

  5.4 医疗卫生保障

  由卫生计生局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局长牵头,卫生计生局和事发地医院参与,负责开展现场救护工作,及时救治伤员。

  5.5 交通保障

  由光明交警大队负责人牵头,光明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参与,负责维持事发现场的交通秩序,疏解交通,保持道路交通畅顺。

  在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过程中,当需要对人员进行有组织疏散时,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光明交通运输局、光明交警大队负责提供交通保障。

  5.6 治安保障

  由光明公安分局分管领导牵头,分局治安大队及辖区派出所等部门参与,采取相应措施维护秩序,包括:

  (1)负责事发现场和厂区的治安,安排执勤任务,防止经营者欠薪逃匿及厂方财物被哄抢、偷盗,对煽动闹事的组织者、为首分子及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安排警力向事发地集结,负责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现场稳控工作,对采取非理性行为表达诉求的员工,进行教育训诫,告知其法律后果,对暴力恐吓、封堵破坏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果断处置,尽快平息事态。

  5.7法治保障

  在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过程中,新区管委会依法发布紧急决定和通知,保障劳资纠纷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实施。

  5.8 其他应急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依据实际需要,可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保障需求,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实施。

  监督管理

  6.1 应急演练

  各办事处和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应加强培训,每年组织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演练1次以上。

  6.2 培训

  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就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关于劳资纠纷应急处置涉及的新法规、新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题培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对象是所有承担劳资纠纷应急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各办事处要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以上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进行预案演练培训和有关知识培训,提高他们预防和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能力、应急体系协调配合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6.3责任与奖惩

  对在劳资纠纷处置工作中,指挥、信息报送、处置过程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申报,并由新区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因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执行不坚决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新区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问责。

  6.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光明新区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版)的通知》(深光管办〔2013〕131号)不再执行。

  附则

  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新区劳资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制定相应预案,并报光明新区劳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新区综合办(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统战和社会建设局负责管理、修订、完善。本预案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报新区综合办(应急管理办)备案。

  7.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组织制定和解释。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

分享到:
foo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