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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17年)

日期:2018年 01月 26日    信息来源: 新区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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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体制和机制,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现代环境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光明新区管委会应对突发环境危机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3版)、《深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光明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应急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是环境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1.3.2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通过加强对环境风险源的辨识、评价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不良影响。 

  1.3.3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等环节,强调规范化管理,依法办事、违法必究。 

  1.3.4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健全光明新区环境信息报告体系,及时、迅速、有效收集和上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建立污染预警和响应的快速反应机制,依法迅速调动各方应急资源,协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迅速控制事态。 

  1.3.5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 

  在新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基层先行的应急管理模式,强调办事处、社区对所辖区域的环境应急职责,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1.3.6.公开透明,及时发布 

  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发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1.4 突发环境事件分类

  根据光明新区环境风险现状,新区面临可能的突发环境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水环境污染事件。包括生活饮用水源突然遭受污染;工业和城市生活废水因意外因素造成废水大量超标排放,污染地表水或地下水等。 

  (2)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有毒有害气态或易挥发性液态危险化学品,由于操作不当或储运设施损坏等原因致使有毒有害气体大量泄漏,恶化大气环境;工业生产废气大量超标排放等。 

  (3)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环境事件。危险物品(含化学品和危险废物)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交通事故引起的次生性环境污染事件。 

  (4)危险物品火灾、爆炸事故引起的次生性环境污染事件。 

  (5)危险废物在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失控造成突发性环境污染。 

  (6)企业违法排污引起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7)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 

  1.5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 

  1.5.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5.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新区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5.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东莞市的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1.5.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1-2人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深圳市光明新区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与响应。突发辐射污染事件按《深圳市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深圳市光明新区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处置。 

  1.7 光明新区环境风险现状

  光明新区成立于2007年8月19日,位于深圳市西北部,下辖光明、公明、新湖、凤凰、玉塘、马田六个办事处,辖区总面积156.1平方公里,人口约100万。光明新区按照功能区的机构设置,全面行使区一级政府的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社会管理等各项职能。 

  光明新区成立9年以来,在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社会建设各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实现了跨越式创新发展。GDP由成立前的134.9亿元,2016年达到725亿元,为成立之初的5.4倍,综合实力显著提升。 

  伴随着城市的高速发展,城市环境安全风险逐渐加大,城市环境承载力难以为继的问题凸显。目前,光明新区有污染处理设施企业158家,其中含有部分电镀、线路板、印染等重污染企业以及化学品生产企业,此外新区还拥有鹅颈水库、长流陂水库、公明水库等饮用水源保护区,这些均为光明新区的环境风险隐患源及环境敏感点。在环境安全监管方面,新区部分企业存在环境风险意识薄弱,安全应急措施不足等问题。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领导机构

  光明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称新区应急委)是新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新区应急委下设光明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新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2.2 应急组织机构

  光明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担任,执行总指挥兼现场指挥官由环保水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副指挥官由新区应急办主任、环保水务局环保工作分管负责人,事发辖区办事处分管负责人担任,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设相应现场副指挥官。成员单位新区综合办、发展和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卫生计生局、环保水务局、城市管理局,光明公安分局、市交通运输委光明交通运输局、光明公安消防大队、光明交警大队和各办事处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环保水务局),负责指挥部的日常事务。 

  2.2.1 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宣布启动本预案,统一指挥协调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实施现场污染控制和应急监测;主导或配合上级调查处理环境事件;部署环境应急的公众宣传和教育;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负责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2.2.2 成员单位职责 

  环保水务局:收集、汇总、上报突发事件信息,负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方案;向新区管委会和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组织并指导深圳市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队实施现场处置;牵头或协助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安全防护的公众宣传教育;开展环境风险源调查,动态掌握全区重点环境风险源的特征、种类及区域分布情况。承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办:收集、汇总、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协助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发展和财政局:负责保障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费用。 

  光明交通运输局:负责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报告,并配合、协助危险物品运输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开展受污染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报告事件伤亡情况和伤员救治信息。 

  光明公安分局:负责制定突发事故灾难事件现场警戒及人员疏散预案;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 

  统战和社会建设局:负责安置受灾人员生活,提供食品、饮用水、住所等基本生活保障;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协调灾后重建工作。 

  城市管理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城市垃圾污染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光明交警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光明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制定泄漏、爆炸和火灾控制等应急处置预案;负责紧急状态下的人员搜救、抢险作业和扑灭火灾;负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 

  各办事处:负责组织所辖应急力量对突发环境事件实施先期处置,及时向新区管委会和环保水务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2.2.3 基层环境应急机构 

  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工作站应明确应急工作责任人,协助办事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人员救护、社会动员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其他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政府环保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2.3 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是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环保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环保科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下设专家组是应急决策咨询机构。 

  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统筹新区各相关部门贯彻执行新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制定和修订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建立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及时确认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与相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应急响应;负责向新区应急委及市人居委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或提请支援,负责完成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专家组的组成与职责

  专家组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环保、安全和应急管理专家组成。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的危害范围、危害程度、事件等级、发展趋势等做出科学评估;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对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价及事件调查等提供技术咨询。 

  专家组的人员根据新区环境风险实际情况,从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组建的专家库中选择,并保持更新。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

  (1)环保水务局认真落实《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和深圳市产业政策,严格按照环保“三同时”的规定控制高环境风险项目的环保审批工作。 

  (2)环保水务局开展环境风险源调查,建立重点环境风险源监控系统,动态掌握全区重点环境风险源的特征、种类及区域分布情况。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法规制度等组织统筹开展排查并处理环境安全隐患。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及时向环保水务局通报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 

  (4)光明交警大队、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光明交通运输局加强道路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将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交通事故信息通报环保水务局。 

  (5)城管局依照相关环保法规、技术标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填埋与焚烧管理,采取相应环保措施,降低突发环境污染风险。 

  (6)企业作为环境风险的主体责任单位,通过加强环境保护制度建设与环境隐患排查工作,确保环境风险处于可接受范围。 

  (6)相关部门和企业在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配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物资和应急救援力量,以便在事件发生初期及时控制事态。 

  3.2  监控

  (1)环保水务局加强环境监测工作,加强与市环境监测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发现异常数据,并跟踪分析与报告。 

  (2)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环保水务局对全区相关火灾爆炸事故、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泄漏事故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环境风险评估。 

  (3)环保水务局建立长效的环境风险隐患排查与整改机制:对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隐患,逐一明确风险控制和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有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隐患,应依法采取停产整顿和关闭措施。 

  3.3 预警

  (1)预警级别 

  按照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 

  蓝色,对应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黄色,对应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橙色,对应于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红色,对应于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根据环境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2)预警信息发布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发布,同时报新区应急办备案;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由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光明新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施方案》(深光应委办(2016)17号)规定提请上级有关部门发布。特殊紧急情况下,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可不受预警级别的限制。 

  (3)预警信息发布方式 

  新区管委会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等,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等方式发布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4)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和咨询电话等。 

  (5)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发布后,各办事处、社区有责任立即通知涉事区域内的学校、居民区、医院等人员密集的环境敏感场所做好安全防护。必要时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预警发布后,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污染情况;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相关单位接到预警通知后,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预警信息调整和解除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解除。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接报

  (1)新区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邀请新闻媒体记者、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企业安全环保管理人员等担任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员。 

  (2)值班人员接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后,应尽可能详细准确地记录事件发生地点、时间、单位名称、事件原因、事件类别、主要污染物、影响区域、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立即按程序报告。 

  (3)市、新区环境监测部门在常规环境监测过程中发现监测数据出现异常,应及时向环保水务局报告,并加大采样、监测频次。环保水务局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适时指派环境监察人员对数据异常原因进行实地调查。 

  (4)环保水务局、光明公安消防大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建立突发事件信息联动机制,便于及时接受相关信息和协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5)必要时,新区分管领导通知事发地办事处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事发现场,组织前期处置工作,责令停止可能导致事件扩大的各种作业。 

  (6)根据事发现场反馈的基本信息,环保水务局初步认定事件级别,报新区管委会。 

  (7)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通知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 

  4.2 报告时限与内容

  4.2.1 事件初报 

  获悉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员、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环保水务局报告。环保水务局应对事件的性质和类别进行核实。 

  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环保水务局30分钟内通过电话报告新区政务值班中心、市人居环境委员会,60分钟内书面报告。 

  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环保水务局10分钟内通过电话报告新区政务值班中心、市人居环境委员会,30分钟内书面报告。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4.2.2 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续报是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的数据和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2.3 特殊情形的报告 

  发生以下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环保水务局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环保水务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2.4 涉外事件的信息报告 

  当突发环境事件涉及港澳台人员、外籍人士人员,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告综合办。 

  4.3 先期处置

  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力量到达事发现场之前,事发部门(单位)和事发地的办事处、社区、企事业单位应当在10分钟之内赶赴现场,组织所辖应急力量抢险救援、管控现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态扩大。 

  4.4 应急响应

  4.4.1 Ⅰ级、Ⅱ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1)Ⅲ级以上应急响应工作经指挥部研判确定后,在前一级响应的基础上,根据上级应急机构的指示,由新区应急委进行统一指挥与部署,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积极配合上级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环保水务局组织区环境监测站、深圳市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队到达现场配合上级开展的环境应急监测和污染控制工作。 

  (3)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向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报告事件信息时,提请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提供支援。 

  4.4.2 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1)事发企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要求将事件主要情况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指挥部办公室接到Ⅳ级以上事件报告后,及时报指挥部并提请启动本预案。                                 

  (3)指挥部及时进行研判,如果达到Ⅳ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立即启动本预案。     

  (4)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现场指挥协调、制定应急方案等应急处置工作。 

  (5)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如:需要时,指挥部办公室可调动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部分力量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环境污染事件难以控制或有可能扩大时,提请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专家组重点对如何控制环境污染源、消除污染、应急监测、划分警戒区域、应急人员安全防护、公众是否疏散、应急物资调拨、新闻发布等决策提出建议。 

  (6)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接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时,应及时组织力量参与环境应急处置行动。  

  (7)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环境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也是突发事件的第一响应责任单位。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应紧急调动本单位的应急资源全力开展处置行动。 

  4.5 指挥协调

  启动Ⅰ、Ⅱ、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时,环境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主导或协助应急处置行动的指挥与协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要求; 

  (2)调动成员单位和专家组; 

  (3)指挥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和环境保护目标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新区管委会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8)请求新区其他专业应急机构或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支援。 

  4.6 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启动应急响应后,成立环境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由执行总指挥兼任,现场副指挥官由新区应急办主任、环保水务局环保工作分管负责人以及事件所在地办事处分管负责人担任。 

  现场指挥部吸收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为成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 

  (1)执行上级下达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 

  (2)负责提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下达应急处置任务; 

  (3)开展现场组织、协调、指挥等具体处置工作; 

  (4)及时收集、掌握、反馈现场信息情况和提供现场新闻材料; 

  (5)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官的职责是:决定现场处置方案,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协调各成员单位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事件的级别及是否需要上级支持做出判断,及时向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报告事件处置动态并提出建议。 

  当上级救援力量到达后,新区的应急处置力量服从于上级的统一指挥。 

  4.7 处置措施

  4.7.1 应急监测 

  (1)新区环境监测站负责现场应急监测工作,必要时通过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向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请求支援。 

  (2)应急监测人员到达现场后,应迅速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应充分考虑污染物的性质、扩散趋势、事发地气象条件、地域特点和环境保护敏感点。初期,可适当多布设监测点位;当污染形势明朗后,再调整监测点位和方法。 

  (3)应急监测数据应准确判断污染物的种类与分布状况。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专家组预测污染迁移强度和影响范围,向现场指挥官建议调整应急处置方案。 

  4.7.2 应急处置 

  (1)深圳市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队和光明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协助实施污染源控制、污染消除和危险物品转移。 

  (2)光明公安分局负责群众的疏散转移和警戒区域周边、灾民安置点社会治安的管理,对抢劫财物、伤害公民等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打击。 

  (3)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光明交通运输局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报告,协调应急物资运输工作。 

  (4)光明交警大队负责维护事发现场交通秩序,必要时实施道路交通管制。 

  (5)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 

  (6)统战和社会建设局负责安置受灾人员生活,提供食品、饮用水、住所等基本生活保障。 

  4.7.3 安全防护 

  (1)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现场的安防管理规定。 

  (2)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特点,及时告知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通知公众采取正确的安全措施。 

  (3)当突发有毒有害气态或易挥发性液态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时,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发地当时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4.7.4 专项处置 

  突发辐射污染事件按《深圳市处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4.8 响应升级

  (1)当一般突发环境事态的发展难以控制,事件级别有上升趋势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应报告新区应急委和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进行应急响应升级。 

  (2)当突发环境事件衍生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目前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严峻的态势,需由多家专业应急机构同时参与处置工作,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提请新区管委会指挥其他专业应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当上级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权相应上移,区属各部门全力配合支持应急处置行动。 

  4.9 社会动员

  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现场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征用社会人力资源、车辆、专项或生活应急物资时,新区应急指挥部提请新区管委会实施动员、征用工作。 

  4.10 信息发布

  4.10.1 信息发布要求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 

  4.10.2 信息发布机构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由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配合上级部门统一对外发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公众发布环境事件信息。 

  4.10.3 信息发布内容 

  信息发布应明确事件的地点、污染类别、事件原因、主要污染物、污染影响区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4.10.4 信息发布方式 

  通过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互联网平台(政府网站、政务微博)以及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公众发布信息  

  4.11 应急结束

  终止环境应急响应行动时,必须确认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污染原因已经消除; 

  (2)环境监测表明,污染因子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且无继发的可能; 

  (4)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的安全健康免受再次危害,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现场指挥官下达终止应急工作指令;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上级下达终止应急工作指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1)环保水务局组织对处置现场采取必要的污染消除措施。 

  (2)环境应急监测人员继续跟踪监测事件现场的污染物变化情况,直至稳定恢复。必要时,对污染事件发生地的人群和动植物的长期影响作跟踪监测。 

  (3)对于因环境污染造成的人员伤害,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治疗和补偿;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对死亡者家属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抚慰、抚恤。 

  (4)对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物资应归还;对一次性或损坏的应急用品,应照价赔偿;对深圳市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队等社会有偿服务机构,依据其承担的劳务、消耗的物资及运输量等进行补偿。 

  (5)卫生计生局视情况对污染区域采取防疫措施。 

  5.2 社会救助

  因环境事件导致群众遭受重大损失时,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原则,统战和社会建设局组织对受灾群众进行救助,鼓励红十字会、社会慈善机构、公益团体依法组织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5.3 保险

  企业应依据环保部、广东省环保厅、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购买环保责任险。环境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理赔。 

  5.4 调查评估

  应急工作结束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实施调查评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上级组织调查,新区配合。调查内容包括事发原因、责任单位(人)、环境污染范围和程度、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责任追究意见及环境恢复建议等。 

  对于环境事件责任单位,环保水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事件责任单位还应承担各种应急处置费用。 

  5.5 恢复与重建

  (1)必要时,环保水务局组织专家制定环境恢复计划,并予以落实。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环境恢复费用由环境事件责任单位承担。 

  (2)对于因环境污染造成重大损失的区域,环保水务局提请新区管委会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物资和技术扶持,帮助相关单位恢复生产或重建家园。 

  (3)环保水务局依法批准环境事件责任单位恢复生产前,应确认以下事项得以实施完成: 

  ①生产设备设施已经过检修和清理,确认可以正常使用; 

  ②应急设备、设施、器材完成了消洗工作,足以应对下次紧急状态; 

  ③被污染场地得到清理或修复; 

  ④采取了其他预防事件再次发生的措施。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1)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经持续培训和演练,提高其应急处置能力。环境紧急状态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可调动区属的各级人力资源,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2)光明公安消防大队、深圳市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队是重要的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力量,环保水务局与其建立协作联动机制。 

  (3)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是重要的外部环境应急监测支撑力量,必要时通过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提请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予以支持。 

  6.2 经费保障

  发展和财政局负责统筹做好经费保障,环保水务局可根据需要向新区财政申请经费,确保应急经费及时到位。 

  政府鼓励慈善机构、公益组织、环保公司等社会力量在突发环境事件时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6.3 物资保障

  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的应急职能,制定应急物资装备计划,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程序进行采购,做好对本部门应急物资储备管理。 

  环保水务局根据辖区内主要环境污染物种类、性质和企业特点,贮备一定量的环境应急物资。也可以通过协议方式选定深圳市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队配备一定的储备物资,紧急情况时征用。 

  6.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计生局负责与辖区内的医疗机构、120和市内医疗机构建立协作联系,环境事件导致人员伤亡时,及时请医疗机构救援。 

  6.5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光明交通运输局在职责范围内协调相关专业运输单位,确保突发环境事件时紧急调用。 

  光明交警大队建立健全道路交通管制机制,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配合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6.6 治安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时,光明公安分局依据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实施治安维护工作,警力向事发地集结,采取相应措施维护秩序,包括: 

  (1)依据现场指挥官的部署,快速确定人员疏散范围、疏散路线和疏散目的地,实施人员转移。 

  (2)安排执勤任务,防止不法人员趁乱盗窃财物。 

  6.7 人员防护保障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特点,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置人员自身安全。 

  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机制。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严重度、可能涉及的范围、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提出受灾区域人员疏散方案,由光明公安分局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区域。 

  6.8 通信和信息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讯系统包括事件报警、应急指挥、应急信息发布三部分。 

  (1)突发环境事件24小时报警电话为88211999、12369、88212009。 

  (2)应急指挥系统由办公室有线电话、手机、对讲机、互联网组成,采取有线通讯与无线通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应急通知的下达与接收,以有线通讯为主,利用办公电话和网络实现。事发现场的应急人员联络,以无线通讯为主,通过手机、对讲机通讯系统实现。 

  (3)信息发布系统由广播、电视、网络及通信车辆等组成,公众信息由指定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 

  6.9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1)根据新区环境风险特点,专业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采用自有和协议贮备的方式保证应急处置需要。环保水务局自购小型、常用的救援装备,大型或使用频率低的应急救援装备以协议方式委托深圳市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队贮备。 

  (2)光明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冷却容器等专用救援设备的贮备。 

  (3)对于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各贮备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确保其具备良好的使用功能。 

  6.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对于可能突发的空气污染事件,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及住房与建设局将辖区内已划定的应急避难场所方位告知指挥部办公室,以备紧急征用。 

  6.11 科技支撑保障

  针对新区的环境风险特点,环保水务局组织力量进行技术攻关,重点解决面临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现场处置难题。 

  6.12 气象服务保障

  环保水务局加强与市气象部门联系,及时获取极端天气和相关自然灾害的预报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部应充分利用气象部门提供的相关气象信息,以提高现场处置工作效率。 

  6.13 政策保障

   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新区管委会依法发布紧急决定和通知,保障环境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实施。 

  6.14 其他应急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依据实际需要,可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保障需求,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实施。 

  7 监督管理

   7.1 应急演练

  指挥部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综合或专项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提升应急响应能力;根据新区管委会的统一部署,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办事处联合开展跨办事处、跨部门的联合演练。 

  环境应急处置演练完毕,牵头部门应认真进行应急演练的评估工作,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指挥协调能力、应急响应速度、信息报送准确性、现场处置效率、应急物资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保障措施的可靠性及应急预案的适用性等。 

  7.2 宣传教育

  环保水务局通过墙报、宣传册、公共讲座、街头咨询等方式适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应急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公众的环境应急法规和知识,提高公众预防、报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的能力。 

  7.3 培训

  环保水务局就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关于环境应急的新法规、新技术、新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题培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意识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对象是所有承担环境应急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应急志愿者。 

  7.4 责任与奖惩

  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与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对在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突发环境事件实行责任追究制。新区所属有关部门、办事处违反本预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局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所在部门或者上级有关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的; 

  (2)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的; 

  (3)玩忽职守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的; 

  (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专项资金、物资的; 

  (5)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采取违法手段歪曲、掩盖事实逃避法律追究,或者包庇对突发环境事件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企业没有认真履行环境应急主体责任的,依照《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处罚。 

  7.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为确保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预先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环境风险,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或健康)的危害程度。 

  环境敏感点,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环境敏感区”的定义。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8.2 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光明新区环保水务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每三年进行一次修订。当环境应急管理的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或新区管委会职能部门进行重大调整时,应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由环保水务局负责管理、修订、完善。本预案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区新应急办备案。 

  8.4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环保水务局组织制定和解释。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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