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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保障应急预案 (2016修订版)

日期:2016年 09月 18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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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做好深圳市光明新区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下交通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处置工作,确保防风防汛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防洪防风规定》、《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深圳市防汛预案》、《深圳市防台风预案》、《深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深圳市台风暴雨灾害防御规定(试行)》、《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保障应急预案》和《深圳市光明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抢险救灾先人后物,加强预案启动和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护责任和安全措施,确保应急处置期间人员人身安全和行车安全。

  (2)统一指挥,职责明确。

  在本预案确定的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新区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应急指挥体系内的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权限,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落实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发生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启动本预案时,新区交通保障的各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及时响应,迅速开展工作,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减少恶劣天气对交通运输的影响,尽快恢复正常运输秩序。

  (4)以防为主,常备不懈。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防患于未然,各相关单位要积极开展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妥善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5)科学决策,专业支持。

  及时更新技术、设备和工具,提高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各项预防和应对工作的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充分发挥专家作业,进一步提高专业处置能力。

  1.4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分类。

  根据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及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将深圳市光明新区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分为三类:

  A 人员伤亡或社会经济损失类:主要包括台风暴雨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交通事故高发、物件设施损毁,导致人员受伤、死亡或财物受损的交通突发事件。

  B 交通行业运营受阻类:主要包括台风暴雨等造成或可能造成地铁及其他交通枢纽及场站的运营受阻,导致需紧急疏散、转移或安置滞留人员、货物的交通突发事件。

  C  道路设施中断类:主要包括台风暴雨等造成或可能造成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边坡及其附属设施塌方、损毁、封闭交通或其他障碍物阻挡交通等,导致道路交通运行中断的突发事件。

  (2)分级。

  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由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造成的交通突发事件可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个等级。

  A 一般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保障应急一般事件(IV级):

  ①因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人重伤(中毒)的交通突发事件,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交通突发事件,或需紧急转移安置交通枢纽及场站出行人员3万人以下的交通突发事件。

  ②因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对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秩序产生影响,造成高速公路连续封闭7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的。

  ③因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导致部分次干道及以下道路不能正常通行。

  B 较大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保障应急较大事件(III级):

  ①因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交通突发事件,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交通突发事件,或需要紧急转移、疏散、安置交通枢纽及场站出行人员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②因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对铁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秩序产生较大影响,造成铁路、高速公路连续封闭10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③因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导致部分主干道、次干道较长时间不能正常通行。

  ④超出新区应急处置能力的。

  C 重大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保障应急重大事件(II级):

  ①因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交通突发事件,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交通突发事件,或需要紧急转移、疏散、安置交通枢纽及场站出行人员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

  ②因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对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秩序产生严重影响,造成高速公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

  ③因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导致城市快速路、主干道6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不能正常通行。

  ④超出市应急处置能力的。

  D 特别重大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保障应急特别重大事件(I级):

  ①因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的交通突发事件,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交通突发事件,或需要紧急转移、疏散、安置交通枢纽及场站出行人员10万人以上的。

  ②因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对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秩序产生较大影响,造成高速公路连续封闭24小时以上的。

  ③因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导致城市快速路、主干道12小时以上不能正常通行。

  ④超出市应急处置能力的。

  所有分级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光明新区区域内,或由市责成的,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新区的机构、单位或人员,由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 负责处置的因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造成的交通枢纽及场站旅客滞留、交通运输秩序失常、交通设施损毁、交通事故高发等问题的交通保障及应急处置工作。

  1.6 突发事件现状

  雨雪冰冻雾霾台风等恶劣天气,严重影响道路通行,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光明新区属亚热带海洋性气候,平均气温22°C,雨量充沛,年降水量1926毫米,台风暴雨常年影响光明新区交通的主要恶劣天气。

  其中,冬春季常发的全市范围大雾天气主要会导致高速公路封闭、道路交通管制等。随着大雾天气范围逐渐扩大、时间逐渐延长,对交通的影响也将逐渐加重。

  台风暴雨天气是深圳市发生频率较高的一种恶劣天气,对交通的影响范围较广,对光明新区而言,主要导致高速公路封闭、道路积水、交通设施损坏、强风吹倒树木或其他物件、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引发路桥隧交通中断;车辆保养浸水熄火、路滑侧翻等交通事故增多而引发交通堵塞,以及地下交通场站水浸等。

  未来台风暴雨、大雾等仍是影响光明新区交通的主要恶劣天气,因此做好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的交通保障工作,对交通安全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指挥机构

  光明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称新区应急委)是新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新区应急委根据工作需要,下设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新区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1)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由1名总指挥、1名执行总指挥和若干成员单位组成。

  总指挥由新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主持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全面工作。

  执行总指挥由光明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根据需要兼任现场指挥部的现场指挥官,履行现场决策、指挥、调度职责。

  成员单位由新区综合办、交通运输局、发展和财政局、经济服务局、公共事业局、社会建设局、城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安监局、光明公安分局、公安消防大队、光明交警大队、市规土委光明管理局、光明供电局、公明办事处、光明办事处等单位组成。

  (2)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有关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和修订有关新区交通运输应急预案,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负责有关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建设和完善专业应急平台,纳入新区应急平台体系;统筹专业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及时确定有关突发事件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组织和指挥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事件处置工作,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处置发生在本辖区较大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指挥、协调或协助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预防和应对工作;开展专业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3)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新区应急委的领导下,由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参与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成员单位通讯录见附件1)。

  新区综合办:负责搜集、汇总、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协调各有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新闻应对工作。

  光明交通运输局:负责搜集、整理、上报突发事件信息;负责建立应急救援网络体系,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职责;负责建立有关交通方面突发事故的应急工作联络员制度,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交流沟通应急准备情况,研究应急工作中的问题;组织编制、修订和评审有关交通方面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制定地面公交接驳及应急人员、物资运输预案;负责各有关交通企业之间以及其他成员单位与交通企业之间的日常沟通和应急协调工作;监视交通网络运行,采集、分析、处理相关运行信息;报请向光明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发布事故预警信息;督促协调车站等管理单位严密监控交通运行情况,及时播出气象预警信息,适时采取调整相关线路营运、调整或取消车次、停运等措施,并将相关信息通过媒体及时告知公众,妥善安置滞留旅客;向新区管委会分管交通运输行业的副主任提请启动本预案;负责组织协调各种交通运力,做好受灾人员、救援人员、设备和物资的运送工作;组织开展道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加强在建交通工程的防风防汛工作;监督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等工作;落实有关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指定或协调应急救援运输单位;参与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调查与评估工作。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计划;负责开展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保障、抢险救灾等所需相关设施建设工程的审核和资金安排;负责保障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各项经费,制定所需处置经费的开支范围、内容并确定其开支渠道,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按照规定参加重大交通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查处事件中涉及的违法违纪行为;对调查工作进行监督;督促落实对事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追究工作。

  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救援过程中所需生活必需品等应急救援物资保障;配合应急办负责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导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负责协调通信部门为抢险救援指挥系统提供通信保障;负责协调通信部门组织实施在事故中受损的通信系统的应急恢复;指导并督促受恶劣天气影响的企业处理各项善后工作,做好维稳工作,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新区公共事业局: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转移工作,统计、报告人员伤亡情况和伤病员救治信息;当恶劣天气造成新区集中候车(机、船)场所人员滞留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新区社会建设局:负责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向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物资,必要情况下协调使用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协助做好死亡人员的处置及遇难家属的安抚工作。

  新区城市建设局:负责调集应急所需要的机械和物质;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及影响,进行现场环保监测,评估事故对环境的影响;提供环保技术方案,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进行监控,避免事故对环境造成污染;负责组织指导在建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风防汛安全工作,负责对在建市政设施防风防汛工作进行检查,做好建筑施工场地防护和城市排涝畅通工作,拆除危险悬挂物,组织居民危房临时加固、做好人员安全转移;负责组织、协调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下由排水问题导致市政道路通行受阻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制定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负责对接市气象局做好交通保障应急救援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新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已交付使用的市政工程的抢险和维修,负责或责令有关单位在危险地带或危险建筑物附近划出警戒区域、挂出警戒标志并组织警戒,及时组织疏散、转移危险地区的人员、财产,做好因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损毁市政设施的清理与恢复工作;负责拆除后物料、废物的处置。

  新区安监局:参与事故原因调查,协助提供技术支撑。

  光明公安分局:负责协助属地办事处和其他部门组织受灾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救援、维稳工作,维护受灾现场治安秩序;负责受灾区域内外的警戒和封锁工作;对严重影响交通运行的事件进行排查分析和及时处理;预防、制止和侦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等

  光明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指挥受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导致突发事件中灭火、抢险、救援及防化洗消等相关工作;配合有关成员单位组建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队伍。

  光明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分流,以及交通疏导信息的播发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市规土委光明管理局:负责新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全面调查掌握地质灾害分布情况,协助交通运输部门和辖区办事处对影响交通运输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进行防治,协助辖区办事处开展危险区域人员的转移安置,拟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协助做好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光明局:负责制定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提出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处置措施。

  光明供电局:负责对所辖范围内损坏电力设施的恢复及电力调度工作,协助用户尽快恢复供电。确保灾区的电力供应,保障防灾抗灾救灾的用电及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日常正常用电。

  公明办事处、光明办事处:负责制定基层应急行动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内应急救援力量,积极配合现场指挥部及新区有关部门开展各项处置工作。

  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所有成员单位还应承担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急处置工作。

  2.2办事机构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设在光明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保障的日常监管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光明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光明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科科长和安全智能科科长担任。光明交通运输局应急值班电话(27400347)。

  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1)落实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各项工作,传达上级领导的有关指示要求;(2)负责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执行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令;负责及时组织发布或配合上级单位发布关于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保障及其处置情况的信息;提请指挥部发布应急状态解除令;(4)负责监控恶劣天气下交通网络运行,采集、分析、处理相关运行信息;(5)负责建立应急工作联络员制度,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交流沟通应急准备情况,共同研究应急工作中的问题;(6)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开展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保障的研究工作;(7)组织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的有关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8)组织编制新区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保障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9)参与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保障的调查与评估工作;(10)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新区应急委交办的职责范围内的其它事项。

  2.3基层应急机构

  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辖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建设。

  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和先期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

  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工作站应明确工作责任人,协助辖区办事处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送、社会动员、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其他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

  2.4专家机构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专家组由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专家组成员由交通、公安、交警、消防、水务、市政、民政、安全、应急等行业的专家组成,必要时请新区应急办组织调用相关专家或学者。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①对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引起的交通突发事件进行评估,分析突发事件对交通运输、人员安全、经济社会稳定产生的影响,为确定事件等级提供决策依据。②开展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涉及交通运输、设施抢险、医疗急救、消防等方面的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和提供咨询、指导服务。③预测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重建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④应急响应时,根据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进驻指定地点或参与现场调查工作,研究分析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变化情况及其交通影响,为应急决策提供建议。⑤提供其他相关的交通运输及应急保障方面的技术支持。

  3.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 预防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将交通突发事件预防工作贯穿交通规则、建设、运行、发展各个领域,从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可能造成交通突发事件的多个环节进行深入分析,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开展日常预防工作,做好完善应急体制建设、加强隐患排查、加大安全宣传、加强协调沟通等工作,预防和减少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交通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新区交通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在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条件下,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与市气象局、市水务局(三防办)的沟通联络,实时掌控恶劣天气对交通运输行业可能造成的影响。

  3.1.2 监测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的监测机构,负责健全成员单位之间的监测网络,促进不同成员单位之间气象、交通、经济社会影响等信息共享。

  ①光明交通运输局负责各类交通监测,运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整合信息资源,建立健全专业监测与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对交通运行状况、客流信息等监测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并按要求做好备案工作。

  对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逐一明确风险控制和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消除风险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有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灾难的风险隐患,应依法采取停产整顿或关闭措施。

  ②成员单位须及时发现突发事件风险隐患,并进行详细调查、登记、专项风险评估、形成分析报告,为及早治理风险和控制风险、保障安全运行提供决策支持。同时,应建立监测网络,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评估,建立数据资料库,及时变更动态数据资料,明确信息交流渠道,形成数据共享平台。

  ③监测内容包括:在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条件下全区范围内的交通状况信息。

  3.1.3 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

  根据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对交通运行的影响、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新区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IV级(一般)、III级(较重)、II级(严重)和I级(特别严重)。预警级别参照《深圳市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保障应急预案》制定的具体划分标准,结合新区实际执行。

  ①Ⅳ级预警:当市气象局发布台风白色、蓝色预警信号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或受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影响,预计将要发生一般及以上的交通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②Ⅲ级预警:当市气象局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或受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影响,预计将要发生较大及以上的交通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③Ⅱ级预警:当市气象局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和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且降雨频率达到50年一遇(即降雨量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况:3小时内降雨量已达200毫米、6小时内降雨量已达270毫米、24小时内降雨量已达410毫米),或降雨导致小型水库即将发生溃决或坍塌险情;或受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影响,预计将要发生重大及以上的交通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④Ⅰ级预警:当市气象局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且降雨频率达到100年一遇(即降雨量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况:3小时内降雨量已达240毫米、6小时内降雨量已达320毫米、24小时内降雨量已达460毫米);或受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影响,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的交通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蔓延。

  新区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2)发布预警信息。

  按照《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可以预警的交通运输事故灾难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新区应急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

  ①Ⅳ级预警信息:由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和解释,同时报告新区应急办备案,上报市应急办并通报可能受到影响和危害的区(新区)。。

  ②Ⅲ级预以上预警信息:由市以上政府或市以上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发布。

  (3)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构、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4)预警信息发布方式和范围

  新区通过“光明新区政府在线”网站统一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对上级政府和部门发布的可能影响新区的预警信息,新区应及时转发,并注明信息来源。

  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

  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预警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及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②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③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④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预警信息发布的调整及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处置情况和专家的预警意见,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 信息报告和共享

  (1)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获悉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信息的事发企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新区应急办(总值班室)、光明交通运输局和属地办事处应急指挥中心等有关单位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新区应急办(总值班室)及光明交通运输局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新区应急办(总值班室)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交通突发事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伤亡人数、影响范围、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首报、续报和总报。

  首报内容应包括: 事发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初步判定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初期处置、控制措施等信息。

  续报内容应包括: 事态发展趋势、人员治疗与伤情变化情况、事故原因、已经造成的损失或准备采取的处置措施。

  总报内容应包括:事故处理结果、整改情况等。

  光明新区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快报表见附件8。光明新区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审批表见附件9。

  (2)信息报告时间和程序

  发生一般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事发企业、属地办事处及光明交通运输局要及时报告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事发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简要情况、事发后2小时内书面报告较详细情况给新区应急办(总值班室)。

  发生较大以上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事发企业、属地办事处及光明交通运输局要立即报告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事发后10分钟内电话报告简要情况、事发后30分钟内书面(必要时以手机短信方式)报告较详细情况给新区应急办(总值班室)。如因特殊情况难以在事发后半小时内书面报告的,应当在事发后1小时之内书面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并注明迟报的原因。事件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对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一律按照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规定和要求报送。

  涉及港澳台、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机构通报的,由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光明交通运输局及新区其他各有关部门、各办事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建立健全业务培训、信息报告、举报奖励等制度,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信息提供便利。

  3.2.2 先期处置

  (1)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事发地的办事处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新区应急办(总值班室)、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

  (2)事发地的社区工作站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照新区管委会的决定和决策部署,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2.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I级(一级)、Ⅱ级(二级)、Ⅲ级(三级)、Ⅳ级(四级)。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I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交通突发事件;上级政府或部门决定启动I级响应的交通突发事件。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Ⅱ级响应:发生重大交通突发事件; 上级政府或部门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的交通突发事件;发生跨区的交通突发事件。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Ⅲ级响应:发生较大交通突发事件;上级政府或部门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的交通突发事件;发生跨区的交通突发事件;新区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交通突发事件。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Ⅳ级响应:发生一般交通突发事件;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或新区应急委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的交通突发事件;发生跨办事处的交通突发事件;办事处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新区增援的交通突发事件。

  3.2.4指挥协调

  应急响应启动后,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启动Ⅳ级(四级)应急响应时,由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应急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

  ②协调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提供人力、物资、装备、技术、通信等应急保障。

  ③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的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④及时掌握、整理突发事件事态进展情况,并向新区应急办(总值班室)报告。

  ⑤协助新区领导综合协调、指挥处置突发事件,传达并督促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落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新区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新区领导批示、指示。

  事发地办事处在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①根据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和事件处置工作,向新区应急办(总值班室)和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②组织协调办事处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持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③组织动员、指导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①根据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工作,向新区应急办(总值班室)和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②派出或协调有关领域的应急专家组参与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应急救援、处置事件、减灾救灾等方面决策建议。

  (2)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由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在新区应急委的领导下配合市应急办、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开展处置工作,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①根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和事件处置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和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②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持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本区内社会稳定。

  ③组织动员、指导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④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3.2.5 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启动应急响应后,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和新区有关应急预案,由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职责如下:执行上级下达的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保障应急处置任务;开展现场组织、协调、指挥、管理等具体处置工作;负责提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及时收集、掌握现场信息情况和提供现场新闻材料;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现场指挥部设现场指挥官1名和现场副指挥官若干名,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各有关部门(单位)、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

  现场指挥官由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执行总指挥兼任,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权是:决定现场处置方案,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协调各成员单位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事件的级别及是否需要上级支持做出判断,及时向新区应急委主任、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事件处置动态并提出建议。

  现场副指挥官分别由新区综合办分管副主任、光明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及属地办事处分管领导担任,配合总指挥和执行总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专家组、抢险救灾组、治安疏导组、医疗卫生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环境保护组、涉外(港澳台)联络组、调查评估组和善后处理组等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

  由光明交通运输局牵头,综合办、新区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属地办事处、涉事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记录突发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及时向新区管委会、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事件动态,传达上级指示,协助现场指挥官协调各工作组参与处置工作。

  应急专家组

  由光明交通运输局牵头,新区有关部门(单位)选派的应急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情分析监控、研究现场情况及发展趋势,制定现场抢险技术方案和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等,为现场指挥官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抢险救灾组

  由光明交通运输局牵头,新区经济服务局、市规划国土委光明管理局、城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光明公安消防大队、光明供电局、通信企业、属地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实施应急救援、火灾扑救、工程抢险、工程加固和清理现场等工作,控制危险源,并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治安疏导组

  由光明公安分局牵头,事故发生地办事处、辖区派出所、光明交警大队、涉事单位等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警力对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实施现场警戒、维持治安秩序,实施交通管制、疏散群众、撤离受灾人员和确认伤亡人员身份等。

  医疗卫生组

  由新区公共事业局牵头,事故发生地办事处、辖区医院、义工联等相关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开展事故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新闻宣传组

  由光明交通运输局牵头,新区综合办、新区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办事处等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统一组织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共防范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后勤保障组

  由属地办事处牵头,新区综合办、发展和财政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和事件主管单位等相关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和现场指挥部要求,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供电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交通运输组

  由光明交通运输局牵头,光明交警大队、新区有关部门(单位)、事故发生地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及救援工作、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和救灾物资。

  环境保护组

  由城市建设局牵头,新区经济服务局、市规划国土委光明管理局、公共事业局、光明公安分局、城市管理局,属地办事处等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对现场环境进行监测,评估事故对环境的影响,制订防范措施,避免事故对环境污染等。

  涉外(港澳台)联络组

  由光明交通运输局牵头,综合办、社会建设局、事故发生地办事处、光明公安分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光明新区办事处、南头海关光明新区监管科等相关单位参与。(有关涉台事务由社会建设局牵头负责)。

  主要职责: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负责及时向港澳台相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与之相关的事故情况,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

  调查评估组

  由光明交通运输局牵头,纪检监察局、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属地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参与。

  主要职责: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事件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件损失。

  善后处理组

  由光明交通运输局、属地办事处牵头,新区社会建设局、法律服务中心和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等工作,安置受灾人员,处理死难人员尸体;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协调灾后重建;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与交通突发事件有关的各部门(单位),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应急专家组应当根据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处置意见,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3.2.6 处置措施

  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导致的突发事件发生后,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按照事件的类别和处置工作需要,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单位)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电等城市生命线工程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应当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优先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禁止或限制使用影响救援或者能导致事故扩大的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场所和人员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同时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启动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快速拨付机制,必要时启动财政预备费,为处置事件提供资金保障。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

  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避难场所、临时住所,开展医疗救助、卫生防疫、心理疏导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生活和健康得到保障,确保灾后不出现疫情。

  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组织动员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鼓励和指导应急志愿者队伍、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3.2.7 响应升级

  因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或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先期牵头处置的办事处、有关部门或单位、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新区应急委。新区应急委根据事态发展需要,协调指挥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或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如果预计突发事件将要波及周边地区的,应以新区管委会的名义,协调周边区(新区)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新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市或者市有关部门(单位)、其他区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由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请市委、市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3.2.8社会动员

  根据台风暴雨等恶劣天交通突发事件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处置工作。

  新区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新区管委会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办事处、社区等局部小范围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新区决定并组织实施。

  3.2.9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求  台风暴雨等恶劣天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实行统一、快速、有序、规范管理,严格按《深圳市光明新区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信息发布机构  新区综合办协助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一般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由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较大及以上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由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配合上级部门统一对外发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公众发布交通事件信息。

  信息发布内容  信息发布应明确事件的地点、性质、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等。

  信息发布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官方网站、新区管委会微博、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形式有效、及时发布信息。

  为保护公众安全,可在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现场依法设置警戒线,划定新闻采访区。必要时可设立新闻中心接待记者。

  对有可能引起国际社会、港澳台地区关注的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由上级政府新闻发布主管机构发布信息。

  对于部队等特殊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等有效方式,确保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掌握台风暴雨等恶劣天交通突发事件信息。

  3.2.10 应急结束

  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事件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一般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由新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较大及以上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由上级应急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响应结束命令发布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事件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事件。

  应急响应终止后,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新区应急办(总值班室)提交应急结束报告,明确应急结束。

  3.3 后期处置

  3.3.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新区应急委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应指导事发地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及时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具体包括治安管理、人员安置与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物资供应与及时补充、恢复生产等事项,抓紧开展结构、设施设备的修复和现场清理等工作,尽快消除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的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城市交通正常运营秩序。

  3.3.2 社会救助

  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涉及个人、组织或相关机构的物资和资金等社会救助,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新区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新区慈善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型团体和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3.3.3 保险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不同群体和人员的需求,开发保额适度、保障层次多样、服务便捷的险种,扩大灾害保险的覆盖面和服务范围,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抵御灾害和事故的能力,形成全社会共担风险机制。

  新区要组织和督促保险企业做好灾害损失的查勘理赔工作。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合保险企业开展查勘理赔工作。当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单位及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3.4 调查评估

  (1)调查机构

  一般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由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或由其指派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以上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由上级应急机构或由其指派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2)调查要求

  应急状态解除后,现场各应急处置部门应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和措施;必要时,提出修订本预案建议,并及时作出书面报告。

  Ⅳ级突发事件,在应急状态终止后的一周内,交通企业应向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Ⅲ级及以上突发事件,由上级相关部门组织调查。

  (3)总结评估报告内容

  总结评估报告内容包括:①发生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②事件发生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交通堵塞)的分析与评价。③对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进行评估。④事件责任认定及对事件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结果等。⑤事件的主要经验教训和防范整改措施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5 恢复与重建

  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及时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组织开展恢复与重建工作。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保障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新区依托公安消防等队伍,建立新区、办事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2)专业应急处置队伍。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特点,组建和管理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合理设置事故救援点,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应急处置的组织机构、职能,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负责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跨灾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相互沟通协作,保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到位,建立并完善应急救援机制。

  (3)社会应急力量。发挥共青团、义工联、红十字会、慈善组织、公益团体等组织机构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4.2 经费保障

  新区管委会应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需要。

  (1)新区管委会以及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所需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资金,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新区财政预算。财政预备费应当优先保障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

  (2)新区设立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建立资金快速拨付机制。应急专项资金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新区财政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明确使用范围,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3)处置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由新区管委会、办事处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成员单位用于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导致的突发事件应急的必须经费,由成员单位向财政部门申报。

  (4)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4.3 物资保障

  (1)根据新区不同区域突发事件的种类、频率和特点,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由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及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的特点,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救灾物资等应急物资,并加强应急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

  (2)新区管委会建立新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审核新区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及应急物资储备方案,制定应急物资指导目录,统筹应急物资储备、使用和调配,指导新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新区应急指挥办负责。

  (3)新区管委会、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专业管理,专物专用”的原则,自行调拨使用本部门(单位)的应急物资。跨部门(单位)调用应急物资时,申请使用的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向新区应急委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4)必要时,新区应急委可以新区管委会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和其他物资,或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

  (5)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4.4 交通运输保障

  (1)光明交通运输局牵头整合现有资源,组织主要客、货运企业建立应急运力的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以及使用状况等信息,制定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调用方案,及时调运应急救援涉及的人员、装备、物资等,保证应急状态下的抢险人员、防风防汛救灾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在台风暴雨常发季来临前加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基础设施及附属设施巡查,及时发现隐患问题并进行抢修;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

  (2)光明交通运输局牵头,光明交警大队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突发事件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3)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配备由新区管委会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

  (4)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光明交通运输局、城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4.5 人员防护保障

  (1)各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2)在处置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的人员保障机制,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依靠科学的指挥调度、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人员安全。现场应急工作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参加现场应急工作的指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穿着和配带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和装备。

  4.6 通信和信息保障

  新区综合办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通信网络,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供多样、高效的通信方式,确保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网络通畅。

  4.7 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及其各成员单位根据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自身应急管理业务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并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的维护保养、档案管理制度和储备调用制度。新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轨道交通应急装备保障落实工作。

  4.8 科技支撑保障

  (1)由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采取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支持本地产学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导致的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进行防御、调度,为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应急保障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2)建立互联互通的新区、办事处两级应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信息汇总、信息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3)由市规划国土委光明管理局负责组织、建设和完善新区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形成应急管理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和更新维护长效机制。

  4.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新区城市建设局负责制定新区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新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新区社会建设局、城市建设局、公共事业局、新区应急办分别负责指导和检查室内、室外(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灾时由民政部门统一协调使用和管理应急避难场所。

  应急避难场所的归属单位应按照要求设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灾时应急预案。

  4.10 法制保障

  在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和处置期间,新区管委会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新区综合办公室(政研法制科)按照新区管委会的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4.11 医疗卫生保障

  新区公共事业局牵头负责,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组建医疗专家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组织储备医疗救治应急物资,开展突发事件医疗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提高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和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能力。

  4.12治安保障

  光明公安分局制定相应治安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同时负责做好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治安秩序。

  4.13气象服务保障

  根据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新区城市建设局负责对接市气象局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紧密跟踪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发布恶劣天气最新状况和发展趋势,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气象服务和保障。

  4.14其他应急保障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新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完成其他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5. 监督管理

  5.1 应急演练

  新区应急委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新区应急演练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和实施跨区域、跨系统的区级综合应急演练。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的综合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加强对基层部门(单位)的检查和指导。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结合自身特点,不定期开展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公明、光明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

  新区各交通企业的内部实战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交通企业与相关成员单位之间的联合实战专项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交通企业应在演练结束后及时开展效果评估,并向光明交通运输局作出详细的书面总结报告。

  新区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所有应急演练(新区应急委组织的除外)的效果评估工作由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并及时将评估报告报新区应急办备案。

  5.2 宣传教育

  由光明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制定应对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的宣传计划,编写相应的应急宣传资料。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播、电视、报纸、海报、互联网以及安全实景模拟教育基地等多种载体,开展面向内部、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并让公众掌握避险、互救、自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光明交通运输局和交通企业应编写交通安全出行指南、突发事件应急手册等宣传资料,并在相关场所醒目位置摆放以供市民取阅,切实加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3 培训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针对不同类别的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培训活动,加强相关技术人员日常应急培训、专项应急培训和管理,增强应急责任意识,提高自身应急保障和应急处置能力。

  5.4 责任与奖惩

  (1)新区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绩效考核范围。

  (2)新区应急委定期对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3)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调查报告情况,提请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对在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在处置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中存在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附则

  6.1 名词解释

  (1)台风是指热带气旋的一个类别,中心持续风速在12级至13级(即每秒32.7米至41.4米)。

  (2)暴雨是指24小时降水量为50毫米或以上的强降雨,是一种灾害性天气,往往造成洪涝灾害和严重的水土流失,导致工程失事、堤防溃决和农作物被淹等重大经济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 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部门预案,并报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新区应急办备案。

  6.3预案管理

  (1)预案修订。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负责建立本预案评估制度,原则上每3年对本预案评估一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完善,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结合实际,开展预案演练和相关培训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预案依据的法律和法规出现修订、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发生较大的变化、本预案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其它影响较大的新情况时,本预案应当修订。

  (2)预案审定、发布和备案。

  本预案经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和组织专家评审后,由本预案牵头制定单位送新区应急办初审,报新区管委会审定后发布实施,并报新区应急办、市交通运输委备案。

  6.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光明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和解释。

  2016年7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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