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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

日期:2020年 08月 19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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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森林火灾处置体系,切实提高保障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能力,将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深圳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光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他法律和政策,制定本预案。

  1.3  遵循原则

  1.3.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以保护森林火灾发生地区居民、林区游客和扑火人员的生命安全为最基本的工作原则,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林区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3.2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扑救森林火灾由光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1.3.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按照“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基层先行、逐级抬升”的处置模式,建立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分级管理的森林火灾处置组织体系。

  1.3.4  科学扑救,合理处置。以专业、成员单位所管辖的各类森林消防队伍为扑救森林火灾的主要力量。组织群众扑救森林火灾时,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未经培训的人员参加扑救。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现场指挥官的统一领导下,各战区指挥员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

  1.3.5  驻深部队独立指挥。根据武警部队具有规范化建制的特殊性,在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驻深武警部队设立相应的指挥员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灭火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灭火工作。

  1.4  森林火灾分级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森林火灾突发事件可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一般森林火灾(Ⅳ级):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Ⅲ级):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Ⅱ级):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附注:该分级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光明区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应急组织

  2.1.1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光明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区应急委)是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区应急委下设光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由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

  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副区长 

  常务副总指挥:分管规划和自然资源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区人民武装部、光明消防救援大队主要领导 
  成员: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光明公安分局民政、区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西部森林警察大队中国电信移动联通光明分公司分管领导

  2.1.2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责: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区森林火灾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有关法规政策的实施;进行森林防灭火的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灭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组织森林防灭火安全检查,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政策,消除火灾隐患;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灭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灭火设施及设备;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建设和完善专业应急平台,纳入全区应急平台体系;负责按程序发布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戒严令;审议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发布森林防灭火重大新闻;完成光明区政府、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务。

  2.1.3  成员单位职责:按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落实预防和应对森林火灾事件的具体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光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统筹指导光明区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签订辖区森林防火责任书;编制光明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明确光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发布森林火灾预警和灾情信息;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和灾后处置;组织森林火灾等灾害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森林防火项目的审批工作;组织、协调做好扑火救灾物资供应保障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做好扑火所需的电力、成品油;负责组织、协调各地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提供扑火救灾所需应急通信保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督导检查;依职责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督促检查等工作;协助提供指挥调度系统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

  光明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区群众转移、疏散,维持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残疾评定,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扶残、助残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解决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应由区财政安排的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

  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负责全区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本区森林火灾所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灾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负责应急运输保障;必要时办理应急车辆优先通行手续。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协助做好灾区医疗救护、伤病员转送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协助开展救治。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区管公园、协调市管公园、指导督促街道管理公园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和初期火情的先期处置;必要时协助提供森林火灾扑救时的市政水车服务。

  区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协调驻区部队参与森林扑火救灾工作。

  各街道办:负责制订本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指导社区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发生森林火灾时,立即启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区人民政府及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人员;负责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和扑火队伍相关补助;协助做好火灾调查、火灾案件查处工作;森林火灾扑灭后,要对火场全面检查、清理余火,留足人员看守火场,并经区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离。

  光明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力量配合应急部门参与森林火灾扑救。

  西部森林警察大队:负责森林火灾案件侦破及违规用火行为的处置工作。

  中国电信、移动、联通、铁塔光明分公司:配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扑火救灾所需的应急通信保障。

  2.1.4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区指挥部扑火救灾工作部署;组织、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会商火情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及影响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区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应急机构

  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区森林火灾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政府部门领导下,依法开展森林火灾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

  2.3  应急专家组

  利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现有森林防灭火专家库,在需要时选派专家库专家参与森林火灾处置工作,进行灾情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划定危险范围,提供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依据。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配合相关部门查明森林火灾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理措施,减轻和控制森林火灾灾情;参加光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根据光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进驻指定地点、研究分析森林火灾的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建议;为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2.4  应急处置工作组

  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并可调动各成员单位工作力量成立若干工作组。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测与预警

  3.1.1  预防

  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原则,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队伍和基地,配备必备的森林火灾应急装备,加强森林火灾应急能力建设;整合区森林火灾应急资源,完善跨部门森林火灾应急联防联控机制。

  3.1.2监测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始终保持联系,充分利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和地面巡逻、瞭望塔监测等手段,进行火情监视,及时发现火点。

  区有林单位、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按要求开展区森林火灾事件的日常监测,规资和自然资源部门(林业)组织做好林区范围内森林火灾的巡查和监测工作,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送森林火灾调查、巡查和监测情况。

  各相关部门配合完成森林火灾的监测任务。

  3.1.3预警

  (1)预警级别确定

  根据《森林火险气象预警(GB/T 31164-2014)》,森林火险气象预警等级由弱到强划分为三个等级,依次为黄色预警(3级)、橙色预警(4级)和红色预警(5级)。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家根据气象预报机构、火灾监控系统提供的监测信息,结合相关森林火灾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对周边群众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提出预警建议。

  (2)预警信息发布

  根据《森林火险气象等级(GB/T 36743-2018)》,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市气象局发布的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进行预报。

  (3)预警信息发布方式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等,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等方式发布森林火灾预警信息。

  (4)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发布森林火灾类型、预警级别、预警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起始时间、事态发展、可能影响范围)、已采取的防控措施及下一步的工作、建议公众采取的防护和预防措施及机关和咨询电话等。

  (5)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区域内区、街道办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和巡山护林,做好扑火装备、物资和人员准备。全区各级森林消防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区域各级森防指要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依据其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区域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防灭火物资调拨准备;当地森林消防救援队伍视情况靠前驻防并做好紧急出动准备。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发布禁火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加强督促检查,查处违规行为。

  (6)预警信息调整和解除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解除。

  3.2  应急处置和救援

  3.2.1信息报告和共享

  森林火灾实行逐级上报原则。获悉森林火灾事件的信息报告员、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森林火灾事件信息后,应对事件的性质和类别进行核实,并根据森林火灾等级逐级上报。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森林火灾过火面积在10公顷以下),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通知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实施应急扑救,并派人赶赴现场协助开展扑救工作,必要时直接参与指挥扑救;同时必须在事发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区总值班室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简要情况,并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森林火灾过火面积在10公顷以上),必须在事发后1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区总值班室报告事件简要情况,并在事发后半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

  3.2.2先期处置

  森林火灾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以本辖区各方面力量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组织本辖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社区工作站、事件主管单位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安置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初步判定灾害级别等基础处置工作。先期处置过程中,街道办事处应按规定向区总值班室、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动态和处置情况。

  3.2.3  应急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等,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等级。火灾发生后,街道办森防指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达到Ⅳ级响应森林火灾,由街道办森防指负责指挥;初判达到Ⅲ级响应森林火灾,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初判达到Ⅱ级以上响应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牵头指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配合。

  (1)Ⅳ级响应: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街道办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

  ①发生森林火灾,持续燃烧时间1小时内无法控制的;

  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到1公顷以上。

  响应措施:

  ①街道办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街道办立即组织森林消防救援队伍进行扑救。

  ②街道办森林防灭火指挥副总指挥或其他领导必须赶到火灾现场组织扑救,并立即向区森防指办报告。

  ③预判在2小时尚无法有效控制的,区森林消防队伍及时赶赴火场实施扑救。

  (2)Ⅲ级响应: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①森林火灾持续燃烧时间超过2小时无法控制的。

  ②初判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超过10公顷。

  ③危及居民区、营地、监狱(看守所)、厂房和军事、供电、供气设施以及其他易燃易爆仓库、油库等重要设施和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

  响应措施:

  ①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应急管理局,向有关成员单位发出启动应急预案的指令,各单位应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②区专业森林消防救援队伍立即前往扑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或其他领导立即赶赴火场组织指挥,增派相邻街道办森林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救。组织撤离可能危及的居民,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重要设施安全。

  ③持续燃烧4小时未能有效控制的,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派出专业工作组赶赴火场,指导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

  (3)Ⅱ级响应: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①森林火灾持续燃烧时间超过4小时尚未能有效控制的;

  ②初判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超过20公顷;

  ③发生在省市交界地区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的。

  响应措施: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省应急管理厅,向各有关成员单位发出启动预案指令,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各单位应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市专业森林消防救援队伍立即前往扑救,调派相邻市、区专业森林消防专业救援队伍增援。

  (4)Ⅰ级响应: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

  ①森林火灾持续燃烧时间超过8小时尚未能有效控制的;

  ②初判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

  ③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涉及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森林火灾;

  ④市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火场情况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森林火灾。

  响应措施: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配合。

  3.2.4指挥协调

  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组织协调区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应急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协调区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人力、物资、装备、技术、通信等应急保障;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的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及时掌握森林火灾事态进展情况,将有关信息通报区应急委;协助区领导综合协调、指挥处置森林火灾事件,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以及区领导批示和指示;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根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向区总值班室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情况。

  区有关部门(单位)在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工作,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情况;派出或协调有关领域的应急专家组参与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应急救援、处置事件、减灾救灾等方面决策建议;区应急委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区突发应急事件信息。

  3.2.5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启动应急响应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置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设置现场指挥官和2-3名现场副指挥官,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各有关部门(单位)、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

  现场指挥官原则上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或其指定的局其他负责同志担任。现场副指挥官原则上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区人民武装部、区消防大队分管扑火负责人担任。其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协调提供火场林地资料;区应急管理局提供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区人民武装部必要时协调驻区部队开展火灾扑救;区消防大队协助现场指挥官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可从综合协调组、应急专家组、抢险救灾组、治安疏导组、医疗卫生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交通运输组、调查评估组、善后处置组这10个工作组中选设部分工作组。详见附件《深圳市光明区森林火灾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分组表》。

  与森林火灾事件有关的各部门(单位),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应急专家组应当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处置意见,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3.2.6处置措施

  森林火灾事件发生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宣传部门组织协调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免费发布相关防控知识和公益广告;

  (2)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转运和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

  (3)公安部门组织实施现场周边警戒、封锁、交通管制等控制措施;

  (4)交通运输部门与公安交警部门配合,保证紧急情况下救援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财政部门按程序启动突发事件应急资金快速拨付机制,为处置事件提供资金保障。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

  (6)其他相关部门组织动员红十字会、义工联、慈善会等社会团体协助做好救济工作。

  3.2.7响应升级

  (1)根据火场态势,需要增加扑火力量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调动其他街道办事处扑火队伍和物资实施救援。原则上以森林消防队为主,民兵应急分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低火险区增援为主,高火险区增援为辅。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各区专业森林消防队的调动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调出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下达调动命令,由调出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实施。

  (2)当需要深圳警备区和驻深武警部队增援或跨区调动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时,经区应急委批准后,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实施。深圳警备区和驻深武警部队接到命令后按照有关规定下达作战任务。

  (3)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运输。跨区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由调出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实施。

  3.2.8信息发布

  新闻媒体根据市气象局提供的气象信息,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供的险情、火情信息,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和省的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3.2.9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适时宣布应急结束。

  3.3  后期处置

  3.3.1  善后处置

  明火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由街道办事处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评估火场面积,各扑火队伍及时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如实上报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成林蓄积量、幼林株数、物资消耗、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等情况。

  对受灾群众的疏散、抢救、安置以及对死亡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按部门按行业归口处理;对缺乏自救能力的困难受灾群众的安置救济工作,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

  3.3.2社会救济

  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妥善处理受灾群众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保证受灾群众不受冻挨饿,情绪稳定,有病能得到及时有效医治。区民政局、红十字会、义工联、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协助做好救济工作。

  3.3.3保险理赔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立扑火人员的人身保险制度。根据各保险机构开设的适合深圳突发公共事件特点的险种,确定合理的保险费率,并依据合同及时理赔。

  3.3.4调查评估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负责森林火灾过后林木损失评估及林木重建;西部森林警察大队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并将调查结果提交给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狠抓落实。

  3.3.5责任处置

  根据调查报告,区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对在处置森林火灾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区纪律监察部门对在处置森林火灾中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保障

  扑火力量坚持“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由区、街道办事处森林消防队伍为第一梯队;区消防大队、驻深武警部队为第二梯队;经过训练的其他扑火力量为第三梯队。各级森林防灭火部门要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装备配置,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4.2  经费保障

  4.2.1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国库集中支付与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予以解决。

  4.2.2  发改、财政部门要将森林防火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和机具、设备的更新换代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预算资金或政府投资计划予以保障。

  4.3  物资保障

  区森林防灭火办根据区森林火灾事件的种类、频率和特点,按照实物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集中储备与分散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等方式,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并按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扑救森林火灾时的扑火物资供应。

  4.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局要明确承担医疗卫生保障的单位,储备足够的技术力量和医药物资,保证在扑救森林火灾时受伤的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治。

  4.5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根据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保证供应足够数量、功能齐全的交通运输工具,并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单位相应的应急机制及保障措施。

  4.6  治安保障

  光明公安分局要制定发生森林火灾时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同时配备足够的后备力量,保证发生突发事件时能随时增加警力,避免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4.7  人员防护保障

  扑火工作必须在确保扑火队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参加现场扑火工作的指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配带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现场指挥部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严格执行参与扑火工作有关人员进山现场的管理程序。

  4.8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森林防灭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通信设备。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有力的通信与信息保障。

  4.9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街道办事处以及供电、供气等有关部门应及时运送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

  4.10  科技支撑保障

  区森林防灭火办向林业院校和森林防灭火科研机构的森林防灭火专家咨询灭火技术或请求现场指导。区森林防灭火办建立森林防灭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灭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4.11  气象服务保障

  根据应对森林火灾事件的需要,区森林防灭火办加强与市气象部门联系,及时获取其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增雨等技术保障,为处置森林火灾事件提供气象服务和保障。

  4.12  法制保障

  在森林火灾发生期间,区政府会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区相关部门按照区政府的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4.13  社会动员保障

  在全社会范围内采取不同形式进行“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宣传和动员,使“保护森林、注意防火”成为全社会人民群众的自觉行为,做到群防群治。

  4.14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在紧急情况下,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开放救助管理站,事故发生地办事处要开放紧急避险点提供避难场所。

  5  监督管理

  5.1  应急演练

  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进行演习,每年至少举办1次,演习结束后应对演习结果进行评估。各街道办事处也可按各自的预案进行演习,每年举办1-2次,不断提高各级森林消防队伍的实战技能,掌握一整套适合本地区扑救山火的方法,增强扑火救灾能力。

  5.2  宣传教育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大力宣传有关森林防灭火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用山火典型案例引导和教育群众;充分利用电视台、报刊杂志等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活动;在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和以森林景观为主的风景旅游区,设置醒目的森林防灭火宣传警示牌;在高森林火险期内,要在火灾多发地设置高森林火险区警示牌,加强对入山人员的防灭火宣传;加强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灭火知识教育,深入基层种养户进行形式多样的宣传,真正使森林防灭火知识家喻户晓,人人自觉遵守。

  5.3  培训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每年开展一到两次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能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演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人民群众避火安全常识。

  5.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光明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2016年1月21日印发的《深圳市光明新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深光森防办〔2016〕3号)同时废止。

  6  附则

  6.1  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制定相应预案。

  6.2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指导各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制定当地扑火预案的基本框架。在实施过程中,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视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修订。

  6.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定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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