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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19年 02月 20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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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国家和深圳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革的决策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和规范管理程序,切实提升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区发展和财政局牵头对《光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光规〔2015〕8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光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现对本次修订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及依据

  (一)修订背景

  本次修订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及理由:

  1.适应国家、省、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革的要求。基于“放管服”改革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近来国家、省、市大力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革,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2018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再压减一半”的要求。5月2日,包括深圳在内的16个地区被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为试点,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试点地区相关审批时间由平均200多个工作日减至120个工作日。2018年7月9日,深圳市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提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从立项到施工许可办理完成总审批时间不超过90天(简称“深圳90”改革)。“深圳90”改革标志着深圳为全国在建设项目审批领域的改革提供了深圳模式,贡献了深圳样板。

                       

  (图1:“深圳90”改革新闻发布会)

  2.成立行政区后有关工作程序需调整。成立行政区后,光明区的机构进一步健全。行政区机构架构下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审批程序也需作出相应调整。比如,有关投资项目决策、审批需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审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须经区人大批准、年度计划总额调整须报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等。

                       

                                        (图2: 2018年9月19日,光明区正式揭牌成立)

  3.修改完善《光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原办法)中的部分规定,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和提升投资效益。原办法在项目建设单位范围,项目分类实施的额度标准,项目建设管理模式,项目生成机制,立项、可研、概算审批程序,概预算审计及结决算审计等方面的规定已不符合最新的改革要求和我区实际情况;在设计变更、工程验收、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资产移交、资产备案和产权登记等全过程管理的规定尚不完善。这些问题亟待通过改革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予以解决。

  (二)修订依据。本次修订的依据主要包括:《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等。

  二、目标任务

  通过本次修订及本办法的落地实施,落实“深圳90”改革要求,简化、优化项目审批制度,完善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提升审批效率和投资效益,切实加快光明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为建设“四城两区”、“深圳北部中心”和打造世界一流的科学城提供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保障。

  三、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的要点、主要内容及修订的具体原因、理由如下:

序号

修订点

新办法规定

 原办法规定

修订原因、理由

  1

项目建设单位范围及组织实施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是指区各机关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可由各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也可按照工程项目统一建设管理相关要求由区建筑工务部门组织实施。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是指建筑工务和土地开发中心及办事处,负责项目提出单位移交项目后的前期和建设阶段的工作。

  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由建筑工务和土地开发中心或管委会指定的其他单位负责实施;投资额200万元以内的项目或管委会指定的项目可由办事处负责实施。

  建筑工务部门实际上为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原规定不太合理。修订后有利于调动区各项目建设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落实项目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加快我区建设发展。

  2

项目建设管理模式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采用“代建制”、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建设管理模式的,根据本办法的总体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无。

  适应项目建设管理模式改革的形势和要求,明确可采用“代建制”、EPC、PPP等建设管理模式,并明确其适用的规定。

  3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审批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委常委会议审定后,由区政府提请区人大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总额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应编制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委常委会议审定后,按程序报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定。

  需要调整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总规模的,由发展和财政局编制调整方案,报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定。

  成立行政区后,按行政区的机构职能调整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审批程序。

  4

项目前期审批程序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次下达首次前期经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概算。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总预(概)算。

  “深圳90”改革要求。

  5

项目生成机制

  区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赋码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经区人大审议通过并印发相关文件后,区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首次前期经费。

  各单位报区委、区政府决策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区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区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签批文件完成赋码并下达首次前期经费。

  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即为项目启动,并作为项目立项文件。

  项目提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报发展和财政局,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发展和财政局审批;其余项目由发展和财政局审核后,按以下程序报批后予以批复:(一)3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的,由分管业务、行业的新区领导和分管发改的新区领导共同审定。(二)1亿元(含)—2亿元(不含)的,由分管业务、行业的新区领导和分管发改的新区领导审核后,报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审定。(三)2亿元(含)以上的,报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定。

    “深圳90”改革要求。无须编制和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

  6

可研编制、审批程序和要求

  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投资估算超立项金额20%以内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审批。申报投资超立项金额50%以上且超出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方案设计后,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分管业务和分管行业的区政府领导共同审定方案设计后,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或经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直接审批项目总概算。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发展和财政局负责审批。

  学校、道路类项目及投资匡算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开展设计和编制项目总预(概)算。投资匡算在5000万元以上的,符合规划、工程方案相对简单、实施条件相对较好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经发展和财政局同意,可以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根据“深圳90”改革要求,简化立项、控可研。

  7

简化概算审批

  概算审批(备案)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项目申报概算总投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范围内,建设内容及规模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范围基本一致的,实行告知性备案(政府投资代建项目除外)。项目申报概算总投资超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20%以内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审批。申报概算超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20%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修编后重新报批。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同意调整项目功能定位、建设内容及规模、标准等的,免于修编可行性研究报告,区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审批项目概算。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及投资估算开展设计工作并编制项目总预(概)算,同时征求项目提出单位意见。

  项目总预(概)算由纪检监察局(审计局)审核,纪检监察局(审计局)审核后应就审核结果征求预算编制单位及发展和财政局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审定总预算。发展和财政局根据纪检监察局(审计局)审定结果批复项目总概算,并定期将总概算批复情况报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根据“深圳90”改革要求简化概算审批程序。

  1、由“一律审批”修改为“备案+审批”,项目申报概算总投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范围内,建设内容及规模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范围基本一致的,实行告知性备案。

  2、取消“预算的审计审核”。

  8

完善建设管理相关程序要求

  完善工程招标、设计变更、工程验收、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财务决算、资产移交、资产备案与产权登记、项目终止等程序要求。

  无明确具体的要求。

  规范建设管理全部程序,明确要求。

  9

改革结决算审计程序

  项目建设单位应项目通过工程验收后,按照市、区相关规定办理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核。

  项目使用单位会同建设单位编制决算报告并报纪检监察局(审计局)审核。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改革结决算审核程序,审计部门不再进行结决算审计。

  四、常见问题解答

  (一)改革后,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包括哪些?是不是所有的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都必须由建设单位承担?

  答:改革后,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包括区各机关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可由各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也可按照工程项目统一建设管理相关要求由区建筑工务部门组织实施。

  (二)采取“代建制”、EPC、PPP等模式的项目,是否须遵循本办法?

  答: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采用“代建制”、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建设管理模式的,根据本办法的总体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三)项目立项是否需编制项目建议书?

  答:不需要。区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赋码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经区人大审议通过并印发相关文件后,区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首次前期经费。

  各单位报区委、区政府决策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区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区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签批文件完成赋码并下达首次前期经费。

  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即为项目启动,并作为项目立项文件。

  (四)省去《项目建议书》后,是不是所有的项目都必须编制可研?

  答:不是。对于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或经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直接审批项目总概算。

  (五)是不是所有的项目都必须审批概算?

  答:不是。项目申报概算总投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范围内,建设内容及规模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范围基本一致的,实行告知性备案(政府投资代建项目除外)。

  项目申报概算总投资超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20%以内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审批。申报概算超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20%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修编后重新报批。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同意调整项目功能定位、建设内容及规模、标准等的,免于修编可行性研究报告,区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审批项目概算。

  (六)本办法第十八条中“分管业务和分管行业的区政府领导”如何理解?

  答:对于此问题,举个具体的例子予以说明。比如,由区建筑工务局组织实施的“XX学校校舍工程”项目,如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投资估算超立项金额在20%以上、50%以内或者超立项金额50%以上且超出金额在500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分管“区建筑工务局”的区政府领导和分管“区文体教育局”的区政府领导召开会议共同审定方案设计后,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解读部门及解读人                            

  1、解读部门: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财政局           

  2、解读人:陶毅威

  3、联系电话:88211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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