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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0年 02月 27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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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党的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我局对2014年出台的《深圳市光明新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形成了《深圳市光明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修订稿)》(下称《管理办法》)。

  二、修订依据

  为规范法律顾问管理,提高我区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依据《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法律顾问的含义。《管理办法》中政府法律顾问是指光明区政府、区直各部门、各街道根据处理法律事务的需要,从法律行业聘请的,为各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及专业机构。

  (二)法律顾问类别。政府法律顾问分为常年法律顾问和行政执法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主要针对各部门、各街道日常涉法事务出具法律意见、起草和审查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审查政府合同、代理复议和诉讼案件等。行政执法法律顾问主要为行使行政执法的部门所聘请,参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对执法程序、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裁量、执法文书等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把关。需要注意的是,常年法律顾问和行政执法法律顾问职责并非完全对立,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灵活安排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三)法律顾问聘用条件。忠于宪法、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素质;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需执业5年以上,且执业记录良好,无执业纪律处分记录等。

  (四)法律顾问聘用。各单位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自行聘用,但是在确定拟聘请法律顾问时应将本年度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代理的诉讼案件等工作情况,以及下一年拟聘请的法律顾问、服务费用等材料报送区司法局审查,根据区司法局相关建议确定费用标准及是否聘请。

  (五)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法律顾问享有获取报酬、客观独立提供法律意见、获取提供法律服务所需的信息和材料、变更和解除法律顾问合同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优质高效提供法律服务、严格遵守保密约定、不得利用为行政机关提供服务的便利获取商业利益等义务。

  法律顾问监督与管理。区司法局为全区法律顾问工作监督与履约考核机关,从聘用把关、日常监管、年度考评三个方面加强区司法局对各单位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一是严把聘用关,区司法局根据各单位在确定拟聘请法律顾问时报送的材料,从法律顾问费用与工作量的匹配度、拟聘请的法律顾问是否5年内考核不合格、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等方面进行审查;审查发现费用与工作量不匹配的,调整相关费用,5年内履约考核不合格或受过处罚的,建议不予聘请。同时,将相关建议报送区财政局,作为核拨预算的参考。二是加强日常监管,区司法局根据各单位提请审查涉法事务所附的部门法律顾问意见,对相应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对法律意见质量差的,区司法局可以向聘用单位致问询函,要求相应法律顾问解释。三是开展年度履约考评,区司法局根据各单位报送的材料,并结合各单位法律顾问日常工作情况,对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连续两次被区司法局履约考核不合格的,区司法局可以建议各单位5年内不再聘用该法律顾问。被区司法局履约评价为“优秀”的法律顾问,聘用单位可以继续聘用,并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适当增加法律顾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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