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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处理实施细则》解读

日期:2020年 01月 14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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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细则》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市政府于2018年10月10日出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为有效推进我区产业类历史违建和公配类历史违建的处理,经过多次组织区各职能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反复研讨,广泛征求意见,结合光明区实际情况,修改形成了《深圳市光明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制定依据

  依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等规定,参考深圳市其他区有关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规定,结合光明区实际情况制定。

  本《实施细则》于2018年10月、2018年11月两次向区各职能部门书面征求意见,于2019年1月通过光明政府在线网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后再经多次协调修改,并报区法制办完成了法制审核。

  三、《实施细则》目标

  一是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健全职责体系,形成各级各部门协同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是优化和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便民服务。

  三是规范光明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优化资源配置。

  四是通过处理历史违建,明晰土地使用权,盘活存量土地资源,释放土地发展空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城市发展提供空间保障,破解产业空间不足等制约城市发展的问题。

  四、《实施细则》范围和期限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光明区产业类和公配类历史违建的安全纳管、处理确认、依法拆除或者没收。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名词解释

  生产经营性历史违建是指厂房、仓库等实际用于工业生产或者货物储藏等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是指实际用于商业批发与零售、商业性办公、服务(含餐饮、娱乐)、旅游、商业性文教体卫等营利性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公配类历史违建是指实际用于非商业性文教体卫、行政办公及社区服务等非营利性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六、重要内容解读

  《实施细则》采取“1+5”模式,共有“1”细则加“5”附件。“1”细则包括3章28条,包括总则、处理程序、附则等内容;“5”附件包括机构设置与职责、安全纳管、处理资料、简易处理、拆除没收与统筹收购等内容。重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依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处理原则。光明区产业类和公配类历史违建的处理,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处理、逐步解决”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光明区产业类和公配类历史违建的安全纳管、处理确认、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产业类历史违建和公配类历史违建的具体范围详见《实施细则》第四条。但需要注意的是,《实施细则》所处理的违法建筑的时间界限为2009年6月2日即《决定》实施日前形成的违法建筑。对于2009年6月2日以后建造的违法建筑,无论种类如何,都不属于《实施细则》可处理的范围。

  另外,产业类和公配类历史违建以外的历史违建,亦应当参照《实施细则》实施安全纳管,开展补申报工作。

  (三) 机构设置与职责。深圳市光明区查处违法建筑和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光明区历史违建处理工作。区领导小组会议负责处理确认历史违建的审议以及重大、疑难事项的决策。

  深圳市光明区查处违法建筑和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查违办)负责历史违建处理的具体工作,统筹指导各职能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展历史违建处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辖区内历史违建处理具体工作,包括历史违建普查建档、清查及补充申报,历史违建处理初审,实施辖区历史违建安全纳管,认定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等。街道办事处应成立街道查处违法建筑和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街道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查违办),加强组织领导,负责具体工作。

  其他区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参与历史违建的处理工作。

  (四)处理程序。1、出具承诺书。《处理办法》要求历史违建当事人与历史违建所在股份合作公司共同出具已经自行理清经济关系、不再需要政府支付征转地补偿款的承诺书,同时授权区政府就承诺书的出具制定操作办法。根据光明区实际情况,《实施细则》区分了两种出具承诺书的情况:第一,所申报的历史违建系所在股份合作公司、区政府、区政府指定机构所有或共有的情形,或者原镇政府通过其下属国有企业与股份合作公司签订征地协议进行征地,已经理清经济补偿关系,现由原镇政府下属国有企业申报并经区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同意后的情形,由股份合作公司组织召开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三会”)。第二,所申报处理的历史违建系所在股份合作公司、区政府、区政府指定机构之外的第三方所有或第三方与股份合作公司共有的,由历史违建所在股份合作公司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股份合作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召开股东大会的除外)按照重大事项表决程序进行表决同意后方可出具承诺书。

  为保护和鼓励市、区重点发展产业,对于历史违建属市、区重点发展产业且已与股份合作公司理顺相关土地补偿事宜的情形,经区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同意后,可由股份公司召开三会出具《承诺书》。

  2、初审。历史违建当事人应向辖区街道查违办申报处理,提交相关资料文件。街道查违办初审包括建设时间核查、历史违建当事人身份确认、权属调查和分宗定界、建筑物现状用途核实等,经街道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作出初审意见。

  3、分类审查。区查违办对街道查违办移送的初审资料进行审查,属于产业类、公配类历史违建处理范围的,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征求处理意见。

  对于予以规划现状确认的历史违建,建筑覆盖率按照公配类历史违建20%以上、产业类历史违建40%以上确定。其中涉及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建设时间在2005年11月1日后的,除因基本生态控制线局部调整被调入线内的情形外,区查违办向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务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主管部门征询是否予以留用的处理意见。

  对于予以规划现状确认的历史违建,不属于上述情况或属于上述情况但予以留用的,区查违办告知历史违建当事人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历史违建已取得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的有效证明的,无需重复办理,但需对相关证明进行复核。

  对于不予规划现状确认的历史违建,或者涉及占用基本生态线,且不予留用的历史违建,区查违办移交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查处,并通过街道查违办告知当事人。

  4、核发处理证明。完成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后,区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并缴清罚款、地价的,提交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收件回执原件后,区查违办出具《处理证明书》;历史违建当事人凭《处理证明书》及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五)简易处理。历史违建当事人可申请简易处理的情形有两种:第一,历史违建位于拟申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范围内,且拆除范围内权属清晰的合法用地比例达50%但不足60%的;第二,历史违建位于已按规定纳入土地整备(含房屋征收、土地使用权收回及利益统筹)年度计划的土地整备项目范围内的。

  对于申请简易处理的,历史违建当事人应在向街道查违办申请处理时,提交《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简易处理申请书》,经街道查违办初审后,区查违办向规划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征询意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区查违办向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征询意见;收到简易处理意见后,区查违办向历史违建当事人核发简易处理通知书。

  已取得《简易处理通知书》的历史违建及其用地,在其所在的城市更新单元实施拆除重建时,视为权属清晰的合法建筑物及用地,涉及缴纳的罚款和地价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缴清。在签订土地整备补偿协议(项目实施协议)时,参照合法建筑物及用地的补偿标准予以货币补偿,涉及缴纳的罚款和地价应当在补偿协议签订前缴清;列入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范围的,涉及的罚款和地价应当在签订项目实施协议前缴清,并按市相关规定核算留用地规模。

  (六)两规衔接处理。为确保“两规”衔接工作顺利开展,《实施细则》明确对于1999年3月5日之前所建的历史违建,符合《深圳市光明新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实施办法》处理条件的,根据具体处理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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