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助力光明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光明区实际,财政局对《光明新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规〔2015〕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光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一)适应当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新要求。推动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的重要一环。深圳市政府于2018年7月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在财政投入支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力度不减的前提下,大幅精简专项资金个数、全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突出发展战略重点、强化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优化完善审批机制,到2020年底前基本建成顶层设计完善清晰、管理模式高效科学、使用效益大幅提升、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的专项资金管理体系。根据《指导意见》精神,原市财政委于2018年以市政府名义草拟并正式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将《指导意见》有关内容细化为具体管理措施,进一步落实主管部门预算执行主体责任,严格专项资金项目审批过程,建立完善资金绩效为导向的管理制度。
(二)光明区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相关背景。根据原光明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部署,结合原市财政委对部门预算改革的要求,并参照福田、宝安等区做法,2018年初原区发展和财政局牵头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了大幅清理撤并,将属于单位正常履职的专项资金全部转为部门预算常规项目管理,仅保留扶持类及安全生产类的6个专项资金项目。此次改革对资金审批流程进行了大幅优化,提高了资金拨付效率,符合当前财政管理改革趋势。但在推进专项资金改革的同时,原《办法》未相应修订,且制定时间较早,亟需参照省、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光明实际,制定光明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高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目标任务
《办法》旨在加强和规范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推进预算管理改革、厘清部门权责边界、明确事权支出责任,更好地支持光明区经济社会发展。
三、主要内容
《办法》适用于光明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具体分为以下几个章节:
四、解决的问题
《办法》根据省、市有关财政预算及专项资金管理的改革
要求,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改革精神,从全面夯实单位预算主体责任、强化项目评审管理、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加强财政事后监督力度等方面加强和规范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五、解读部门与解读人
(一)解读部门: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
(二)解读人:马登春;
(三)联系方式:0755-88211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