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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人才住房配租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解读

日期:2020年 07月 24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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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光明区政府近日对外发布了《深圳市光明区人才住房配租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对该《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原因

  (一)出台的背景

  随着光明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市委市政府明确了光明区作为世界一流科学城、深圳北部中心的战略定位,近年来光明区引进了如中山大学深圳分校、中科院理工大学、深圳湾实验室、中国计量科学院、迈瑞医疗等一流大学、科研机构及科技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客观上需要为这些企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港澳台及外籍人才等提供更多、更好的人才住房保障。

  (二)办法出台的主要原因

  贯彻落实中央、深圳市委市政府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的需要

  2018年8月出台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深府规〔2018〕13号),将人才住房从现有的保障性住房体系中相对分离,与市场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并列,占住房供应总量的20%左右。

  2019年8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中发〔2019〕32号),在社会住房保障体系方面,要求深圳市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加快完善保障性住房与人才住房制度,实现住有宜居。

  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提升光明区综合竞争力和驱动力的需要

  为了更好的吸引符合光明区发展需要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等企事业单位落户光明区,并且为企事业单位及人才做好服务工作,提升光明区综合竞争力和驱动力,需要建立科学、完善的人才住房制度,亟须出台一部规则明确、流程完善、职责清晰、监管充分的人才住房配租管理办法。

  建立符合光明区实际并且与深圳市人才政策向衔接的人才住房分配及管理制度的需要

  目前,深圳市正在制定即将出台人才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市、区两级房源实行划块管理,市负责市本级人才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区负责区人才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同时,该办法将人才标准、分配方案制定等方面事项交由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差异化政策。

  光明区在未来三年内将会陆续竣工完成人才住房近2.3万套,结合光明区的科学城和深圳北部中心的战略定位,亟须制定与深圳市人才住房政策充分对接的,符合光明区特点和实际需求的人才住房配租和管理制度。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办法》对人才房配租对象、条件、范围和监管作出了详细规定,主要有下特点:

  (一)建立流程完善、规则明确的面向个人配租人才住房的制度和体系

  《办法》将人才分为高层次人才、港澳台及外籍人才、普通人才三类,作为个人人才住房的分配对象:

  1.高层次人才。鉴于光明区世界一流科学城的战略定位,本办法在第二章专门规定了高层次人才的配租制度。是指根据《光明区“鸿鹄人才”认定标准》进行受理、确认的,且在有效期内的鸿鹄计划杰出人才、精英人才(A、B、C、D类)和成长型人才。

  对于教育、医疗卫生领域的高层次人才,由区人才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与我区鸿鹄人才类别及层次形成对应关系,执行本《办法》中有关高层次人才的住房配租规定。

  向高层次人才配租人才住房,实行经区委组织部抄送高层次人才名单至区住房建设局的办法,由区住房建设局主动对接高层次人才进行人才住房的配租工作。

  2.港澳台及外籍人才。为吸引具有国际视野的港澳台人才共同建设光明科学城,本办法在第3章规定,光明区的人才住房可以面向在光明区工作或生活的港澳台及外籍人才配租。在主流媒体上发布面向港澳台及外籍人才的配租通告,会同区港澳办及外事办等对港澳台及外籍人才进行资格审核,确保“房尽其用”。

  3.普通人才个人。面向普通人才个人配租的人才住房,按照深圳市人才住房办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执行,主要采取抽签、摇号、综合评分等方式进行配租。

  同时,《办法》建立了面向单位和面向个人人才住房的转换通道,明确入住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的职工,在租赁期间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人才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但申请成功后须腾退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

  (二)建立分类明确、规则清晰、统筹合理的面向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人才住房的制度和体系

  《办法》对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配租实行定向配租,主要针对存量企事业单位和新引进企事业单位。

  1、针对存量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定向配租

  针对存量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的分配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分类申报、常态受理、常态审核、量化标准、评分排序、集中配租”的原则实行。

  总体原则是:面向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再由企事业单位配给符合条件的单位内部人才,建立了分类申报制度,采取“先入库评分、再排序配租”的做法。主要配租体系和制度如下:

  一是建立分类申报制度。《办法》第四条规定,参与人才住房配租的企事业单位分为八大类别,分别为:工业类,商贸服务类,文化创意类,学校及幼儿园类,科技科研类,金融类,人力资源服务类,医疗卫生类。

  二是建立光明区人才住房企事业单位需求库。区住房建设局在光明区智慧安居平台中建立光明区人才住房企事业单位需求库(以下简称需求库),并在安居平台上开展存量企(事)单位的人才住房申请、受理及配租工作。

  企事业单位入库采取“常态受理、常态审核”的方式,选择拟申报的单位类别向区住房建设局提出入库申请。同一单位只能选择一个类别进行申报。

  三是建立评分排序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评分标准》。《办法》规定,区各相关部门负责制订本行业类别的《光明区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配租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制订时应当综合考虑税收、统计贡献、人才规模、行业荣誉等因素。《评分标准》应当包括入库条件、申报类别、评分细则、申报材料、配额上限等内容。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对入库单位进行排序,根据入库单位的评分高低,进行排序。

  四是建立了房源划块制度。每一批次的房源总数按照企事业单位类别进行划块。各类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房源划块比例,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住房建设局综合考虑科学城建设需要、产业发展方向及房源实际,结合各类申报单位的纳税额、统计贡献、人才规模、行业荣誉等因素提出初步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2、针对新引进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

  面向新引进企事业单位配租人才住房,采取“常态受理、常态审核、分次配租”的方式实行,具体如下:

  一是明确新引进企事业单位范围,是指与光明区政府或光明区产业主管部门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投资协议、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等合约文本,在光明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光明区产业导向,注册地址由外地变更至光明区或在光明区新设不超过的企事业单位。

  二是明确新引进企事业单位的配租数量。光明区每年筹集的人才住房中,在需求充分的前提下,应当安排不少于30%左右的房源面向新引进企事业单位配租。

  明确配额标准,新引进企事业单位的人才住房配额标准,按照与光明区政府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投资协议、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等有关文件约定的年产值、纳税额、人才引进等条件,参照并适当优于《评分标准》执行。

  明确配租流程,具体是由新引进企事业单位向其所在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配租意见后,报区住房建设局审核确定该申报单位配额。

  (三)其他特色内容

  需要说明的是,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的入住职工学历可适当放宽。教育和医疗系统的人才在学历上差异较大,具有特殊性。《办法》根据教育和医疗等部门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了相应的变通规定:已定向配租人才住房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结合实际需要,对办法第三条人才认定条件进行适当调整,并报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备案。

  三、《办法》将对各类人才产生的具体影响

  根据《办法》的相关条文规定,旨在建立公平公正、统筹合理的人才住房配租制度,而《办法》对各类人才的具体影响,主要如下:

  (一)高层次人才

  首先,高层次人才享受不低于市级人才住房政策的配租面积、免租期等光明区人才住房待遇;其次,已享受市级人才住房的高层次人才,不可以向区住房建设局申请住房补贴;最后,高层次人才住房政策与市、区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的原则执行。

  (二)港澳台及外籍人才

  具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并在光明区有稳定就业或生活2年以上等规定条件的港澳台及外籍人才,可以根据区住房建设局发布的分房通告申请租住人才住房,配租面积、租金标准等按照《办法》总则部分的规定执行。

  (三)普通个人人才

  面向普通人才个人配租的人才住房,按照深圳市人才住房办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执行,主要采取抽签、摇号、综合评分等方式进行配租,配租面积、租金标准等按照《办法》总则部分的规定执行。

  (四)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才

  企事业单位配租人才住房后,应当向符合条件的职工人才配租,职工入住该人才住房后,可以在租赁期间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人才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的配租面积、租金标准等按照《办法》总则部分的规定执行,由企事业单位负责承担,入住职工缴纳租金的标准由企事业单位自行确定,但不得高于《办法》确定的租金标准。

  四、对人才住房配租后的监督管理,如何实施?

  为防止违规违法使用人才住房情况发生,《办法》在第六章监督管理明确了企事业单位、人才个人腾退、退回的具体情形,具体如下:

  一是建立了资格核查、随机抽查制度。对已配租人才住房的企事业单位的工商登记、税务、人才规模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核查,并对其诚信申报的相关材料、人才住房的使用情况、入住职工的资格条件等进行随机抽查

  二是区分不同情形处理个人及单位违规违约行为。兼顾政策刚性和柔性,避免“一刀切”的处理方式 ,最大限度服务人才发展。

  三是建立了诚信管理和联合惩戒机制:企事业单位或入住职工出现《办法》中规定的违约、违规等情形的,区住房建设局及时记录并纳入诚信管理,在光明区政府在线公示其不良行为记录,同时将公示内容抄送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征信机构等,并按照深圳市人才住房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与此同时,区住房建设局应当将相关不良行为情况通报企事业单位所在行业主管部门,并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人力资源局等部门建立人才住房违规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五、解读部门与解读人

  (一)解读部门:深圳市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二)解读人:王吾平

  (三)联系电话:23698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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